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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3-02-28 實施時間: 2003-07-01 修訂時間: 發文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 369號), 特制定《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征收標準的管理,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 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369號,以下簡稱《條例》 )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 “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