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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擔保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建設工程擔保業務,有效防范建 設工程擔保風險,明晰建設工程擔保業務操作流程,明確相 關部門及責任人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關 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 、《黑 龍江省建設工程擔保暫行辦法》以及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 人向合同一方當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證另一方當事人 (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代償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建設工程擔保業務,主要包括投標人投 標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章 投標擔保 第四條 投標擔保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申請 本公司向招標人提供的投標保證擔保。本公司的投標擔保業 務,只為申請企業按照 80萬元 /年擔保額出具擔保函,按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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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建施工單位人員履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為加強對土建施工單位的人員管理,解決由于施工人員無序流動導致 合同目標無法按期實現的問題,并滿足各階段施工工作的需要,結合建筑市場現 狀,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 2條 土建施工單位人員履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簽訂前人員澄清和合同簽訂 后(即施工過程中)的人員更換、履約考勤及考評三大內容,履約考評按季度進 行。 第 3條 列入履約考評的人員主要包括:項目經理、項目總工、主管生產副經 理、主管安全副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及合同要求的持證上崗人員(測量、試驗、 質量、安全、合同預算、工程、設備、裝修、檔案等)。 第 4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公司第四項目管理中心對地 鐵 6號線一期和 7號線工程土建施工單位人員的履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澄清 第 5 條 人員澄清由公司合同部組織項目中心、土建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