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 [1]? | 頒布時間 |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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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 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 | 陽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陽江市公園綠地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陽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0年12月30日公布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綠地規劃、建設和保護,提升公園綠地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綠地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相對集中獨立、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服務設施的綠地,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等的綠地。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綠地實行名錄管理。公園綠地的具體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城市發展與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確定公園綠地建設總量與規模,保障和促進公園綠地的發展。
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所需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公園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林業、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園綠地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綠地由本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已竣工驗收移交當地政府的,由當地政府確定管理單位作為公園綠地管理機構。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綠地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公園綠地管理有關規定,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公園綠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城市綠化、生態環境保護、濕地保護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開專項規劃草案,經征詢專家和公眾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經批準的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 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
河道兩側、湖泊周邊,有條件的應當結合周邊環境規劃建設公園綠地。嚴格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規劃建設公園綠地。
公園綠地應當規劃相應的防災避險場地,并統籌考慮市政建設項目和通信基站、機房、管道、桿路、電源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綠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地的使用性質。
市政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綠地用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編制公園綠地用地調整方案,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公園綠地用地調整方案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規劃調整。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的公園綠地,應當限期歸還并恢復公園綠地的景觀和使用功能。
第十條 公園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公園綠地設計規范的要求,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公園綠地內各類建(構)筑物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設計和建設,其體量、外形、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公園綠地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公園的綠地面積比例應當符合公園綠地設計規范的要求。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園綠地周圍的建設項目加以控制,使其與公園綠地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設計和建設應當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需要,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
新建的公園綠地應當設計建設雨水回收利用和排水系統,實現雨水積存、滲透、凈化和防澇,廣泛應用微噴、滴灌、滲透等先進節水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十二條 公廁、果皮箱、路椅、服務部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公園綠地功能相適應,與景觀相協調。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園綠地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應當埋地鋪設,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
已建成的公園綠地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線產權單位限期整改,有條件的應當埋地鋪設。
第十三條 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以公共停車場、人防設施等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為主,并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公園綠地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不得破壞公園綠地景觀,不得影響公園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公園綠地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但經依法批準收費的除外。
有條件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客提供遮陽避雨、休憩飲水等便民服務。
第十六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設置宣傳欄,向公眾普及自然科學和文化知識。
在公園綠地設置櫥窗、展牌、標牌等公益性宣傳設施的,相關單位應當就場地選址、宣傳期限、內容形式、維護與安全責任等事項征得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實施。
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內不得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公園綠地景觀。
第十七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各類標識標示:
(一)公園綠地入口處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公園綠地范圍圖、游園示意圖、公園綠地簡介、開放時間、游園須知以及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二)主要路口應當設置導向標識;
(三)展室入口處應當設置簡介;
(四)對有歷史意義和文化內涵的建(構)筑物和園林景觀設置景物介紹牌;
(五)禁止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高壓變電區、禁止動物入內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識。
公園綠地的各類標識標示設置應當符合公共信息標志標準化的要求。
第十八條 利用公園綠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園綠地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
公園綠地內新建、改建、擴建游樂設施,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不得對公園綠地周邊居民和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在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園綠地和市場監管管理的規定。
公園綠地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改變公園綠地內建(構)筑物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置高檔餐館、茶樓、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不得利用“園中園”進行變相經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綠地內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拋灑廢棄物或者排放污水、廢水。
公園綠地內各類設施產生的污水、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網。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公園綠地內水域生態環境,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具有防洪排澇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觀水體進行防汛調度。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園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占用、挖掘公園綠地,不得擅自遷移、砍伐和破壞公園綠地內的樹木。確需遷移或者砍伐公園綠地內樹木的,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進行。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綠地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加強市樹、市花的宣傳、推廣和保護,推廣本市名優、珍稀樹種和花卉。
第二十二條 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搜救犬、緝毒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動物進入設有禁止性標志的公園綠地。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綠地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性標志和文字說明。
未設有禁止性標志的公園綠地,游人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由成年人對犬只采用長度不超過一點五米的鎖鏈、繩索并佩戴口罩或者其他措施進行直接有效的束縛,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除所攜帶犬只的排泄物。
第二十三條 除下列車輛外,未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準許的車輛不得進入公園綠地停車場以外的區域: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公園綠地內專用觀光車輛;
(三)公園綠地內施工、養護管理等工作車輛;
(四)正在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
準許進入公園綠地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但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各類自行車不得進入沒有設立自行車道的公園綠地。未安裝動力驅動裝置的自行車可以進入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綠地,但其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將自行車停放在劃定區域。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人流量或者接待人數情況建設自行車停放場點。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園綠地場地或者設施舉辦群眾性體育活動、文藝活動、民俗傳統活動及其他可能影響游覽安全的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符合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園內顯著位置提前公示舉辦活動的性質、范圍和時間等信息。活動主辦方應當與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在約定范圍和時間內進行,并服從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
在公園綠地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服從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規定的區域、時間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聲環境功能區分類的規定,劃定各公園綠地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公園綠地按照其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并設置噪聲警示裝置。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根據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和國家規定的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結合公園綠地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園綠地內相應地點劃定安靜休息區、運動健身區、娛樂活動區、主題游賞區等區域。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發現游客有違反公園綠地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采取關閉相關區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公園綠地的紀念性區域或者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如發現上述活動,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第二十七條 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園綠地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管理規范,保障公園綠地休憩、游覽等活動安全。
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疏散游人、閉園等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需要進入公園綠地避災避險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并及時向所在地的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監督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地的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綠地管理規定。公園綠地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構)筑物、園內其他設施和樹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亂涂寫、亂刻劃、亂張貼、亂搭掛;
(二)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草、果實,踐踏地被;
(三)隨意堆放雜物、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包裝盒、塑料袋等廢棄物;
(四)不按垃圾分類規定投放垃圾;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座椅、園燈、建筑小品、垃圾箱等設施;
(六)擅自搭建各類設施、建(構)筑物;
(七)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八)攜帶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害公園綠地及公眾安全的危險物品;
(九)其他破壞或者影響公園綠地綠化、設施和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政府管理的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規定編制或修改公園綠地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的;
(二)擅自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影響公園綠地基本功能和綠化景觀的;
(四)擅自改變公園綠地管理機構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質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損壞公園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如因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動物進入設有禁止性標志的公園綠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由成年人對犬只進行直接有效束縛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及時清除所攜帶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準許的車輛擅自進入公園綠地停車場以外的區域或者準許進入公園綠地的車輛沒有按照公園綠地管理機構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或停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機動車輛駕駛人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輛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公園綠地管理機構勸阻仍違反公園綠地內功能分區和環境噪聲限值,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2100433B
占用公園綠地建設,違反城市綠地管理條例和城鄉規劃法,適用哪個
城鄉規劃法,這是住建部發布的法律,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你好,鎮江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
物業管理條例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 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編輯本段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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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城市公園和廣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園和廣場建設、管理、保護,改善生態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 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園,是指供公眾游憩、觀賞、文化娛樂或進行公益性活動的 公共綠地和休閑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專題類公園等。 本條例所稱廣場,是指以供公眾游憩、觀賞、 文化娛樂或者進行集會、 大型公益性活動 為目的的,經過綠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設施,免費開放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綠地 和景觀工程設施等開放性城市空間。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公園和廣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市森林公園、洛浦公園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園和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公園和廣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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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公園綠地系統中植物色彩的研究 摘要 研究背景: 在歷史進程中, 公共空間總是被當作聚會的場所、 市場和交通。 一直是人們 相聚、互相問候的場所,那時的街道、公園都是人們生活的公共空間。但從 20 世紀開始,尤其是工業革命以后, 隨著人們交通方式、 貿易方式和交流方式的改 變,城市中的汽車交通的快速發展, 人們貿易方式的改變有原來的街邊擺攤逐步 的進入到超級市場的貿易方式, 再也不是人們公共活動空間, 而是由監控、 保安 等監督措施下為消費者所提供的超級市場的購物, 越來少的公共活動空間可供人 們在一種自由的狀態下活動。 關于爆炸城市的發展, 對我們的日常生活的影響及 意義影響是非常巨大的, 在城市的規模與城市的交通系統和人們的公共休閑空間 之間存在著一種不相適應的沖突。 越來越多的高樓大廈、 停車場、越來越寬的街 道都特別是為越來越多的小汽車為特別目的而建造的, 傳統的自行車和步行的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舉辦的全國公園綠地會議,總結公園綠地的功能,須考量各類型綠地之主要功能,并加強各功能間之聯系與互補,以健全整體綠地功能(內政部營建署,1996)。功能性綠地系統包括:
(一)生態綠地系統
包括生態敏感地(如濕地、生物棲地、地質脆弱地)、生態廊道、自然保護地區等。
(二)防災綠地系統
包括防災路徑、防災空間、防火綠道、緩沖綠地等。
(三)景觀綠地系統
包括建筑物綠化、景觀點、景觀軸、景觀地區。
(四)游憩綠地系統
包括各型公園及區域、都會、近郊、都市游憩地區等。
以公園機能、位置、使用對象為標準依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將公園綠地系統區分為:
(一)自然公園
系為居民享受自然而設計,多位於都市周邊自然景觀良好之地區,因其具有豐富之自然條件,予以適當保護,以展現其自然、鄉土之情懷。
(二)區域公園
是以滿足游憩需要而設,公園之規劃以表現鄉土氣息為主,并設置若干游憩設施,以供多元化之游憩活動。
(三)綜合公園
為設置各種游憩設施之公園,如休息、散步、游戲及自然景觀等。此類公園多與都市相關文教設施同時考慮,成為都市之主要開放空間,并作為舉辦戶外活動使用。
(四)河濱公園
配合河川整治於高灘地,設置各種球場、溜冰場、自行車道等設施及廣大面積之草坪,以提供市民最佳之運動游憩開放空間。
(五)鄰里公園
主要以鄰里社區之居民為服務對象,具有凝聚社區意識之功能,包括兒童游憩設施及供休息、散步等靜態之休憩設施。參、都市公園之功能。
內容簡介
本書包括:緒論、國內外城市公園綠地更新研究綜述、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基礎理論及構建、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可持續性發展研究、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整體性發展研究、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特色性發展研究、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生態性發展研究、城市公園綠地有機更新雙贏性發展研究、結語等內容。2100433B
公園綠地系統因開發內容、區位條件與現況使用等之差異,可以提供之機能亦有所不同,依據「臺灣地區公園系統之研究」(蔡佰祿,1983)以服務半徑為主要區分各類公園之考量因素。
(一)鄰里公園
為提供鄰里居民日常游憩、休閑、運動或交誼場所,或為老人、家庭主婦或幼兒白天休息去處,服務半徑為800公尺,面積約為20,000平方公尺。
(二)社區性公園
為提供社區居民日常游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學或星期例假日游憩運動、交誼之用,服務半徑為1,600公尺,面積約為20,000至40,000平方公尺。
(三)全市性公園
為提供全市鎮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運動、游憩、觀光之用,其面積及服務半徑依該市鎮規模大小而定。以面積規模為標準將公園綠地之類別依面積規模予以界定:
(一)鄰里性小型公園(面積2公頃以下);
(二)地區性小型公園(面積在2~20公頃之間);
(三)河濱帶狀型公園(面積5~30公頃之間);
(四)都會性大型公園(面積20~100公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