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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3.0.1 單層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其外墻勒腳以上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 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l 單層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高度不足 2.20m者應計算 1/2 面 積。 2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凈高超過 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凈高在 1.20m至 2.10m 的 部位應汁算 1/2 面積;凈高不足 l .20m 的部位不應計算面積。 S=5.4*(6.9+0.24)+2.7*(6.9+0.24)*0.5*2=57.83 3.0.2 單層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者, 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 有圍護結構的應按 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而積;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 1/2 面積。 S=(20+0.24)*(10+0.24)+(5+0.24)*(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