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地不斷發生潰壩事故,造成毀滅性的傷害。法國、美國、英國、捷克、日本、中國等國家都制定了大壩安全條例,一起避免大壩失事及萬一潰壩能減輕災害。如法國要求凡高于20m的壩和庫容大于1500萬立方米的水庫要制定警報計劃;為每一座壩建立一份檔案,記錄有關施工、運行、第一次蓄水情況、運行期發生的重大事件,以及水文、地質、埋設儀器的觀測資料等;條例規定大壩的監測原則,要盡早發現影響安全的因素,并采取避免引起嚴重后果的措施。
許多國際河流的防洪問題,由有關國家逐步制定了一些國際防洪協作條例。
美國根據防洪要求、洪災損失與防洪措施的發展情況,曾多次制定、修改防洪法規。1917~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防洪法規10余條,其類型有防洪法、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流域保護與防洪法、國家洪水保險法、綜合防洪計劃法等。
防洪法 內容包括:在河流中規劃修建防洪 工程,行政機構分工,經費分攤與河流綜合治理等。
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 主要涉及田納西河、阿肯色河、白河、紅河等。如1933年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批準該局擁有規劃、開發利用流域內各種資源的廣泛權利,其主要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控制洪水。該局屬美國聯邦機構,領導機構是理事會。
流域保護與防洪法 (1)1849~1850年通過沼澤地法。(2)1879年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員會。(3)1954年國會授權農業部,協助地方制定流域面積小于10萬km的河流減少洪災的計劃。1956年對1954年法的施工費用規定作了修改。1965年陸軍工程兵團與水土保持局協議,對分工職責作了修改。
國家洪水保險法 1968年國會通過《全國防洪保險法》,規定凡參加洪水保險的州,在其易發生洪水的地區,必須采取可行措施開發利用土地;在制定洪泛區管理的綜合方案時,必須充分考慮新規定條款。1973年《洪水災害防御發》又提出洪水易淹區實施強制洪水保險政策。國會還通過1956年《聯邦洪水保險法》與1977年《洪水保險計劃修正案》等。
綜合防洪計劃法 1973年制定。要點是采取防洪工程措施的同時,要重視防洪非工程措施。此外,還采取加強洪泛區居民的稅收,以控制洪泛區的發展。
日本第193號法,1949年頒布,1972年修改后編為第94號法。主要內容如下:
(1)洪水預報與洪水警報系統。《日本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規定了本系統和各有關單位的職責。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陸地情況(不包括地震與火山活動)、風暴潮、洪水預報,并發出警報,告知民眾,并未防汛機構服務。同時通知建設大臣和有關道府縣知事,必要時與新聞機構合作,利用一切宣傳工具發布洪水預報、警報。凡流經兩縣以上的河流,或洪水對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失的河流,都要進行洪水預報。這些河流由建設大臣聯合規定。地方政府接到洪水預報或警報后,立即通知防汛指揮部,組織防汛搶險隊伍抗洪。
(2)防洪組織。《防洪法》規定防洪主要由城市負責,其執行單位為城市協會和防洪協會,充分發揮市一級的自主權。其次由道、府、縣負責,每一個地方機構都應擬定本地區防洪規劃,給本轄區防汛單位以足夠的支持,發布抗洪命令和緊急撤退命令。《防洪法》規定,地方政府和指定的防洪管理單位組成防洪委員會,研究上述防洪規劃和其他與防洪有關的重要項目。消防機構不僅防火還要防洪。城市防洪力量由上述二協會和消防機構聯合組成。
此外,對各級防洪組織的選舉產生、費用的分擔及補助、居民的防洪義務、防洪警戒區域、防洪通信及信號、優先通行與緊急通行證、潰堤通報及潰口后處置辦法以及償罰條例等作了明確規定。
1997年,第140次國會通過了對河川法的修改,其中對河流整治過程增加了公眾參與的程序,把公眾參與制度化;防洪情報向社會公開;公布防洪災害風險圖;指導居民避難。
中國主要江河的洪水災害頻繁而嚴重,歷代政府都非常重視防洪問題,制定了一些防洪法規和法令。金秦和二年(1202年)頒布的《河防令》是中國最早的專門為防洪制定的法令。內容有:(1)都水監派出機構即分治都水監及地方州縣的河防工作。(2)州縣河防官每年農歷六月至八月輪流上堤。(3)沿河州縣官有功罪,都要上奏。(4)河防緊急,沿河州府負責官吏可與都水監官吏商定臨時征夫役。(5)有險情時,由分都水監及都巡河官指揮官兵搶救。(6)河埽情況每月上報工部。(7)重大的犯令行為按刑律處分。這類法令可以追溯到先秦(公園前3世紀)。秦以后多合并到其他法令中。如唐代《營繕令》中有修守堤防的規定。宋代(960~1279年)有每年發丁夫繕治。明、清(1368~1911年)修守,除工、刑等部有統一律令規定外,各重要河流尚有單行規定。民國(1911~1949年)時期法令更多,大致在前代基礎上參照國外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對江河進行了大規模的智力,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7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黃河水利委員會1986年頒布了《黃河下游防汛條例》。地方各級政府也都發布有關地區的防洪法令。這些行政法規和文件,對規范和促進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涉河建設方案及防洪評價報告編制資質要求《涉河建設方案與防洪評價報告》由《涉河建設方案》和《防洪評價報告》兩大部分組成。1. 涉河建設方案《涉河建設方案與防洪評價報告》 中的涉河建設方案原文引用項目設計...
防汛 汛期防止洪水成災的各項修守工作。如對堤防、閘、壩、鐵路、橋梁等進行的防守和險情搶修。防汛要本著“以防為主,防重于搶”的原則,把各項防汛工作做好,主要是:汛前檢查,報汛,組織搶險隊伍,物料準備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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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 2009年 8月 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令第十八號) 5.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二條。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 8月 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 年 8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88號公布 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洪規劃 第三章 治理與防護 第四章 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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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業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又稱防洪工程設計洪水標準。設計洪水的表述方法有頻率分析法與推算可能最大洪水的水文氣象法,而以前者應用較廣,如歐洲的一些國家,亞洲的日本、土耳其、菲律賓等國均采用此法。在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對不允許失事的重要大壩都采用水文氣象法推算可能最大洪水作為設計洪水標準。總過基本上用頻率分析法,必要時也用水文氣象法。中國的堤防、水庫等類防洪工程線性的防洪標準規定于1994年頒布的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簡稱防洪標準。防洪保護對象包括城市、鄉村、工礦企業、交通運輸設施和旅游設施等。中國現行的防洪保護對象的防洪標準也規定于GB50201-94《防洪標準》中。
防洪效益和水利建設項目的其他效益相比,具有下述特點:
(1)防洪是一種生產行為。防御洪水是國民經濟生產領域中的一項經濟實踐活動,防洪工程設施是社會生產力。防洪提供的是社會安全和國民經濟生產的保障,是一種無形產品。正如工廠廠房起著防雨、防水、防寒、防熱、防凍、防風防塵作用,為工業正常生產提供防護保障服務,是生產活動不可少的部分。人們不懷疑工廠廠房在工業生產中的作用,也會將從廠房固定資產中提取的折舊費用計人生產成本。同理,人們也就應該承認,提供社會安全保障的防洪,同樣也是一種生產行為、生產活動。只是由于防洪保障的覆蓋面太寬,保護對象很雜,加以防洪的隨機性很強,從而,防洪這一生產行為所形成的“無形產品”的價值不能在市場上實現。
(2)防洪項目主要作用是給防洪保護區以安全保障,使區內各部門免遭大洪水破壞。因此,防洪項目可減免的洪災損失是其主要效益。
(3)防洪效益在年際之間變化很大,一般水文年份幾乎沒有效益,但遇大洪水年份時能體現出很大的效益。因此,防洪效益的大小不能僅按年計算。
(4)洪災損失有經濟損失和非經濟損失,兩者均有廣泛的社會性,需從全社會角度考慮。
(5)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防洪保護區內的工農業生產也隨之發展和增長。所以防洪效益也將相應地增加。
(6)防洪項目有很大的社會效益,防洪社會效益是防洪措施在保障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主要有:減免人員傷亡、流離失所,防止疫病流行,避免停產停課,減少需要救助的人員數量等,以減輕居民的精神負擔,避免洪災引起的各種社會問題。但作為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目前一般沒有防洪財務收入,因此可以不進行財務分析。
(7) 防洪環境效益是防洪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所起的作用和取得的效益,如降低洪災發生頻率,保護生態環境不受破壞,水質不被污染,為人們提供穩定、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
在防洪運用中遭遇各種不同洪水時的具體蓄滯規則。按照這些規則來運用,可以達到防洪運用標準及防洪運用指標的要求。
水庫的防洪控制運用方式是防洪控制運用計劃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可分為水庫下游無防洪任務和有防洪任務兩類。前者只需按遭遇設計洪水和校核洪水時大壩能夠安全度汛來進行調度;后者應根據大壩安全和水庫下游防洪要求統一擬定調度方案(參見水庫防洪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