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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報廢標準和使用年限 規定應報廢的滅火器的情況有: 1、滅火器筒體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2、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面積 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 筒底嚴重銹蝕的; 3、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泄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4、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滅火劑量 大于等于 4kg的滅火器; 5、筒體嚴重變形的; 6、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 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7、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 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 月)。 8、公安部或各?。ㄊ?、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各種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 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 6年;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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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標準號: GA95—2007 發布日期: 2007年 6月 8日 實施日期: 2007年 10月 1日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出版單位: 中國標準出版社 【摘要】: GA95-1995《滅火器維修與報廢》實施至今已有 11年,近年來,滅 火器維修市場監督抽查合格率較低,質量問題突出,個別地方甚至發生滅火器爆炸傷人 事故,因此,該標準的修訂勢在必行。 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共分九章內容包括: 范圍、 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規定、試驗方 法、檢驗規則等。其中,第 4章、第 5章、第 6章、第 7章、第 9章為強制性的,其余 內容為推薦性的。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 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