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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2011 年 1 月 21 日,國務院令第 590 號公布實施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以下簡稱新征收條例) 存在諸多漏洞和重大問題,應當由國務院盡快出臺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明確、規范相關內容。現提出以下建議, 請國務院參考。 第一章 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 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 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并負責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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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2011 年 1 月 21 日,國務院令第 590 號公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以下簡稱新征收條例)存在諸多漏洞和重大問題,應當由國務院盡快出臺《〈國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明確、規范相關內容。現提出以下建 議,請國務院參考。 第一章 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 條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 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