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農村公路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的發展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各方參與、建管養并重的原則,實現建好、管好、養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的目標。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體制,完善資金管理和財政預算保障機制,將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園林和林業、審計、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遵循“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助推鄉村振興、有利于保護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的原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并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省干線公路發展規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與改善農村其他配套基礎設施相結合。
第七條鼓勵在有條件的區域,將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鄉村旅游項目進行整體規劃、建設,結合游覽觀景、休閑休憩的需要,在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置休息區、觀景臺,綠化、美化農村公路沿線區域,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八條縣道規劃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鄉道、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編制村道規劃應當聽取沿線各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報送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農村公路發展目標,指導農村公路規劃編制工作。
第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上級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計劃,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制訂本轄區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公路的命名和編號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線型,降低建設成本,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第十一條新建農村公路應當執行以下建設標準:
(一)縣道不低于二級公路技術標準;
(二)鄉道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三)村道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其中,通行政村的村道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按照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的,應當采用雙車道,交通量小或者困難路段可以采用單車道,但應當設置錯車道。
對現有不符合上述建設標準的農村公路,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訂提檔升級改造方案,逐步實施提檔升級改造,將其改擴建為符合相應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受地質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限制,無法按照上述等級標準進行建設的農村公路路段,經技術安全論證,可適當降低標準,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以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結合地形地貌、村莊布置等條件,合理設計和建設配套設施,鼓勵利用農村公路路側已有資源建設小型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設施。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暢通的要求和有關標準規范,同步建設交通安全、排水和生命安全防護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通行條件需要設置照明設施的,應當設置照明設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農村公路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組織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建設??h道建設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道、村道建設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政府監督、專業抽檢、群眾參與、施工自檢的要求建立農村公路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監督指導落實農村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生產。
農村公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進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登記,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落實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加強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質量安全信息,包括從業單位及質量監督負責人和聯系方式,工程質量目標,主要原材料種類,路面混凝土及結構層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寬度、強度等關鍵質量指標,項目驗收結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安全責任公示牌,公告質量安全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質量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設資料,建立工程建設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移交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類別和實際技術狀況編制本轄區內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應當按照每年不低于在冊農村公路里程10%的比例進行安排。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實行政府投入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養護工程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并逐步實現以專業養護為主。鼓勵實行“建養一體化”模式,加強農村公路全壽命周期質量管理。
縣道養護由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鄉道、村道養護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進行養護;其他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委托專業養護機構、企業、公路沿線村民或者村民組織進行。
農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并按照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路基保持完整,處于完好狀態,無損壞變形;
(二)路面保持平整良好、橫坡適度、排水暢通;
(三)橋梁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陷,八字翼墻完整、堅固;
(四)路容整潔,交通安全設施齊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養護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減少施工干擾,為過往車輛提供安全的通行環境。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完善養護安全制度,加強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進行養護作業時,養護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標志,養護車輛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章路政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實行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執法、群眾參與、綜合治理的路政管理體系,組織進行路政巡查和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和查處各類違反公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劃定農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種植農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
(三)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或者擅自設置其他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農村公路安全或者影響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以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農村公路交通事故時,發現涉及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驗損失。
第二十八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農村公路安全協調機制和管理網絡,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農村公路發生突發情況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逐級上報;農村公路發生嚴重損壞或者中斷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和搶通;難以及時恢復交通的,應當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繞行路線。
第二十九條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落實農村公路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公路危險路段的排查治理,對重要路段、橋梁加強監控;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定期對農村公路進行路況巡查和橋梁專項檢查;定期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農村公路安全檢查評估,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路段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十條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須經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市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區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建設和養護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依法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籌集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或者攤派。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給予資金補助,補助資金的標準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市級財政按照上一年度建設完成情況采用因素法對各區進行切塊補助;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市級財政按照在冊里程、公路等級采用因素法對各區進行切塊補助。
第三十三條鼓勵各區人民政府創新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籌集方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
第三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納入對區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監督考核內容包括農村公路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實施進度、質量以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等,監督考核結果應當與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安排、補助資金撥付等掛鉤。
第三十八條鼓勵各區人民政府創建“四好農村路”示范縣、示范鄉鎮和創建達標“美麗農村路”,對獲得“四好農村路”示范縣、示范鄉鎮稱號以及“美麗農村路”創建達標的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采用隨機抽取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對農村公路從業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完備、結構合理、數據準確、上下銜接”的原則,組織建設農村公路管理數據庫。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并上報農村公路統計年報各類數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信息化系統,推廣采用視頻監控等非現場化管理方式,加強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關于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和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管理資金的;
(二)在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中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或者攤派的;
(三)未落實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發生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8日發布的《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同時廢止 。
《武漢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于2008年3月2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3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請先給出明確答復:2012年以來我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一直處于重建輕養的思維,交通部自2016年以來對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計劃,針對性的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不到位,管理養護資金不落實...
隨著現在時代的更新替換,交通便捷是人們很好的的一種生活方式,無疑農村公路也是幾乎鋪到各家各戶門口了,這我們就得將它們管理起來。都說是三分建,七分養。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運輸局還有綠化管理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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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長效機制,鞏固農 村公路建設成果,保障農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條例》和《介 休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是指我鎮行政區域內的鎮級 公路和村級公路。凡在行政村區域范圍內的鎮級公路、村級 公路的路面養護、道路綠化、路肩培土、建筑紅線控制、路 牌標識保護、衛生保潔等養護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負責;城 鎮規劃區及工業集中區內鎮級公路養護管理由鎮農村公路 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級 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公路養護應當按照上級 交通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術狀況,使公路經常處于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橋涵、 構造物及公路附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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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連接城鄉發展農村經濟的公益 性基礎設施。為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提高路況質量 ,保障公路完好 ,安全與 暢通 ,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黑 龍江省公路條例》及《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做到管養分離、 市場有序、多方籌資、保障投入 , 專款專用、因地制宜、科學養護、有路必養 ,保障暢通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級 公路、鄉道、村道。 第二章體制職能 第四條管理體制。農村公路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 ” 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 第五條管理職能。農村公路原則上以縣 (市)、區人民政府為主負責養護與管理工 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監督
沿灘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促進我區農村公路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交公路法〔2008〕43號)、 《四川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的基本原則: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多方籌資、民主決策,因地制宜、標準適度,建養并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所屬的橋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認定,連接鄉鎮與建制村或建制村與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附屬設施管護,受災恢復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產路權保護。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養護管理辦法,檢查考核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建議性計劃,籌集、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工作,管理、考核全區公路的養護工程質量,指導和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和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區公路養護段具體承擔縣道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產保護,并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各鄉鎮協助區交通運輸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籌集、管理鄉道和村道養護補助資金,并指導村民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一事一議”等方式籌措村道養護資金,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制定村道養護管理“村規民約”,負責籌集村道養護資金,成立村道養護管理隊,由村道養護管理隊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落實日常養護人員,建立健全村道養護管理機制。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區交通運輸局提出年度公路養護工程初步安排計劃,由區政府納入預算,并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條 區交通運輸局主管全區的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區路政管理大隊負責縣道、鄉道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交警、交管、國土、城鄉建設、工商、通訊等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協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區財政、城鄉建設、國土、公安、工商、農牧林業、水務、環保、安監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三章 日常養護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對路面出現的病害及時處理、修復,確保路面完好;
(二)經常清掃路面,保持路面干凈整潔、路容美觀,無垃圾、無雜物、無糞便、無積水、無積雪;
(三)經常清理公路邊溝,發生垮塌及時清除,發生損毀及時維修,保持公路邊溝完好暢通,無雜草、無淤泥、無堵塞;
(四)經常清鏟整修路肩,使路肩無堆積物、無雜草,橫坡適度,排水順暢;
(五)經常疏通涵洞,保持進出口通暢,無雜草、無雜物、無堵塞;
(六)保持橋梁外觀整潔、橋面平整、排水暢通,養護伸縮縫、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橋面裂縫,養護、維修調治構造物及防護工程,經常檢查橋梁,及時發現受損病害情況;
(七)清除遮擋行車視線的樹枝、雜草等,以及邊溝外緣視線內的垃圾、雜草,確保路容整潔;
(八)做好防洪搶險工作,保證車輛安全通行,及時上報嚴重垮塌等重大險情;
(九)保護好標志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行道樹等公路附屬設施,保持清潔并防止損壞和被盜;
(十)積極宣傳愛路護路及交通安全知識,發現有損害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應及時舉報并制止。
第十三條 根據不同公路等級,不同路面結構類型,采用向社會公開招投標、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相應方式,選擇責任心強、敬業愛崗、吃苦耐勞的公路養護隊伍,實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養護合同拔付養護工程費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鄉鎮也可委托專業隊伍對所轄區域內村道進行養護。
第十四條 縣、鄉道路原已劃定的公路用地,沿線群眾已作為包產地、占用地的應歸還公路養護部門作為養護用地。村道養護用地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確定。農村公路養護用地、料場由各鄉鎮妥善解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從事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打場曬糧、挖溝引水、利用邊溝排放污物等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斂財。
第十七條 區路政管理大隊應重點加強對縣道、鄉道和開通客車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堆、亂倒、亂建和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并落實專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因特殊原因確需在控制區內修建臨時建(構)筑物、架設埋設管線、電纜、廣告牌等設施的,須報經區路政管理大隊審批同意。
第十九條 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區路政管理大隊應對重要的縣鄉道路加強監控,嚴把超限超載車輛進出關,對超限超載的車輛依法卸載或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加強標志、標牌等附屬設施管理。區交通運輸局、區路政管理大隊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配合公安部門嚴肅查處偷盜和損壞交通標志標牌、站點站牌、警示樁、防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區政府年度養護管理計劃,縣道養護資金由區財政負責,鄉村道路養護管理資金區財政承擔80%,鄉鎮財政承擔20%。區財政局負責全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標準:
(一)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補助經費標準根據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發電〔2008〕19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交公路發〔2008〕43號)執行(今后可作適當調整):
1.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綜合整治工程,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另行申報區政府同意,并按區政府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和要求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來源是:
(一)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
(二)上級撥付的養護管理專項資金;
(三)區財政安排的養護管理資金;
(四)鄉鎮財政安排的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資金;
(五)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經營交通資源獲取的收益;
(七)社會捐資;
(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籌資方式。
第二十四條 燃油稅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區財政統籌的資金由區交通運輸局和區財政局提出安排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納入部門預算;村道補助資金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資金均由鄉鎮統一專賬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道、鄉道日常養護經費按季養護考核情況撥付;村道養護資金由區財政局根據區交通運輸局對村道的考核結果撥付給各鄉鎮,村道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自籌的養護管理資金必須按規定儲存到鄉鎮專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規范化管理,嚴格財經制度,??顚S?,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第六章 檢查考核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將全區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納入年終目標考核,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日??己伺c年終考核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區交通運輸局會同區目督辦、財政、安監、交警對各鄉鎮和區公路管理機構的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實施考核。每年根據路況下達公路養護管理目標任務,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實行月檢季查,年終考評,獎懲兌現(具體考核辦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條 推行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做到管養分離,積極培育、規范養護市場,建立適宜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縣鄉道實行招標養護、達標驗收、計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進行日常養護。村道的養護原則上由各村所屬的村道養護管理隊實施,也可采取由當地有經驗、技能的村民個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條 區交通運輸局要認真履行行業主管職能,加強對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考核工作,加強與鄉鎮的協調聯系及業務指導。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監督和指導工作,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和檢查考核的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沿灘區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自沿府辦發〔2007〕75號)同時廢止。
嘉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嘉興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章 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市、區)為主,鎮(街道)、村配合的分級管理體制。縣(市、區)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督促相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相關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政府的規定,設立農村公路管理站,配備農村公路管理站專業管理人員,相關人員編制由縣級政府負責落實;積極籌措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認真履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 具體由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實行行業管理。
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上級有關規定增加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內設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人力社保、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道養護管理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縣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三章 養護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省補資金,縣(市、區)、鎮(街道)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除省補資金外,市財政對兩區按一定標準進行補助,區財政投入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不得低于市補標準,不足部分由鎮(街道)財政配套解決;五個縣(市)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的不足部分由縣(市)、鎮(街道)財政配套解決。
第十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省補資金,市、縣(市、區)、鎮(街道)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除省補資金外,市財政對兩區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區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于市補標準;五縣(市)財政投入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于省定標準;鎮(街道)財政投入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的資金不得低于省定標準。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補充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但不得攤派和強行收取。
第十二條 村道養護如需村出資、投勞的,應采用“一事一議”的方法依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兩級公路管理機構增加人員的日常管理經費由省級汽車養護費(中央燃油稅返還收入)專項安排,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日常管理經費根據省、市、縣(市、區)相關規定安排。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農村公路養護財政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縣(市、區)政府應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監督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應當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
對橋梁、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害時,縣(市、區)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當按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有關招投標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并鼓勵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企業積極參與投標。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做好縣道、鄉道路政管理工作和村道的路政許可、路政處罰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鎮(街道)應配備農村公路路政協管人員,并建立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村級信息員制度,履行路政協管職責。村民委員會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加強路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收集、反饋轄區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有關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關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按要求統一路政管理臺賬,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依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專業管理與鎮村協管相結合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機制。
第二十八條 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應加強鄉道、村道公路路產的保護,對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應及時報告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收取的賠(補)償費,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的統一票據,及時上繳縣級財政,專項用于公路路產的恢復和公路養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公路路產賠(補)償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上發生的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縣(市、區)、鎮(街道)兩級政府和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政府考核目標,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逐級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路肩邊坡培護、邊溝疏通、橋梁(涵洞)管護、綠化管護、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港灣式停靠站維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是指公路及公路用地保護、公路附屬設施保護、治理超限運輸、建筑控制區管理、交通標志標線管理、涉路行政許可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路行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中的收費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在農村的不屬于農村公路的單位專用道(含公共工程專用道)的養護與管理,由其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的確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22號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經第2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