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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招標投標配套規章和綜合性政策, 對全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 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設施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 動的監督執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 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 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的 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 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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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 來源: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 發布時間 :2013-07-24 瀏覽次數: 3206 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 ------------------------------------------------------------------------------- 2012/5/20 (2005 年 1 月 18 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擬定有關招標投標配套規章和綜合性政策, 對全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 督檢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設施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 動的監督執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