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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發表日期: 2011-11-23 未依法繳存維修資金 最低罰款 1 萬元。 未依法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建 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處以 1萬元以上 5 萬元 以下罰款。 泄露業主信息資料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2000 元 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 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物業項目所在地縣 (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并由頒發其資質證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物業 管理資質。 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的矛盾、 業主與物業的矛盾、 業主委員會與物 業的矛盾, 住在小區里的人們在家門口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矛盾。 如 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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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明市物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 維護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及 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 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 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 施、設備和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 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 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 養護和管理, 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 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 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進 行指導和監督。 各縣(市)區、國家、省級開發(度假)區住房城鄉建設部 門對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