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時間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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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 | 審計及鑒證、股份制改革與上市服務、稅務與會計管理咨詢等 | 公司性質 | 特殊普通合伙 |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國現代會計先行者吳英豪先生創建于1945年,1985年由其學子——武漢大學兼職教授吳益格先生恢復重建,執業范圍包括審計及鑒證、股份制改革與上市服務、國際業務會計服務、工程造價審核與咨詢服務、稅務與會計管理咨詢等。
事務所的業務范圍包括:1.審計及鑒證;;2. 股份制改制與上市服務;3.國際會計業務服務;4.工程造價審核與咨詢服務;5.稅務與會計管理咨詢。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在2015年全國百強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位居第12名。證明材料來自會計網。 2100433B
簡介: 于2012年6月18日,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已與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合并的形式是以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法律存續主體,合并后事務所更名為“致...
,我恰好在這兩個事務所都呆過..如果你從辦公環境來看,天職國際完爆致同。從工資制度上看,天職國際好像也要好一些。天職國際實行統一工資,各個級別工資都一樣,差補是120元/天,另外最近還開始有了加班費制...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是中瑞岳華、國富浩華于2013年4月30日合并成立的一家專業化、規范化、規模化、國際化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總部設在中國北京。中瑞岳華、國富浩華都是行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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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3月1日起,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新《條例》最引人注目的修訂之一是取消了特區內設事務所“總量控制”的規定,這為有意在特區內開展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打開了希望之門。據了解,修訂前的《條例》規定,深圳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需要,在特區內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總量控制”。所以最近兩三年,要求在特區內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很難獲批,以致大量的事務所只能以關外為注冊地點。據統計,深圳市現有256家會計師事務所,其中有189家在關外,特區內僅有67家。
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特殊普通合伙)2100433B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所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協議中約定的除外。
(4)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公司法上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即在一個公司的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層,是絕對不允許再去自營或者與他人合營和自己在公司中從事的業務。并且這個規定也運用在合伙企業等領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許合伙人和自己的企業進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在新出臺的《合伙企業法》中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過以上的幾條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確實是存在很多的優待,尤其是在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的時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轉讓的,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出資而不直接參與經營的人,不管是誰來享有這些轉讓份額的所有權對于普通合伙人來講都是無所謂的;另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出資,并且是不用經過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