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滯納金 | 外文名 | Overdue Pa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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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經濟制裁 | 施????行 | 2012年8月1日起 |
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如《沈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中規定,“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燃氣費,按收費通知單規定日期,每超過一日加收應交燃氣費1%的滯納金。”一般認為,包括供氣合同在內的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既然是違約金,那么對于這筆費用的收取,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而不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中來規定;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及比率,則應按照當時銀行的利率收取。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的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范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對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作的修訂,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的規定。在《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綜函【2005】120號)》中,建設部明確表示“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用戶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這是國家機關對公用事業中的“滯納金”的第一次明確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數公用事業單位還是保留了“滯納金”制度,這是當今“滯納金泛濫”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行政管理領域的中的滯納金制度,是行政強制執行之一執行罰的一種;而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滯納金”則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后者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而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月1日,將取消信用卡滯納金。
2016年4月15日,央行發布《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
?一、契稅滯納金定義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根據 《 &nbs...
滯納金=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的稅款*滯納天數*0.05%。拓展資料: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
一小區居民電費晚交三天20元欠費竟收30元滯納金。
本報濰坊12月24日訊 昨天諸城市楊春小區的安鋒杰到小區物業公司交電費時,只因晚交了3天,20.4元錢的電費竟被加收了30元的滯納金。
據安鋒杰介紹,他所在的楊春小區共有6棟樓、200余戶居民。他說這個小區是18日、19日兩天收電費,每兩個月收一次,過了這個日期就開始收滯納金。因為他別處還有房子,所以一般很少回來居住。前幾天又在外面忙生意,所以錯過了交費時間,他回到家時已經被停電。12月23日,他到物業公司交水電費,上兩個月實際用電30度,加上7度的損耗,37度電共交了20.4元錢的電費,但是他被加收了30元的滯納金。交上電費和滯納金后,家里的電才來了。
記者看到安鋒杰收據上清楚地寫著30元的滯納金,開票日期是12月20日。安鋒杰還拿出一張他2005年10月的滯納金收據,上面顯示的數額也是30元。
安鋒杰說,這個小區被多收高額滯納金的還有好幾戶。他曾到電力部門問過,逾期不交電費,電力部門一般采取停電或加收1‰滯納金的方式處理,按照這個標準計算,20.4元錢的電費滯納金非常少。
隨后,記者來到物業辦公室,一位中年女子稱,每次收電費總有幾個不及時交的,因此公司就找電工給不及時交費的住戶掐電,交齊電費和滯納金后,才能恢復供電,這是公司規定的。另一位女子則介紹,因為住戶不及時交費她們也無法按時交給電力部門,所以就形成了滯納金,這30元的滯納金是根據有關規定收取的。但是,她們當場沒有出示收取滯納金的依據,對于為什么在12月20日就開具滯納金收據的問題,她們都稱不太清楚,說領導出發不在家無法答復。記者請她們與領導聯系,她們都緘口不言。
天津的李小姐2004年以實名辦了一張青春校園卡,2005年下半年(具體時間已經不清)莫名其妙地被一次性扣費200余元,導致欠費停機。李小姐當即咨詢了1860,客服稱李小姐開通了上網業務包。“我并沒有開通這個業務包,我的手機是黑白屏,上網對我來說毫無意義。”盡管李小姐一再解釋,但天津移動就是認準了她開通了該業務包。
在與客服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李小姐決定不再使用該卡。當時,天津移動也沒有提醒她需要辦理注銷手續。就這樣,她把原來的卡扔了,換成了新的卡。讓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5年后竟然接到天津移動的催費電話,說她之前的手機號碼欠本金200多元,且產生了900多元的滯納金,讓她前往營業廳繳費。如不繳納,她的名字會進入黑名單,會影響個人的信用額度,對按揭等方面也會有影響。
對于天津移動的做法,李小姐表示難以理解:“為什么5年后才通知要繳納如此高額的滯納金?為什么當時1860的客服不給我任何提示?而且我本來就是莫名其妙被扣費的受害者,憑什么要我承擔這些責任?”
接到投訴后,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將她反映的情況轉給了天津移動,但至今未接到對方的任何回復。
7月6日,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回訪李小姐時得知,天津移動已與她聯系過,承諾可以給一定的優惠——天津移動承擔70%的費用,其余的由李小姐承擔。
對于天津移動的處理方案,李小姐還是覺得不太合理——“盡管減少了70%的費用,但我還是覺得挺冤的。我當時就跟移動的客服開玩笑說,為什么不等到80年后再告訴我欠費,那時候的滯納金豈不是更多。”
據了解,此類“隱形收費”問題在各大電信運營商中都有存在,有些電信運營商在消費者欠費后,只是采取了停機和收取滯納金的方法,并沒有通知消費者及時補交欠費。而有些電信運營商甚至不及時終止服務,致使消費者產生額外費用。
消費者惡意欠費固然有錯,但對于部分不知情的用戶,其停機后不再使用時,電信運營商為何不能及時通知一下客戶,非得等到三年五年后產生了大量的滯納金才通知機主,運營商這樣做是否有坐等收高額滯納金之嫌?
一年半載時滯納金可能不算太多,如果是十年八年呢,抑或是更長的時間,到那時,用戶豈不是要面臨巨額的滯納金?
黑名單事關個人的信用,尤其是與按揭貸款等息息相關,315消費電子投訴網也建議廣大電信運營商不要只想著將欠費用戶列入黑名單,以此來逼用戶交錢,還是提前給用戶通知一下為好,否則,這樣的錢用戶交得肯定不爽,運營商也可能讓人感覺“名不正,言不順”。當然,也建議廣大用戶在使用相關產品時,停止使用前一定要查詢清楚是否欠費,以免掉進滯納金的“陷阱”之中。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例如:
(1) 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后才繳納,那么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2)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于2013年3月25日還上月消費金額40000元,但是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當月28日收到工資后才能歸還剩余10000元,這樣小馬就需要繳納10000元對應3天的滯納金,假設滯納金的比例是0.01%/天,那么歸還剩余款項時應多繳納的滯納金為:10000*3*0.01%=3(元)。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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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具體操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先有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告知納稅人如不按期履行納稅義務,將依法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3.拒絕繳納滯納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強制征收。2100433B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單獨計算,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征收。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于營業外支出。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征收滯納金,其目的在于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早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