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13KB
頁數: 1頁
700 貨物 服務 工程 100以下 1.50% 1.50% 1.00% 100—500 1.10% 0.80% 0.70% 500—1000 0.80% 0.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7.5 5.6 4.90 單位:萬元 (6000-5000)萬元× 0.2%=2萬元 100萬元×1.0%=1萬元 (500-100)萬元× 0.7%=2.8萬元 (1000-500)萬元× 0.55%=2.75萬元 (5000-1000)萬元× 0.35%=14萬元
格式:pdf
大小:17KB
頁數: 3頁
《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 [2002]1980 號)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2-10-15 發布 )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 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適用本 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 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 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 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 必須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