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全文)探討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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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都是垃圾 撒旦發生發大 水范德薩 發撒旦 【法規名稱】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全文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號 【頒布時間】 2010-7-15 【實施時間】 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業經 2010年 6月 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屆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年 8月 15日起施 行。 市長 王世偉 二 0一 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 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 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遼寧省實施〈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與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全文)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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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法規名稱】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全文)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 【頒布時間】2010-7-15 【實施時間】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 行。 市長王世偉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 境和方便的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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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7月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環境質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衛生環境和方便的 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建筑間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住宅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 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五條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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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30日13時55分2780 主題分類:建設建筑 “建筑間距” “住宅” “日照”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 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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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 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 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 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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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 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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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 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 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 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 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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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 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 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 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管理 第五條建筑間距以遮擋建筑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筑主采光面外墻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 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間距的確定應考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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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沈陽市人 民政府第64號令) 發表日期:2006年11月28日【編輯錄入:管理員】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 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 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 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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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第64號令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業經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 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筑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簡稱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 托幼、中小學校教學樓,醫院、療養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筑(以下簡稱公共建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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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間 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 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空 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不在本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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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 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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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 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 護、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 間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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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 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 護、空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 間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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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長沙市規劃管理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 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實際,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建筑、新 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間 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 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間距 第四條居住建筑間距應滿足日照、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建筑保護、空 間環境等控制間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與待改造地段的低層個人居住間距不在本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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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政發,2010?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1- 長沙市居住建筑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 件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沙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居住建筑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長沙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類新建建筑,以及城鄉個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戶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 定》要求的間距控制,可不作為客體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第三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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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劉鳳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居住建筑應當滿足建筑間距和日照標準的規定。 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當考慮屋脊對遮光的影響,其坡度及屋脊高度應當滿足建筑間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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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劉鳳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錦州市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設用地及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標準、 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建筑間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居住建筑應當滿足建筑間距和日照標準的規定。 遮擋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當考慮屋脊對遮光的影響,其坡
住宅建筑間距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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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間距控制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 視覺衛生等要求,并結合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居住建筑間距控制居住區的 總體布局應結合城市主導風向,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 不應低于3小時:舊區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時間1小時的標準。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室獲得日照。宿舍半數以上的居 室,應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標準控制。新 建高層住宅建筑,在滿足本規定的最小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還應運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軟件對新建住宅及鄰近住宅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層非住宅建筑若對鄰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產生影響,亦應做日照分析。高層建筑與相鄰中小學、幼兒園、 敬老院等建筑的間距控制亦應
衡水市建筑間距和退距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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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筑間距和退距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2008年8月18日16:21:44來源:法規科 第一條為強化城市規劃管理,確保城市建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推動城中村改造和 舊區改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2002 年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衡水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城鄉建設。 第三條建筑物的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80米以內, 并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應控制在60米以內,并滿 足相關規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連續建筑,其最大連續面寬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標準 執行。 (四)非沿街建筑應滿足相關
北京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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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建筑間距 2.4.1定義 建筑間距:指兩棟建筑物或構筑物外墻外皮最凸出處(不含居住建筑陽臺)之間的水平 距離。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震、日照、通風、采光、視線干擾、防噪、綠化、衛 生、管線埋設、建筑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 遮擋建筑:指對相鄰現狀或規劃建筑的日照條件產生影響,且與日照受到影響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離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擋建筑:日照條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設而受到影響的建筑。 建筑間距系數: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出現重疊的建筑之間,遮擋建筑與被遮 擋建筑在正南北或正東西方向上的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規劃建設 的平行相對的板式建筑之間,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建筑在平行相對的垂線方向上的水平距離 與遮擋建筑高度的比值。) 計算建筑間距系數的范圍:1、二層和二層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
高層建筑間距管理規定(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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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封市高層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開封市高層建筑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 法〉辦法》、《開封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 規范》、《住宅設計規范》、《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法律法規 和規范,結合開封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開封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高層建設工程及規劃設計 項目,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日照分析一般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條日照分析是指規劃高層建筑對周邊一定范圍內的現 狀及規劃已經確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產生的日照影響程度的分 析,以及其它高層建筑對規劃建筑產生日照影響程度的分析。 第四條日照分析應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的日照分析 軟件。《日照分析報告》應由具備乙級或乙級以上規劃設計資質、 甲級建筑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專業咨詢機構編制。 第五條建設
建筑間距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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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間距控制 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并結合建設用地的實 際情況確定。 居住建筑間距控制 居住區的總體布局應結合城市主導風向,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間距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獲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間,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應低于3小時:舊 區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可以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1小時的標準。每套住宅至少 應有一個居室獲得日照。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一居室以上的公寓 按住宅標準控制。 新建高層住宅建筑,在滿足本規定的最小建筑間距要求的前提下,還應運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軟件對新 建住宅及鄰近住宅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層非住宅建筑若對鄰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產生影響,亦應做 日照分析。 高層建筑與相鄰中小學、幼兒園、敬老院等建筑的間距控制亦應做日照分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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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08月08日信息來源:青島市規劃局點擊數:4581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住宅設計 規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等國家有關標準 和《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學校及托 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場地)和療養院、 醫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設工程或新建、 改建建設工程對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擋的,應當計 算日照間距。 第三條日照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 規定的日照標準,下列建筑應當符合以下日照標 準: (一)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 日照,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四個時, 其中宜有二個獲得日照,獲得的日照時數不低于 大寒日累計2小時; (二)宿舍半數以上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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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 公告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已于 2011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我局政務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期間收到不少意見,反映征求意見時間太短,要求延長征求意見時間。 鑒于此,經研究,決定延長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意見和建議請于7 月1日(周五)前反饋。 地址:青島市香港西路55號1202房間 郵編:266071 電子信箱:qdsghjfgc@163.com 聯系電話:83893158 青島市規劃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島市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日照間距計算和管理,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 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等國家有關標準和 《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建、改建住宅、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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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安全質量環境管理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