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 | 許昌市人民政府 |
---|
為確保全市河流2015年按水環境功能達標,結合《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政辦〔2010〕66號)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關于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許環〔2012〕128號)具體實施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對《許昌市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修訂完善如下:
一、調整生態補償金征繳要素。(一)引入《許昌市轄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保護研究》(以下簡稱《功能區劃》)達標要求,調整生態補償金核算方法。同時,將市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的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和《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作為考核標準。生態補償金由各考核斷面的超標污染物通量與生態補償標準確定,分兩步進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確定超標考核斷面超標污染物通量,依照《辦法》核算生態補償金;第二步,以《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進行評價測算,確定超標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辦法》核算生態補償金。如考核斷面水質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未超過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僅扣繳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生態補償金,并不否決當地政府年度環保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達到《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的,不繳納生態補償金。考核斷面生態補償扣繳額為超年度環保責任目標生態補償金和超過《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生態補償金之和。(二)增加對各縣(市、區)未截流的排污口實施生態補償。對各縣(市、區)未截流的排污口,按所處河流的每周轄區生態補償金的5%乘以未截流個數予以扣繳。
二、調整對各縣(市、區)獎勵評價標準。把以水環境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為獎勵依據變更為以《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獎勵依據,將《辦法》第十條(二)修改為:“扣繳金額的50%用于對《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縣(市、區)的獎勵”。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與《辦法》及許環〔2012〕128號文件一并執行。《辦法》及許環〔2012〕128號文件中與本通知不符合之處,依本通知執行。
四、《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城區內河排水口水環境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許政辦〔2010〕65號)同時廢止。
建議上安陽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網站,去找找!
龍發裝飾 歐格裝飾 雅居裝飾 海內裝飾 金博陽裝飾 美斯裝飾 大印象裝飾等等
1、計算墻面面積 墻面(包括柱面)的裝飾材料一般包括:涂料、石材、墻磚、壁紙、軟包、護墻板、踢腳線等。計算面積時,材料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涂料、壁紙、軟包、護墻板的面積按長度乘以高度,單位以“平方...
格式:pdf
大小:66KB
頁數: 11頁
評分: 4.5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 2010年林業生態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許政 [2009]39 號) 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許昌市 2010年林業生態建設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 實。 二○○九年八月七日 許昌市 2010年林業生態建設工作方案 2010年是實施市委、市政府關于許昌市林業生態建設五年任務三年完成的 決戰年,也是實施《許昌市花卉苗木產業發展規劃》的關鍵年。為進一步加快林 業生態許昌建設步伐, 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依據《許昌市林業生態建 設規劃》和《許昌市花卉苗木產業發展規劃實施意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緊緊圍繞建設生態許昌、 打造北方花都目標, 堅持城 鄉一體統籌協調發展,積極實施《許昌市花卉苗木產業發展規劃》,強力推進集 體林權制度改革,以花木基地建設、生態廊道
格式:pdf
大小:66KB
頁數: 5頁
評分: 4.5
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今冬明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方案的通 知 (許政 [2007]59 號) 各縣 (市、區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許昌市今冬明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方案》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 織實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許昌市今冬明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方案 為做好今冬明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進一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提高農 業綜合生產能力, 促使農業增效、 農民增收,根據許昌市“十一五”水利建設規 劃,結合我市目前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水資源高效利用為核心, 以保障農業、 農村和農民用水安全、 保護和改善 農村水環境為目標, 以“紅旗渠精神杯”競賽活動為載體, 把農村飲水安全、 發 展節水灌溉、小流域治理、防洪除澇、城市水環境整治等項目建設作為工作重點, 全面維修現有水利工程, 進一步完善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信息化條例》、《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財政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許政〔2013〕17號)、《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信息化建設的意見》(許政〔2013〕42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信息化建設行動計劃(2015—2017年)的通知》(許政辦〔2014〕72號)精神,為實現“整合、應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設總體目標,規范我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增強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科學性,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結合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市屬各行政單位以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為市直各單位)申請建設,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以計算機、通信技術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設備購置、信息資源開發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項目。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符合上級政府或部門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建設規劃,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科學發展、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第四條 凡市直各單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或改建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申報評審制管理。未經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財政局技術評審或者技術評審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市財政局不列入財政預算,不安排建設資金,不批復政府采購申請,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建設。
凡市直各單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工信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技術方案和項目概算進行備案,項目建設和運維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財政性資金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提前進行項目申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交《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項目建設方案、項目技術方案和項目概算,并附電子文檔。2015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于5月20日前提交申報材料,之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第六條 對納入2015及以后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報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市財政局對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根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資金,并按相關程序報批后撥付。
第七條 對未納入年度預算而根據國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設且需要市財政追加建設資金的非涉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申報,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組織評審和報批。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八條 市工信局在收到項目建設申報材料3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察看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需要項目建設單位補充提供其它材料的,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
第九條 在收到項目建設單位遞交完整的項目申報材料后,市工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在每年10月份聯合組織專家組對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技術評審和資金評審。技術評審主要審核項目建設內容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技術標準的可行性、資源整合的兼容性、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的可實現性。資金評審主要結合項目建設需要及本級財政財力,審核項目使用資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確定項目建設重點和資金安排計劃。
專家組在審核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申報材料后,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專家組可以進行實地審核,聽取項目建設單位的現場答辯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所需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條 技術評審和資金評審通過后,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出下年度項目安排意見,報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列入下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對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已批復的《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和項目技術方案向市財政局申報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原項目評審書自動失效。仍需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重新申請評審。
第十三條 已辦理評審手續的項目,如在實施過程中投資主體、主要建設內容或建設地址發生變化,須重新評審,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及運行管理負責。投資1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分管領導為項目建設負責人;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主要領導為項目建設負責人。
第十五條 承攬信息化建設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由國家或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或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十六條 對于實施周期在6個月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填報《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執行情況表》(見附件2)。報送時間為每季度過后10個工作日內。
第十七條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國家級、省級已經正式出臺建設方案的除外),招標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系統工程必須實行監理,監理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九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使用資金額度以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為準,投資規模不得超過20%浮動區間。投資規模浮動超過20%,經評審確需增加建設資金的,按照有關程序申請追加。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報評審單位批準。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技術方案實施項目建設。未經評審,任何單位不得變更項目技術方案,否則不予驗收,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如需變更技術方案,或投資規模浮動超過預算20%,須填寫《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見附件3),并將《許昌市信息化建設項目變更申請表》及必要的項目變更說明,提交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重新評審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后,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驗收材料。驗收材料主要包括:采購報告、中標報告、項目竣工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以及其它在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實行項目監理制的項目還需提供監理報告。
信息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與政府采購驗收一并進行,由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招投標交易中心聯合聘請專家組組織實施,驗收費用納入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項目不能按期竣工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相關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后應當重新申請驗收。在限期內不能完成整改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項目結算。
第二十四條 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工信局和市發改委提交項目立項、建設和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信息化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建設計劃的項目已完成,沒有按規定及時申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項目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已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八條 項目運行過程中需要使用的操作系統、應用軟件、辦公套件和安全殺毒軟件等標準化軟硬件產品由各單位按照上級業務部門要求和本單位實際需要自主購買和運維,納入本單位財政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市本級財政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資產、數據資源和技術成果(主要指執行合同所完成的、與研究開發目標有關的知識產權、發明權和其他成果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統一調度、統籌使用,充分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市監察局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市審計局對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有關制度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為切實加快重點項目建設,根據《中共許昌市委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2015年“16718”投資促進計劃加快重點項目建設的意見》(許發〔2015〕2號)精神,市發改委(大項目辦)對2015年重點項目建設任務進行了梳理量化,建立了工作臺賬,對新建項目,明確了拆遷清表、修規編制、開工建設、竣工投用等關鍵環節的時間節點;對續建項目,明確了每月建設內容、具體要求等。現將工作臺賬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推動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項目工作班子,細化職責任務,定期研究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問題,強力推進項目建設;各職能部門、項目業主要按照各自職能、承擔任務,創新思路,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按照既定的時間節點,逐項落實到位,有序推進項目建設。
二、完善機制,協調聯動。持續完善重點項目建設定期匯報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持續完善重點項目并聯審批制度,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持續完善重點項目資源配置制度,按照“有限指標保重點”的要求,切實保障重點項目對資金、土地、環境等資源的需求;持續完善重點項目實際領導聯系、服務特派員進駐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切實幫助項目單位解決困難和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重點項目建設。
三、督導督查,優化環境。市政府督查室、市優化辦、市大項目辦要圍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審批事項落實情況、問題協調解決情況開展定期督導和專項督導,實行定期排名通報、行政問責追究,不斷強化各地各部門和各施工主體的責任意識。對公共投入的重點項目,要依法依規實施全過程稽察,切實抓好投資模式、合同條款、招投標、財政評審、備案立項等關鍵環節稽察審計,確保建設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各責任單位每月25日前,要向市大項目辦報送當月重點項目信息月報表,做到數據準確,材料簡明扼要。對項目開工、竣工等重大工程節點信息、推進工作的有效措施、辦法等要及時上報。
(一)加強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站在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全面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各項要求,切實把大檢查作為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確保環境安全的重要工作來抓。市政府成立許昌市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環保、監察、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管、畜牧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管委會)要加強對大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政府(管委會)牽頭,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的機制,統籌協調推進大檢查工作,確保活動有人主責、有人主抓、有人落實。要把大檢查列入年度環保考核目標,將督查督導貫穿大檢查全過程,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大檢查順利開展。2015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納入大檢查范圍。
(二)嚴格執法。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把嚴格執法貫穿大檢查活動始終。環保部門對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手續不齊全的,要依法查處到位;對沒有污染物處理設施、處理設施與生產設施不配套或因管理問題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督促限期整改和實現達標排放,并依法查處到位;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要主動介入,與環保部門形成工作合力,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環境違法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產業和在建違規項目進行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關閉取締淘汰落后產能,嚴格重點行業準入,推進資源綜合利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各類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及中水廠、給排水管網、污泥處置等集中式污染防治基礎設施建設。城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處理。水利部門要對污水排放單位設置納污紅線,規范入河排污口。畜牧部門負責督促規模化畜禽養殖和養殖小區污染物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三)務求實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把解決問題作為檢驗大檢查活動成敗的關鍵,通過大檢查徹底摸清區域內排污單位底數,建立完善一廠一檔(企業基本信息、地理坐標、建設項目情況、污染防治設施情況、現場檢查情況、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等)環境管理制度和污染源信息數據庫,確保檢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對群眾反復投訴、屢查屢犯、久拖不決等突出環境問題,要依法依規查處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單、掛牌督辦、組織約談、媒體曝光等綜合措施,確保問題解決。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要及時實施執法后督查,跟蹤問效,確保執行到位。對問題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和責任人,監察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