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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 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四川省 < 城市規劃法 >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巴中市市政區域的各級各類城鎮、工礦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編制實施城市規劃,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 施辦法和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城鎮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指納入各級城鎮體系規劃的城鎮和根據 國家、省規定經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 是指城市市區、 近郊 區以及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火車站、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保護區、城市水源保護區、重 要交通電力設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 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