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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號 《長春市建筑日照間距規定》業經 1998 年 7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李 述 1998年 9 月 4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確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間距 ;保障社 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活動涉及日照間距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遮擋建筑物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保證日照間距: (一)住宅; (二)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臥室,中小學教室,醫院、療養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專用住宅(以下統稱長日照建筑) ;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擋建筑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考慮日照間距: (一)臨時建筑、 違法建筑以及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