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根據省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定年度出讓國有土地總面積方案,并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面積、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公司內審工作計劃是制定內審工作具體化的操作,按相關擬定的計劃一步一步進行。內審計劃要包括以下內容:1.確定審核組長和組員(需具備內審資格)2.確定審核時間(一般定為2天為宜),以及首末次會議的時間(一...
擬定計劃成本:是在投標前的的計算計劃成本; 實際計劃成本:是在施工前的計算計劃成本; 實際施工成本:是施工完成后的實際施工費用;
以月度工作計劃表為例:工作計劃表自然是對下個月工作預先做一個安排,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來寫: 1.下個月的工作任務有哪些,要有重點. 2.圍繞以上定下的工作任務,要從哪幾方面開展工作,要特別跟進哪些(體...
申請項目權限。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3000萬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資項目,經市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經市經委)審核后,報國家計委(限額以上的工業更新改造項目報國家經貿委)審批,其中2億元以上項目,由國務院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
(1)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由市計委(工業更新改造項目由市經委)審批。
(2)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山區(縣)、局、總公司審批。
(3)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地方單位合建的項目,由市計委、市建委聯合審批。
其它幾類項目的審批
(1)外省市省級單位駐京辦事處,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由市建委予以確認。
(2)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機構的駐京聯絡處、各大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經市政府辦公廳批準設立,具體建設規模經有關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市計委予以確認。
(3)外省市單位在京獨資建設的項目,按上述權限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或市計委審批。
下列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均需報國家審批
(1)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項目,需經市計委、市經貿委、市旅游局聯合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部、國家旅游局審批。
(2)需國家補助投資或使用國家統借外匯的項目,需由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3)國家規定的限制類(乙)外商投資項目。
下列項目在市計委審批之前需征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1)汽車檢測場或汽車駕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廳項目,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區縣文化局同意后,由區縣計委審批)。
(3)經營黃金飾品的項目,需征得市人民銀行同意。
(4)施工企業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設計企業需征得首規委辦同意。
(6)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市屬單位申報項目,先按隸屬關系報到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上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區縣屬單位申報項目,先報到區縣計委,再由區縣計委報市計委(或市經委)。
合建項目
(1)中央在京單位與地方單位合建項目,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簽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地方單位需經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單位認可,中央單位需經部委的業務司局認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市建委。
(2)地方單位與地方單位或外省市單位合建項目,先由合建各方簽訂合建協議,所簽協議經各方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市計委。
外省市地區級及以下單位的駐京聯絡處項目,由聯絡處持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的批件和當地省一級計委的批件,到市計委辦理確認手續。
股份制企業或民營企業等無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外省市單位獨資在京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區、縣計委上報市計委。
中外合營項目,由合營的中方按上述辦法上報。
需要上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的項目,一般由主管部門先報到市計委或市經委初審,初審同意后由市計委或市經委上報。
1、向總經理匯報工作的權力.
2、制定本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所屬員工能力的考核,評估權力.
3、制定生產計劃,有臨時變動生產計劃的權力.
4、對物料異常及生產異常有召集相關部門召開MRP會議的權力.
5、有對下屬員工的獎懲、招聘、辭退的權力
6、對公司的整改及部門審核有合理提出建議的權力
7、對跨部門有物料浪費,影響計劃交期事件,有足夠的處理及建議權力。
8、有組織采購對料會及向高層直接跟催應急物料的權力.
9、對有損公司利益,違反公司制度的事件有檢舉及制止的義務和權力2100433B
1、職能權利范圍
2、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職權范圍。權限是指為了保證職責的有效履行,任職者必須具備的,對某事項進行決策的范圍和程度。它常常用“具有批準……事項的權限”來進行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