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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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2012 年) 2012-4-7 20:30:19 為統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調研、召開省高院 咨詢專家專題論證會的基礎上,于日前制定下發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 解答》,就 23個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了內部承包合同的認定標準和效力。明確承 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 方面給予支持的, 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 合同有效。 二是明確項目經理、 項目部負責人簽證的效力。 規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 效力。三是明確“黑白合同”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中標 合同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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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此類案件審理 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一、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 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 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 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 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 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 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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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 釋》)第4條中,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收繳當事人非法所得,若為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有權收繳 嗎? 答:有權。作出非法所得收繳裁決后,由法院執行。 2、施工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又簽訂補 充協議調整合同價款,過后承包人又以補充協議違反招投標法為由,要求認定補充協議無效, 此時,應如何確定合同價款? 答:應以中標合同為準。因為合同價款為實質性內容,而《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表明,實質 性內容應以備案合同為準。這并不是說不能對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只是說如果對其進行變更 之后,要重新備案。 3、若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事項后的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價款報 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若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出變更價款報
論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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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www.***.***免費法律咨詢3分鐘100%回復 論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探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 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 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 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 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 了司法的權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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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4頁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 層出不窮。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現 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一、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 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的,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 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
(浙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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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發,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 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 一些突出問題作出解答,供辦案時參考。 一、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 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 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 支持。 二、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應認定合同無效;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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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往往數量很多,并且審理難度大,此類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近年來建設工程項目數量增長快,建筑企業多,施工合同多,承攬、轉包、分包的層次多,三無現象多。特別是近些年來,工程質量監督程序由原來的質監站統一負責變為由監理工程師負責,這讓通過價低者得到中標的施工企業更容易偷工減料,從而造成大量的建設工程質量出現問題,
浙江省高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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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word格式,共3頁。 【發文字號】浙法民一[2012]3號 【生效日期】2012年2月23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2012年浙江高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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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 一、如何認定內部承包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 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 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 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 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認定未取得“四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 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 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 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 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認定當事人就工程價款計價方法所約定
福建省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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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 1、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 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 規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 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問: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 (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 金、架線等)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 由第三人施工
福建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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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 1、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 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 規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 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問: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 (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 金、架線等)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 由第三人施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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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2012年8月6日京高法發[2012]245號)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 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 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 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 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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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八(1)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1、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門正在 對涉案工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處理,且案件的性質、效力、法律后果和責任承擔等實體 處理必須以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結論為依據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又提起訴訟,涉案工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 應認定合同無效;在開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補辦手續的,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 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未完 工,但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 應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后,經審理認為涉案建設工程為違法建筑, 且案件的性質、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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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2007年1月1日起試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6次會議修訂)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 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無合法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而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 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許可證,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合 法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許可證,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應認定施工合 同有效。 二、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 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并非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發 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應與發包人列 為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問題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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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因法律關系復雜,存在許多難點問題。筆者對福建省漳州市兩級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對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認識。對建設工程中部分項目或勞務由第三人承攬而引發的糾紛的性質,有的法院認為應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有的認為應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對糾紛性質的不同認識,會造成適用法律的不同,從而影響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最終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2.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
當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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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當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所呈現的新特點,并結合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遇到的案件定性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確定問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等問題進行了闡述和思考,并提出了初步建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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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 2015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頒布實施十年來,審判實踐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立 調研課題組,深入到鄉(鎮)、村和建工企業,走訪部分基層法院和鑒定機構, 對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梳理匯總,形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 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于2015年10月22日經市法院第23次審判委員會討 論通過。 《解答》是以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基礎,借鑒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主 流觀點,結合審判實際,對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了解答,以期能 為兩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參考,促進審判質效的進一步提升。 一、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
江蘇省高院關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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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2月17日審判委員會第44次會議討論通過)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依法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統一全省執法尺度,我院審判委員會已于2008年12月17日第44次 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意見》,現予印發,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 請及時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為統一全省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尺度,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最高院紀要(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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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 最高院紀要(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篇一:最高院法官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向重慶 律師講解的筆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xx]14號 20xx《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問題的解釋》已于20xx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 題,制定本解釋。 建筑業是我國經濟的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常見問題及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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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常見問題及法律建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08-06-1810:24:00]作者:劉長偉編 輯:studa071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 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針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大量問題,進行了規定, 對我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傳統的經驗式的工程管理模式 提出了更高的規范性要求。該司法解釋施行以來的實際效果如何?對工程管理與 房地產開發方面造成了哪些實際影響,以及我們施工企業如何充分利用這部法律 保護自己呢?筆者將從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件中作以簡單的分析,并在一定程度上 對此問題作出解答。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關鍵詞施工合同常見問題法律建議 引言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了《關 于審理
鹽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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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鹽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word格式,共3頁。 【發布單位】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5日 為進一步統一全市法院審理建設工...
江蘇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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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3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年12月17日審判委員會第44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統一全省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尺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 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結合我省實際情 況,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因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意見的 規定。 勞務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和家庭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第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約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價款且發包人對房屋不再享有權利,因不履行該 協議而引起的糾紛屬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
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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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 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意見 篇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 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地方司法規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依法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保護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統一全省執法尺度,我院審判委員會已于20xx年12月 17日第4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現予印發,供全省各級人民 法院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的意見 (20xx年12月17日審判委員會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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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包括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4]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 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
淺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基本特點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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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大最權威的造價行業求職招聘網站 淺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基本特點及 思考 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升溫,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也呈不斷上升趨勢。由于該類 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技術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對糾紛性質認識,訴訟主體資格定位和法 律、司法解釋的把握上存在問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案件起因復雜。隨著房地產和建筑業的飛速發展,因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加的 態勢。該類糾紛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筑業行情火暴,利潤空間大,引發各路“諸侯”紛紛投資進入建筑市場,人員良莠不齊,造成建筑 業行操作不規范。 2、利益驅動,競爭激烈。發承包方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動用各種手段,如超資質等級承包,無資質 承包、墊資承包、甚至減低工程質量標準、違法分包、轉包等等。 3、負債經營。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資金保證和履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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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結構工程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