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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2004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8號令公布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廢止。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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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 察 局 令

第 18 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顯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是指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建設項目;

(六)核工業礦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七條 經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提出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后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六)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驗收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及設計修改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四)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五)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六)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有關資料;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工作中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收到罰款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和竣工驗收申請表等樣式,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廢止常見問題

  • 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要點?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是什么?

    假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有哪些?

    (b).地基及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c).主體工程(含網架、幕墻、干掛石材、地下結構、鋼結構等)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d).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廢止文獻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3)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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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 第 18 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王顯政 二 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保障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 根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 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建設項目是指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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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 18 號 頒布日期: 20041228 實施日期: 20050201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 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礦礦山安全 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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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1998-09-16

《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定》已經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護礦山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工程(包括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設施,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參加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組織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五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由持有礦山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礦山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必須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寫的礦山安全專篇。

第六條 礦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會審15日前通知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參加,并同時報送由設計單位編寫的礦山安全專篇、初步設計說明書和圖紙資料等有關設計文件。

不按期通知、不報送有關設計文件的,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不予審查。

第七條 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接到通知并收到有關設計文件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設計會審時形成終審意見。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標準或者沒有礦山安全專篇的,參加設計審查的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不得同意。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礦山建設工程不得施工。

第九條 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得原參加設計審查的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的同意。

第十條 礦山建設單位應當在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60日前通知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參加,同時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和完成情況的綜合報告并附圖紙資料。

第十一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按照下列程序參加竣工驗收:

(一)審查竣工驗收有關圖紙資料;

(二)聽取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完成數量和質量情況的說明,以及對礦山安全方面的評價意見;

(三)進入現場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四)提出竣工驗收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符合礦山安全規程、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應當同意竣工驗收;對不符合的,不得同意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以及未通知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參加竣工驗收,或者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不同意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

(一)不按規定編寫礦山安全專篇的;

(二)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經指出而未改正的;

(三)未通知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

(四)不按規定報送設計、竣工有關文件和圖紙資料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對已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擅自進行修改或者不按照設計施工的。

第十六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的工作人員在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云南省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流程與實施》,本書系統介紹了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內容和要求。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5〕34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現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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