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自貢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 | 施行地區 | 自貢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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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管理,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貢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含國有土地上的城鎮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第三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實施強制拆遷。
第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做好聽證記錄,并在5日內將聽證結果送達拆遷當事人。
第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送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材料;
(三)拆遷裁決書和調解記錄;
(四)被拆遷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五)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六)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自流井區(含高新區)、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以下簡稱四城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遷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審查核實后,對確實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實施。四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等予以配合。
對不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予以退回。
榮縣、富順縣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主體由榮縣、富順縣人民政府依法自行規定。
第七條 執行機關應當在收到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發出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告知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自行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強制拆遷的準備工作。
執行機關應當將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同時抄送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八條 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應當有送達回證。
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及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主要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由執行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可經執行機關負責人批準,采用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送達人應當做好送達記錄。
留置送達的,以見證人簽字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可采取現場張貼和在《自貢日報》公告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
第九條 行政強制拆遷時,執行人員應向被拆遷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并告知其在執行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同時,應由公證機關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條 被拆遷人在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到場,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被搬遷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到指定的處所,交給被拆遷人。如被拆遷人拒絕領取的,執行機關應當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送達方式通知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被搬遷的財物,被拆遷人逾期不領取的,執行機關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提存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因被拆遷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拆遷人承擔。因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執行人承擔。
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強制拆遷時,相關部門、當地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相關人員應當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在有關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派人到現場維持執行秩序,對拒絕、阻礙執行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執行機關應當做好相應的行政強制拆遷記錄,強制拆遷完畢后形成完整的檔案。行政強制拆遷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人員和依據;
(二)被拆遷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被拆遷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三)行政強制拆遷的地點和時間;
(四)行政強制拆遷的內容和方式;
(五)被拆遷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和被拆除房屋的情況;
(六)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七)被拆遷人財物的登記情況;
(八)行政強制拆遷現場證明人的姓名、單位、職務;
(九)被拆遷人或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或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人員應在行政強制拆遷記錄中注明;
(十)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和人員、證明人簽名或蓋章;
(十一)記錄人簽名或蓋章,注明記錄時間。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強制拆遷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對違反本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行政撤職、開除處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榮縣、富順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自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自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
茶室不必刻意裝飾,輕松就好。小茶室的面積不需要太大,設計在客廳一角,是因為它不占地方,所以給的位置比較偏,不會占據客廳的主體視線。因為僅僅作為茶室使用,而不需要儲放物品,所以地臺比較低。大格子門和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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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程序 1、裁決名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 2、實施主體:房產管理局 3、辦理部門:拆遷科 4、辦公地點:房管局二樓大廳 5、收費標準:不收費 6、聯系電話: 88401179 7、監督電話: 88496506 8、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法定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條款:第十六條。 條款內容:“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 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臵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 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 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 3 個月 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 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臵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 止拆遷的執行”。 10、申請材料: 一、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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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建住房 [2003]252 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條例》,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 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 房屋拆遷管理
第一條為了確保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政強制執行。
第三條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不得拖延或阻撓。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裁決作出的裁決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請人民政府強制拆遷:
(一)被拆遷房屋在青羊、錦江、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區)內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依法審查、核定后,對證據確鑿,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批準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二)被拆遷房屋在龍泉驛區、青白江區和各縣(市)的,由所在區(市)縣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審查、核定后,對證據確鑿,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被拆遷人,由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逾期仍不拆遷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第四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強制拆遷時,應當送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申請強制拆遷的報告;
(二)拆遷許可證;
(三)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證明;
(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分別與被拆遷人三次以上的原始談話筆錄;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條強制執行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向被拆遷人發出書面告誡,促使其自動履行搬遷義務。
經告誡仍不履行義務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書面告誡和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當地街道辦事處、公安部門、被拆遷人所在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
第六條強制執行決定書應于執行前六天送達被拆遷簽收。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日期和證明人,由送達人簽名后,將強制執行決定書留在被拆遷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七條強制執行時,執行人員應向被拆遷人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拍照,對搬遷財物登記造冊,并作筆錄。
第八條被拆遷人在強制執行時應當到場,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
被搬遷財物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派人運到指定的處所,并給被拆遷人。因被拆遷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拆遷人承擔。
被拆遷人拒不到現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九條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被拆遷人所在工作單位代表應當到場作為執行證明人,并在有關執行記錄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當地公安部門派人到現場協助執行,對拒絕、阻礙執行人員實施強制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強制執行完畢,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制作執行記錄,并將記錄副本交付被拆遷人。
執行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的機關、人員和依據;
(二)被執行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被執行組織的名稱、處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執行地點和時間;
(四)執行內容和方式;
(五)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六)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七)執行現場證明人姓名、單位、職務;
(八)執行負責人、被執行公民或組織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九)制作記錄人簽名或蓋章、制作記錄時間。
第十一條強制執行的費用由拆遷人墊付,從被拆遷人搬遷費用中扣除,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經原批準或決定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暫?;蚪K止執行。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執行的;
(二)他人對執行提出確屬正當理由的異議,需要重新協調或處理的;
(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撤銷強制執行決定的。
暫?;蚪K止執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作出責令限期拆遷決定人不服的,可在接到限期拆遷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執行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強制執行,不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挾嫌報復。違者,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因違法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損害,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賠償;
賠償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執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發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辦法》同時廢止。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市人民政府38號
【發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
(1993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38號令發布)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遷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政強制執行(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拆遷)是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經拆遷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的行政機關對其實施強制搬遷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拆遷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點建設、專項市政公共(令公益)設施建設、舊屋區改造、新區建設及儲備建設用地等項目房屋拆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工作。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可以委托各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依法實施。
第五條 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由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向裁決機關提出要求強制拆遷的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據表明已按照拆遷裁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貨幣補償或者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以及被拆遷房屋已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等文書。裁決機關應當對是否符合強制拆遷條件進行審查。
第六條 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拆遷人申請及有關材料后二日內予以審查,經審查認為拆遷人的強制拆遷請求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準予強制拆遷通知并提請執行機關執行,同時向執行機關提供有關的拆遷糾紛裁決書或者決定書、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等文書副本等材料。
當事人因不服裁決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不予受理。乙經受理拆遷人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申請,但尚未準予強制拆遷的,當事人因不服拆遷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終止審查程序。
第七條 執行機關接到裁決機關準予強制拆遷通知后,應當在七日內制作限期履行告知書,并告知被執行人(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下同)履行拆遷裁決決定所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被執行人在限期履行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執行機關應當作出強制拆遷公告,并在被拆遷房屋張貼,責令被執行人在24小時內自行搬遷。
第九條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除原已辦理過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的,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其他需要補充證據保全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并報裁決機關和執行機關備案。
第十條 執行機關應當召集有關部門制定詳細的實施拆遷計劃和方案,保證強制拆遷安全、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執行機關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其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經通知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近的執行。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被拆遷居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到場維持執行秩序,妨礙執行人員依法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合、村委會的代表、裁決機關、拆遷人及拆遷實施單位等有關部門應當到場協助和見證。到場的基層組織應當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及執行見證工作。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內的財物由拆遷人雇請人員搬遷,由執行人員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拒絕接收的,應當造具清單,逐一登記被搬遷的財物,由執行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將被搬遷的財物送至拆遷安置用房或者周轉用房。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被搬遷的財物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自己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機關的執行人員強制騰空被拆遷房屋后,應當立即拆除房屋。拆遷人有協助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的義務。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拆遷執行完畢,執行人員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執行人員、拆遷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代理人、成年家屬)和在場見證人簽字或者若章。被執行人未到場或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行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 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利害關系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二)裁決機關或者執行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拆遷人要求停止執行,經執行機關同意的。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拆遷發生的費用可由拆遷人先行墊付,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