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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 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 [1995]128 號)明確的建設 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 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 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 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 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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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 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 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 [1995]128 號) 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 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 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 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 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