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 | 辰溪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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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性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性投資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控制投資成本,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性投資應遵循“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綜合平衡”的原則和“保重點、保民生、促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各類專項管理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資;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評審、資金、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項目審批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凡應急、救災、除險等特殊建設項目,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造價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清單和工程預算,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發改部門核準的投資額或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
第七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審批權限。投資額在50-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投資額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
第八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節約的原則,建設單位在設計圖紙時應當設計的而沒有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增加預算。在建設過程中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其他因素確需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審計、財政部門現場勘查簽署意見后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
第九條變更增加審批權限。變更增加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變更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擅自增加投資額的,財政部門不予評審、不予撥付資金。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績效優先、細化預算、突出重點”的原則;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按照統一組織、統一范圍、統一標準、統一程序的要求,有計劃地組織評審。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設立依據、設計圖紙、項目預算、資金規模及資金來源渠道等基礎性審核;
(二)項目概算、預算準確性、合規性審查;
(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預算評審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發改部門的審批(核準)文件向縣政府提出評審申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初審后報常務副縣長審簽;
(二)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政府領導簽署的意見,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的文件、圖紙、預算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等資料;
(三)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收到資料后,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評審項目任務制定評審計劃,安排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評審人員實施評審;
(四)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將評審初步意見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匯報;
(五)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項目的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六)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評審意見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結論,對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的評審結論,應當按程序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常務副縣長、縣長。
第十四條評審額度。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新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20-50萬元的改(擴)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的結算、決算由縣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新建項目和20萬元以下的改(擴)建項目的資金結算由縣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審核。
第十五條預算評審時限:投資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自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1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15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2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對所有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建設單位應按評審結論開展后續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開展預算評審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及時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管理評審檔案;
(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以預算評審結論為上限確定工程招標控制價。工程招標控制價確定后,招標時總價和單價均不得突破。項目未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預算評審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規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遵循“按計劃、按預算、按程序、按進度、按合同”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付款請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合同條款、監理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見等填報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撥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期間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其余部分按審計結論支付。
工程決(結)算未經縣審計部門審計,縣財政部門、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款。
撥付項目資金余款時應當預留不低于工程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后支付。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項目結余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財政預算安排項目資金和上級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按規定繳入國庫;
(二)融資項目的結余資金留存項目建設單位;
(三)拼盤項目結余資金按資金比例計算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接受上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及全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建設的全程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縣發改、審計、監察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資年度項目計劃和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應當在辰溪縣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對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財政部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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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 序和組織實施程序,強化投資責任制和風險約束機制, 保證工程質量, 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國務院關于 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 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 中 央和省補助資金 (含國債資金) 和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 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范圍是公益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 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 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 款貼息等方式。 本辦法適用于采用直接投資、 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 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采用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其管理按照有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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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建立決策科學、 運作規范、 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項 目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慶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 是指政府利用財政資金, 國外政府和國際金融組 織的借、貸、贈款,國債建設資金,國內銀行貸款,轉讓、出售、拍賣資產和經營權所得等 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領域。具體包括: (一)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生態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二)重點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四)商飲、交通、旅游、物流等第三產業領域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福利等公益性領域的設施建設; (六)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開展公共服務 所必需的辦公
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項目竣工決(結)算真實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以《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資金來源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變更工程簽證,是指按程序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工程現場簽證,包括:合同約定可以發生變更的情況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增減的現場簽證。
第四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確需變更工程預算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程序辦理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五條工程變更的限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超過合同價15%以內的,按原合同執行;超過15%以上(含15%)的,必須編制變更預算,經財政評審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作為結算的依據;超過合同價30%以上(含30%)的,且增加工程部分造價達到200萬元以上(系單體項目,可以進行單體設計、單體施工),并符合公開招標規定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招標。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該條內容作為必要條款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第六條變更工程簽證按以下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一)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分管縣領導審批;
(二)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
(四)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并報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
(五)因事發突然,須緊急處理且總額不超過5000元的項目,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可口頭請示建設單位負責人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補辦審批手續;
(六)工程簽證項目涉及工程造價增減數額不明確時,由工程造價人員暫估價格,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審批。
第七條所有涉及變更的工程實行先審批、再實施、后簽證的程序。
(一)變更工程的審批。工程確需變更,由施工單位提交“變更工程報審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對其論證并進行預算,經縣財政、縣審計部門現場勘查簽署意見后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變更工程經審批后,建設單位將變更工程的預算相關資料送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評審,增加變更預算。
(二)變更工程的實施。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下達指令,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現場監理員監督施工單位按審批內容施工落實,并制作好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
(三)簽證流程。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工程報審單”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單位現場代表以及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財政、審計部門負責人實地查驗、確定工程量→監理單位依據實物工作量,對工程完成質量及價格進行復查→建設單位審查→資料歸檔(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八條工程簽證必須及時,盡量不影響工程施工,簽證涉及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
(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財政評審部門在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變更工程報審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7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完成審批,審批后由監理單位下發給施工單位實施;
(二)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程審批后,能當天簽證的應當天簽證確認,不能當天簽證的,必須在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變更工程簽證單》。監理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建設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
(三)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視同認可。
第九條變更工程簽證時各級審核意見不得簡化為“同意”、“屬實”、“工程量屬實”、“以審計核實為準”等詞語或無任何審核意見而只作簽名。變更工程簽證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簽明發生的原始狀況,反映事件的真實、全面和關聯有效性;
(二)“變更工程簽證單”填寫時必須注明具體簽證原因、位置等,同時注明簽證提交日期、簽證事實發生時間、簽證事實及完成情況簡述、執行簽證事實的書面依據等,簽證涉及的工程數量應有邏輯關系、清晰的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三)變更工程簽證時,相關人員要認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及相關定額,明確變更工程發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范、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四)所有簽證均應避免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如確需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則審核意見必須說明工人人數、每日工作起止時間、機械設備運轉時間及數量,或者對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簽證應在簽署時給予編號并由建設單位在編號處蓋章,以避免重復簽證;
(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由設計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變更工程價款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建設單位審查并報財政評審后再按財政評審的價格執行;
(四)變更工程項目涉及的材料價格應執行縣相關部門發布的信息指導價,縣相關部門沒有發布信息指導價的,參考懷化市的信息指導價及地方實際市場價;
(五)除上述(一)、(二)、(三)項外,確實無法確定計價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縣財政、住建、發改、監察、審計部門通過調查會商確定。
第十一條隱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組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審計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隱蔽工程記錄和影像資料。如隱蔽工程按設計要求發生工程量增減變化,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注明執行本辦法的相關內容,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決(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簽證相關單位和工程簽證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崗位職責意識,監控投資管理,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工程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簽證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簽證記錄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產生異議,導致經濟損失,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未執行本辦法或執行不到位造成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本縣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投資50%以上的;(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第二章審計的范圍
第五條縣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縣本級所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共同投資中縣本級投資比例在50%以上的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項目實行業主制的,其業主歸屬縣本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縣審計機關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其他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監督工作。
第三章審計的內容
第六條縣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前期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執行和項目管理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三)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執行情況;
(四)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五)依法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序的合法性;
(二)建設項目招標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在工程實施中的有效性情況;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特別是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實及可行性、有效性;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以及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相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情況、建設資金到賬情況,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
(五)項目所用設備、物質、材料采購程序的合法性,定價的合理性,質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規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有關稅費的提繳、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竣工決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九條縣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重點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跟蹤問效。
第四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縣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審計機關應當將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名單抄送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縣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凡列入我縣全面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審計機關申請項目前期審計,并報送有關審批文件資料。縣審計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論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申請縣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縣審計機關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項目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計時限。
第十四條縣審計機關依法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落實。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以及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報告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總體說明、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預算編制資料、開工報告等資料以及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以及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許可證明;
(三)設計、施工、監理、采購、咨詢、代理、征地拆遷等招標、投標有關資料和合同、協議文本;
(四)設計、施工圖紙、施工方案、施工圖審查文件和設計變更等資料;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主體結構驗收記錄、材料檢驗報告、設備檢驗報告及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工程進度、計量支付、現場簽證、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
(六)內部審計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資料、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
(七)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八)工程質量驗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等資料;
(九)縣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文件、決算報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縣發改、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機關;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開工后30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報縣審計機關。屬上級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自收到上級審批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轉送縣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本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縣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必須接受審計監督的建設項目,其工程決算必須經縣審計機關審計。縣審計機關未列入當年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項目,其工程決算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核審計驗證,出具審計驗證報告,并報縣審計部門備案,作為建設單位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必要時,縣財政部門、縣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屬于審計監督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以下條款:
(一)由縣審計機關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以審計結論為工程決算依據;
(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結束之前,項目建設資金預付比例不超過合同價款的70%。
第二十條縣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縣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機關審計建設項目,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聘請社會中介組織和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的人員參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被審計單位或者依照本辦法應當向縣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審計法規,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縣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中,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虛列、隱匿工程資金,多計、多付工程款,或者私設“小金庫”、私分建設資金等問題,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相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縣審計機關應當向縣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審計建議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項目決算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縣審計機關應予以調整。投資項目法人已簽證多付的工程款,建設單位應予以追回。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縣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規定標準的,縣審計機關應查明責任,依法責成責任人承擔賠償和修復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縣審計機關應督促有關責任人補計、補繳,并按有關財經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縣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縣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社會中介機構承辦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機關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其他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將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都按程序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建設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財政投資項目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財政投資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控制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資金,主要包括縣本級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資金、政府性融資資金、財政承諾還本付息各類項目借款及自籌資金、上級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其它各類用于建設項目的資金。本辦法所指縣財政投資項目是指財政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資的項目。主要包括:①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環保、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②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福利院等公益性建設項目;③其它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實行項目審批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是財政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財政投資項目的計劃編制、審核審批、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投資評審及績效評價工作;縣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政資金投資應遵循“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綜合平衡”的原則和“保重點、保民生、保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六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應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屬縣審批的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縣發改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屬縣以上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縣發改局按上級有關規定審核后上報審批。凡應急、救災、除險等特殊建設項目,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新建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改(擴)建、裝修(飾)及其他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縣財政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在限額以下的縣財政投資項目,可簡化相關程序,按現行基本建設有關程序和規定執行,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核實。
第二章 項目計劃、立項與審批
第八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計劃和立項必須符合縣政府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實行年度計劃報批制度。
第九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①年度政府投資總額;②具體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項目建設周期以及項目年度投資額度等;③擬安排的縣財政投資前期建設及項目前期費用;④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第十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按照下列程序申報:①建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底前向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提出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的下年度財政投資項目計劃建議;②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審核評估后,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建議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③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分別報送縣發改局批準立項和縣財政部門預算立項。
第十一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立項實行限時辦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備齊資料申報立項,屬縣內審批的,縣發改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屬市級以上審批的,縣發改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跟蹤,及時取得批復。
第十二條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根據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項目,負責對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投資預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審核,提出審核結果和資金安排建議,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并按相關程序通過后,分別下達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計劃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建設規模和投資額。未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項目變更或新增支出,一律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負責,縣財政不予承擔。
第十四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在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增加投資額或擴大建設規模的,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做好調整方案和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送縣發改局備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對未納入年度財政投資計劃,確需新增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送縣發改局備案立項、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 項目評審、建設及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實行財政投資評審制度。財政投資評審方式:①對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②對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③對財政建設性資金進行專項檢查;④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情況進行跟蹤評審。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②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③對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初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七條 評審的實施程序、質量控制、評審報告(結論)及完成時間嚴格按照《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執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評審,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接到完整評審資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一般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重大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情況特殊確需延長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對于財政單項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城市建設項目、50萬元以下的交通建設項目及總投資額50萬元以下且各級配套資金低于10萬元的其他項目(特殊項目除外),只需填報投資項目申報表,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按計劃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分別報縣發改局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招標、投標,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程序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由縣政府招(投)標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管,具體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監察局和審計局共同參與,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實施。對因情況特殊需要直接發包的項目,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需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一條 嚴格實行縣財政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審批制度。其中: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500萬元的,由業主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定;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需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未經審核審定的工程投資,縣財政一律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支出涉及政府采購的大宗材料、設備等,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制度,嚴格專戶管理,專款專用。資金撥付遵循“按計劃、按預算、按進度、按程序、按合同”的原則,由施工單位填報付款申請表,經工程監理和業主確認,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審核后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資金撥付按工程合同進度撥款,每次支付額度不超過付款期內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其余的工程預留款,待工程完成竣工驗收,項目通過財政結算評審或審計部門決算審計后,項目建設單位方可與施工方辦理結算手續。財政部門在撥付工程總資金時,須預留總造價的5%—10%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再予以撥付。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現場原則上不實行經濟簽證。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須報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現場核實,并與項目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證認可。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投資額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其中:①投資額增加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按程序報縣發改局、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②投資額增加在3—2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單位必須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把關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再由縣發改局、財政局進行審核確認;③投資額增加在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做好調整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常務副縣長把關后報縣長審批,再由縣發改局、財政局審核確認;④對建設項目中變更增加單項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按程序依法重新進行招投標。未按程序審批的,在竣工結算時財政部門一律不予確認。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嚴格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業主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評審。審計部門對財政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按規定編制財務決算和辦理工程結算審核手續的,縣發改、財政部門不得審批、撥付預留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批準后30日內,向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對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重大項目,必須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領導機構,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措施,實行“四個一”機制,即“一個重大項目,一名領導牽頭,一套班子專抓,一套辦法管理”。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對構成違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①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②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③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④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⑤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⑥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發改局、財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投資項目審批、建設施工、資金撥付、工程監管、竣工驗收等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投資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使用中央、省、市財政性資金的投資項目,上級對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