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廣場鋪裝的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照明、燃氣、熱力、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蓋、井箅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井蓋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公安、廣播電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
井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巡查、養護、維修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工地、拆遷區域以及未經竣工驗收確定責任管護單位的井蓋,由建設單位負責管護。
變更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井蓋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
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有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竣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蓋設施應當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和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井蓋,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維修和更換。
井蓋必須標明檢查井的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沒有標志的,應當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更換。
禁止不同類別的井蓋混用。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維修;發現井蓋設施下沉、塌陷,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三)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后,應當在2小時以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損毀的井蓋,立即予以補裝、更換;對下沉、塌陷的井蓋設施,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公布服務電話,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于本單位產權的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并在該產權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井蓋的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或接到舉報電話,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制止和舉報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行為的有功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碎、裂、廢、舊井蓋的回收,應當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指定井蓋定點回收單位,禁止個人、非定點單位收購井蓋設施。
違反本辦法,井蓋上未標明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個井蓋處以5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井蓋產權單位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后不執行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法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毀壞、盜竊、非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井蓋丟失、損壞、移位或擅自移動井蓋而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井蓋產權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井蓋產權單位依法賠償損失后,有權向造成井蓋丟失、損壞和擅自移動井蓋的直接責任人追償。
賠償或者追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井蓋行政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產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縣(區)城鎮的井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9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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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告[2009]1號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為加強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結合實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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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號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經2011年12月27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發布。
市長 蹇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和維護,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電力、通訊、燃氣、熱力、自來水(含消防供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按照其權屬,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對公共場所范圍內的檢查井,屬于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權屬單位報告。
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檢查井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更新、新建的檢查井井蓋及井箅子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并附設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第六條 要嚴格執行檢查井驗收制度,工程建設單位對檢查井要與主體工程一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并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 市、區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達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責令井蓋權屬單位補裝、更換。
第八條 檢查井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或居民區的,應在4小時內予以修復;現場位于其他地區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及時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達到建筑設計規范。
第十條 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核實,可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相關檔案資料、無法確認權屬單位的檢查井,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挖掘維修的,除責令挖掘單位按挖掘費標準的2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并可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執行修復指令的井蓋權屬單位,超過12小時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2000元罰款;由于未及時修復導致事故發生的,由責任單位賠償事故損失,并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能超過2萬元。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建制鎮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準。
第六條 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處理。
第十條 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
第十二條 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權屬單位并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