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內設機構 |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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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龍巖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人防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定相關的地區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指導檢查督促實施。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政策、行政措施;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二)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組織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可行性研究及設計任務書的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的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各類工程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批后跟蹤管理、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廣告設置規劃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藝術設計審查、審批;配合相關部門處理違章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調整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解決規劃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四)指導轄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監督、檢查村鎮規劃的實施;指導全市的城鄉規劃隊伍建設,組織崗位培訓和技術更新,以及行業技術市場、資格、質量等的審核工作。
(五)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六)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龍巖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審核國家、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國家、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預備名錄、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七)規范管理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保障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
(九)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
(十)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政策并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十一)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城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市級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并監督執行。
(十三)承擔全市建筑工程(含地下人防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四)承擔全市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龍巖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人防工作和人防建設。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核定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數10名,工勤事業編制數1名。
核定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科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副科級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5名。
派駐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設置,人員編制和科級領導職數(紀檢組長)另行核定,實行單列管理。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原市城鄉規劃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3.將原市城鄉規劃建設局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4.劃入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原市經貿局有關散裝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職責。
5.增加城市規劃區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管理職能。
6.建立健全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7.加強全市城鄉建設統籌和管理,推進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全市風景名勝資源管理,促進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區海城路32號。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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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陽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亞灣澳頭村澳大道5號 可以乘坐市區56路公交車,全程約5.3公里~ 1、從汽車總站西站步行約420米,到達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經過15站, 到達職校東站 3...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一)綜合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綜治、督查工作;管理機關財務、物資、計生、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人員編制、勞資和職稱管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等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項目的檔案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各項資金,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加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承擔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受理、收件轉辦、初步審查、審批、對外發件等工作。
組織研究制定行業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行業地方政府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組織實施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人防行業的方針、政策;組織行業合法性、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報備、清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本局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執法證件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審查并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行業監督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并組織開展行業專業法律咨詢和服務工作。
(三)城鄉規劃股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相關的地方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指導檢查、督促實施。研究制定我市城鄉規劃的政策、規模、性質、發展方向和地方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組織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可行性研究及設計任務書的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的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各類工程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批后跟蹤管理、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廣告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藝術設計審查、審批;處理違章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調整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解決規劃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四)城市建設管理股
擬定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城市減排的發展規劃;指導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管網配套、燃氣、減排、市政公用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審核報批有關工作;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行業發生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建筑業和工程建設管理股
擬訂全市建筑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和各方責任主體行為;指導和監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備案;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擬訂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監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和管理建筑節能及建設科技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工作。
(六)房管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龍巖市有關房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行業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和開發項目立項初審工作,指導和管理住房保障建設;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組織住宅小區建設試點;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管理,管理房地產交易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物業管理、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危房管理、房地產面積測量等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
(七)安監股
監督管理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或參與工程安全事故問題調查處理,對轄區內的建筑企業的施工安全進行培訓;實施市政公用行業管理法規,組織或參與市政公用行業(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維護等)監督管理及發生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建設行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處理。
(八)人防股
負責制定與實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設、指揮通信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落實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負責全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上報審批、技術管理、質量監督和驗收,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中的人防設計審查;負責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和工程質量監督;指導和檢查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戰轉換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人防工程和人防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與經營以及招商引資工作,制訂人防平戰結合優惠政策,編制全市人防平戰結合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完善全市防空防災相給合的工作機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平時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負責人防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建設,制定和組織實施防空襲預案、城市人口疏散計劃、專業隊伍組建和訓練計劃;協調人防通信、警報實施保障中的有關工作;指導人防地面指揮所業務建設;指導城市居民“三防”知識教育;配合教育部門編制人防教材及教學計劃,指導在校學生的人防教育。
根據市委、市政府“瀘委發[2010]16號”文件通知精神,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構職責予以公示。
(一)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筑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業協會和建筑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筑、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城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的職能劃給縣水務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劃入的職責
1.原營山縣規劃和建設局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原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3.原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國務院、省、市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2.增加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職責。
3.加強建筑節能和新材料、新技術推廣應用職責。
4.加強縣域村鎮體系的規劃和鄉(鎮)、村的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