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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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已經 2012年 11月 14日市政府第 84 次常務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季建業 2012 年 11 月 23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 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江蘇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稱人防工程 )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 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人民 防空專業隊、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工程,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稱防空地下室 ),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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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 訂) (2001年7月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根據2006年2月20 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濟南市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管理辦法〉等 二十一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 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 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 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疏散干道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 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 室)。 第四條 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民 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人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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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2004〕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 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防空法〉辦法》、《國家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 員掩蔽與疏散、物資儲備、人民防空指揮、專業救護等而單獨修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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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88號) 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23日以 市政府令第288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 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 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稱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使 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 指揮、人民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工程,結合民用 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稱防空地下室),以及結合城市地下空 間開發修建的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四條市、縣(區
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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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正) (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28 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根據 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批準清理地方性法 規情況報告的決定》重新公布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貴 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平時和戰 時的有效使用,充分發揮戰備、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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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0-04-2709:19:49 第51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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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 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 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戰時可用 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屬設施(含建國前遺 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統稱人防工程)。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 理工作。各區(市)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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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0-04-2709:19:49 第51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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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濟政辦發〔2010〕18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 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總體防毀抗災能 力,有效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城市資源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國防動 員委員會等四部委關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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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充分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 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 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 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 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結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與上述工程配套的設施。 第三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相結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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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濟政辦發〔2010〕18號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 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 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 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濟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城市 總體防毀抗災能力,有效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城市資源優化配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 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等四部委關于《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法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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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2月 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 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 筑,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 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屬設施(含建國前遺留的防空工 事等,以下統稱人防工程)。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人 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各區市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 工作。 建設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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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5年09月14日09:27 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2月2日青島市人 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 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戰時可用于防 空的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屬設施(含建國前遺留的 防空工事等,以下統稱人防工程)。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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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0-04-2709:19:49 第51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訂)(20200806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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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修訂) (2001年7月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根據 2006年2月2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濟南市醫療機構 使用藥品管理辦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 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 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 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疏散干道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 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 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主管部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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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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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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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計劃委員 會、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 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 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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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則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 。 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 ,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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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業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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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則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 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 。 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 ,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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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 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 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 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 建設相結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 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于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 益事業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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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 各軍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計劃委員 會、建設廳(建委)、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 公室: 現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財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 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 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 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
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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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本) (2002年8月9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3號發布根據2010年12 月1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28日蘭州市人 民政府令[2011]第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蘭州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等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提 高城市整體防空防災能力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水平,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 戰備效益、社會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甘肅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有關法津、法規之規定,結合本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 平時利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防空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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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你我共享 aaaaaa 沈陽市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沈陽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10830 【實施日期】19910830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促進平戰結合,根據國家和省有關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防空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全民性的戰備工作,它的根本 任務是為戰爭和災害來臨時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條件,避 免和減少國民經濟損失。平時要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發展經濟,也是加強城 市立體化建設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人民防空建設必須貫徹“長期堅持、平戰結合、全面規劃、 重點建設”的方針、遵循實事求是、穩步發展、因地制宜、講求效益的原 則,不斷提高人防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的水平。 第四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人防戰備建設平戰結合工作的領導,及時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協調需要解決的問題,認真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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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給排水暖通空調設計師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