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 | 標準號 | GA 1089-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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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2013-11-01 | 發布日期 | 2013-09-30 |
技術歸口 | 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批準發布部門 | 公安部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司等。2100433B
劉永東、董訓則等。
一般的施工組織設計在安全防護上,洞口小于1m的作孔洞防護鋼筋網;套用A13-44定額子目。洞口大于1m的作孔洞防護架;套用A13-40定額子目。
安全防護單獨套項的范圍,土建定額P365有詳細的解釋,定額中按水平防護和垂直防護分別列項。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廣東電網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實施規范》
根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2004〕5號令)和《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電監安〔2006〕34號)的要求,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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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電力建設工程已經與時俱進的發展到了世界的前沿,電力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慢慢走向了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格局,但是,電力檢驗、電力設施防護依然是電力施工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存在著電力施工現場的混亂,安全監督松懈,器材防護不到位,電力安裝工作人員操作不規范等種種問題,所以,電力檢修與電力施工安全及電力設施安全防護仍然是今后工作中尤為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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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隨著經濟的發展,電力建設工程也不斷進步,電力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逐漸標準化、程序化、規范化,但電力檢驗和電力設施的防護仍然是電力施工中的薄弱環節,施工現場混亂、器材防護不到位、安全監督較松懈等問題依然存在。電力檢修與電力施工安全及電力設施安全防護依然是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1.電力施工安全存在的問題1在施工現場,工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缺乏自我保護常識,沒有充分認識電力施工安全中自己肩上的責任,習慣性違章現象時有
電力企業要加大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力度,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電力系統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強化治安保衛,嚴防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項目,要加強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電力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在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后,要指導和協調電力企業盡快修復損毀設施和線路,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
發表日期: 2017-12-07 文章來源:鄭州浩運門 作者:鄭州浩運門
治安崗亭和保安崗亭同為維護治安和保障秩序所用的崗亭,但是兩者卻完全不同,主要區分在用途上。
保安崗亭主要應用在小區、門衛、工廠、學校等內部值班使用,而治安崗亭則主要用于警務、聯防,多是公安在街道上的治安點,代表了國家執法部門。
從外觀上看,保安崗亭和治安崗亭的最大差別就是其用色和一些標志。保安崗亭大多沒有特殊文字和圖案,企業用的可能會在外標注企業名稱,而小區崗亭則會標志一些小區街道名稱。風格外形內容配置基本也是根據需要設計,沒有固定的標準。
而治安崗亭,則是完全隸屬于公安部門,其外觀看上去既要莊重嚴肅,保持執法人員的威嚴性又要平易近人,不能讓人有距離感。因此,治安崗亭主體顏色主要是藍白兩種,和公安部門保持一致。
從內部配置來看,治安崗亭內部會配備一些警棍之類的警務用品,因為治安崗亭工作人員要面對的突發情況會比保安崗亭多得多,承擔的責任也更大,面對的人也更多樣,因此,為了保證公安人員的安全,必要的警務設備是不可少的。而相對的,保安崗亭面對的危險就會小很多,因此,內部的設施配備可能也沒有治安崗亭的齊全,基本就是日常所需要的設施就足夠了。
綜合來講,保安崗亭和治安崗亭的區別在于,用途、外觀色彩、內部配置這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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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履行下列義務:
(一)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明確重要電力設施治安保衛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采取技術防范、設備防范、人員防范等措施,保障電力設施安全;
(四)明確巡線責任人、責任區域和責任時間,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檢修和更新,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現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立和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并協助各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擅自移動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自然生長的林木,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進行定期修剪,保證林木的自然生長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按照城市綠化等有關專業規劃的要求,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應當種植林木的,園林、林業、水務等相關部門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協商一致,可以種植低矮喬木或者綠化灌木。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自然生長的林木或者新種植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應當予以修剪;不予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并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二)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三)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水平距離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應當于爆破作業前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并報經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起吊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施工工程項目建設審批證明文件;
(二)已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工程施工方案;
(三)作業單位、個人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共同制訂的電力設施保護方案。
220千伏及以上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向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20千伏以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作業,向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第二十一條規定批準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作業單位和個人承擔。
作業單位和個人在作業過程中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力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配合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進行修復。
第二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安全跨越建筑物的,被跨越的建筑物不得再行增加高度;擅自增加高度,涉及違法建設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
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并按照《武漢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的規定交由具有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范圍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和商務部門制定本市電力設施廢舊器材類型目錄,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