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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水運工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省補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沿海水運工程公共基礎設施,規 范省級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和確定省補資金計劃, 根據省財政廳預算批復下達省補資金;省港航局負責研究提 出項目省級資金投資計劃建議,會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設區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委)監督檢查計劃執行和資 金使用情況。項目業主負責組織項目推進實施,并按程序和 規定申請省補資金。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規劃、年 度建設投資計劃的公用性質的航道、防波堤及錨地、對臺客 滾碼頭和陸島交通碼頭項目。 第四條 省級補助資金計劃申請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公用航道、 防波堤及錨地建設項目: 完成項目“工 可”及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建設項目建設施工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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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水運工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省補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沿海水運工程公共基礎設施,規 范省級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撥付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和確定省補資金計劃, 根據省財政廳預算批復下達省補資金;省港航局負責研究提 出項目省級資金投資計劃建議,會同沿海各港口局或各設區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委)監督檢查計劃執行和資 金使用情況。項目業主負責組織項目推進實施,并按程序和 規定申請省補資金。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全省沿海港口五年規劃、年 度建設投資計劃的公用性質的航道、防波堤及錨地、對臺客 滾碼頭和陸島交通碼頭項目。 第四條 省級補助資金計劃申請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 件: (一)公用航道、 防波堤及錨地建設項目: 完成項目“工 可”及初步設計批復,完成建設項目建設施工招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