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阜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 | 2018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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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起草、征求意見、集體討論、反復修改等環節,《阜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于2017年12月20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2月28日公布。1月26日,市政府新聞辦聯合市法制辦、市住建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從立法的必要性、制定經過和主要內容三個方面,通報了《辦法》立法情況。
據了解,當前,我市已經進入大建設、大發展的關鍵時期,工程建設在未來一段時期仍將保持一定的發展規模,工程建設領域面臨高、大、難、新工程增加,技術難度越來越大,施工工藝越來越復雜,存在較大的工程質量風險和隱患,亟需以法治手段加強質量管理。為適應建筑業新時代要求,完善工程建設法治體系,明晰質量管理責任、規范監管行為,我市制定出臺了《辦法》。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厘定了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理順了我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以及經費保障等。
《辦法》突出建設單位的質量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處于主導地位,其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決定著工程質量優劣。《辦法》第八條對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強化,明確需組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明確其他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單位的責任。《辦法》第九條至十一條,對工程建設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承擔的工程質量主體責任進行細化,突出工程質量標準化,強化項目全過程質量管理。針對隨著市場放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誠信危機日益凸顯的問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壓實機構的責任,要求其規范檢測,為服務對象提供真實準確的結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單位監管。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筑構配件是工程結構中非常重要的半成品,是建筑產業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業發展迅猛,但也存在質量管理底子薄、管理人員匱乏、重生產輕管理等問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的質量責任。
強化政府監管責任,推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化。《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程序,細化了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需重點查驗的內容,強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全過程的監管,特別重視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以及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第六條也明確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信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行為予以信用評價等內容。 2100433B
阜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阜陽市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和阜合現代產業園區、西湖新區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域除外。
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五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筑構配件生產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信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行為予以記錄,對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分別予以激勵、懲戒,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網站和信用平臺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鼓勵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進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推廣綠色建材、綠色施工和綠色建筑,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鼓勵創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優質優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依法依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并簽訂合同,履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
(二)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擅自變更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并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核合格;
(三)組織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第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文件變更;
(三)參加工程質量相關驗收,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
(四)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推行質量行為管理標準化和工程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要求和合同約定,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應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并保證其到崗履職;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工程施工所需的規范、標準等有關資料,測量工具、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施工;
(四)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進行檢驗,并如實填寫書面記錄,由專人簽字;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見證取樣和送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驗收,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收集整理施工質量控制資料,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和相應的檢測儀器;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監理,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三)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五)按照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
(六)簽署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得降低驗收標準、出具虛假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工程質量責任:
(一)在資質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二)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進行檢測;
(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四)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定期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質量負責,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試驗室,供應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筑構配件應當符合技術標準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資料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建筑構配件質量;
(五)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七)定期統計分析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
(八)依法查處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五)編制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七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重點查驗下列資料:
(一)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三)施工、監理合同;
(四)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明確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檔案;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的,當場告知其應當受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問題做出說明;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工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工程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對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工程項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質量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何時廢止的?
建設部令第89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目前還有效,沒有廢止。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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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 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第 58 次住房和城鄉建 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2015年8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應急管理、民防、氣象、消防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廣使用信息化和標準化技術,實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視化管理;倡導創建優質優價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廣綠色建筑,推行綠色施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 前期質量管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期工作質量。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近建(構)筑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支護設計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八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鉆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并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
第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的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橋梁、隧道等工程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在確保結構可靠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預留足夠大的安全系數。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設計。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廣使用清水混凝土墻,不得使用影響安全的掛板作為裝飾面板。
第十條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審定通過后方可使用。
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所依據的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應當由建設單位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綠色節能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的原則。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專項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單獨計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專項費用,不得將其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及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本工程所有專業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責任和費用;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和材料、設備采購也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各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管理協議。
不涉及主體結構施工的兩個及以上專業工程同時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需明確一個單位作為管理單位按照前款施工總承包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履行管理義務,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第三章 材料進場管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的建筑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進行見證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抽檢。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等生產企業依法對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預拌砂漿、新型墻體材料的施工技術規程和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因施工工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綠色達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產品。
第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混凝土質量追蹤和動態監管系統、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系統,采用混凝土試件植入芯片技術、混凝土生產投料數據實時采集技術、建筑材料送檢二維碼技術等信息化監管手段,將各方的質量行為納入監管。
第四章 施工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審批手續,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負責人辦理簽到手續后在施工現場領取施工許可證件,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作業場地。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建立內部質量責任制,項目負責人為施工質量直接責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對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二)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以次充好。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三)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后通知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在禁止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建立健全協調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實施工程監理,并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或者供應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現場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禁止抽取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并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或者平行檢驗;對違反規定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質量行為管理資料進行抽查,監督建設各方履行工程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后1個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開展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筑行業協會在質量評優(含市優質工程、市結構優質工程、“五羊杯”工程等)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科技示范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并推薦獲獎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參評國家、省、市相關質量獎項。
第五章 檢測行為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測單位應當在資質許可、計量認證的檢測項目范圍內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禁止無資質、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檢測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單位檢測行為的管理,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檢測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實時公布誠信信息。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實體檢測方案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實體檢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
檢測單位應當核實見證樣品的真實性,并對檢測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檢驗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報告制度,檢測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或者異常情況時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監管平臺在線監管,實時傳輸報送檢測數據。未納入信息監管平臺的,其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九條檢測單位應當明確告知委托單位出具檢測報告的期限,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單位出具相應的檢測報告。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建設單位應當拒絕接受沒有有效監管標識的檢測報告。
第六章 竣工驗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完成分部、分項質量驗收工作。
單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觀感質量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應當達到驗收規范要求,其觀感質量檢查結果以及結構實體質量抽測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檔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實施監督。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以下工程范圍:樁基礎、天然地基、處理地基等工程;地下結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分部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工程特點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關鍵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條住宅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使用說明書附件交付使用方。
建設單位作為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成立質量分戶驗收組,實施質量分戶驗收工作。
第三十二條工程符合以下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查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對于住宅工程,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十)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合格證明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未辦理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的,由相應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組織完竣工驗收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備案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其他專項驗收備案。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于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對于取得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的工程,可以在永久性標牌內容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誠信評價體系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完善誠信綜合評價體系,指導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聯網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臺,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評價標準,對外發布全市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三十八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誠信評價機制,并將其誠信評價結果應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督管理和招標投標活動。市、區工程招標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監督招標投標環節有關誠信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并處理有關投訴或者檢舉。
第三十九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公示制度,依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主觀過錯大小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對在質量檢查、質量監督、事故處理和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的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進行核實、記錄,并在網上公示。
不良行為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被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良行為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7日內,公示期不少于6個月。
不規范行為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違規行為程度相對輕微,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行為。不規范行為的公示期不少于1個月。
第四十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對守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記錄、公布。
建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黑名單制度,納入誠信評價管理。
第四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自律機制,發現行業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第四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相應條款,尚未達到行政處罰程度的,可以采取約談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記錄不規范行為。
對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管理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將移交有權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屆6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一)將第三條第四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公安消防”修改為“消防”。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材料進場檢驗方案,單位工程中的同一類見證檢驗項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變更時,應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場的建筑材料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進行見證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節能、環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抽檢。”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檢測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檢測單位檢測行為的管理,并建立全市統一的檢測單位誠信評價系統,實時公布誠信信息。”
(五)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編制實體檢測方案并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實體檢測方案對工程結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
(六)刪除第四十三條第(六)項。
(七)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八)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于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管理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將移交有權機關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00433B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筑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建筑工程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推動建筑工程實現安全可靠、生態宜居、綠色低碳、循環高效。
第四條建筑工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高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建筑工程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推薦性標準一經采用應當嚴格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將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重大問題提交省標準化委員會協商解決。
第二章標準導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標準,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標準體系,以高標準推動建筑工程高質量。
第九條建筑工程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推動建筑工程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適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滿足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綠色、節能等指標的要求;
(四)體現本省自然條件、氣候特征、資源稟賦、地域文化、民俗習慣等要求;
(五)符合推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技術成果轉化運用的要求。
第十條建筑工程標準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可能造成行業壁壘、阻礙技術創新、排除和限制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
(三)指定采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鼓勵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標準,推動建筑長壽化、建設產業化、綠色低碳化、品質優良化。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制定、修訂綠色建筑設計、綠色建造、綠色建筑評價、資源綜合利用建材和綠色建材應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標準,以及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等標準。綠色建筑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動措施優先、主動措施優化的原則;
(二)滿足安全耐久、服務便捷、健康舒適、環境宜居、節約資源等要求;
(三)滿足節地與土地利用、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綠色建材利用和室內環境等指標要求;
(四)滿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間、設備管線可改造的要求。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建筑節能技術、節能新材料應用等標準。建筑節能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熱工性能指標要求;
(二)采用高效供能設備;
(三)采用節能、環保、防火的新技術、新材料;
(四)推進太陽能光熱、光電技術與建筑一體化應用;
(五)推進清潔能源利用。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標準體系,制定、修訂城市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綜合管廊、地下管網工程、排水防澇設施等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安全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居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安全等級、抗震設防要求;
(二)建筑物安全疏散、應急避難與消防設施的設置,滿足安全逃生、生命維系、事故救援等要求;
(三)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耐久性能、力學性能等滿足安全可靠的要求;
(四)滿足城市排水防澇設計重現期的設防要求;
(五)滿足城市供熱、燃氣、給水、排水、通信管網等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的要求;
(六)滿足城市生態空間在雨洪調蓄、雨水徑流凈化、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功能要求;
(七)滿足有效防御臺風、暴雨、暴雪、雷電、大風等氣象災害的要求;
(八)施工現場危險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和施工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五條制定既有住宅綜合改造技術標準,滿足節能、無障礙化、信息通信、加裝電梯等功能優化的要求,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和品質。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村鎮建設標準體系,制定、修訂村鎮居住建筑、公共服務設施、污水收集與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等標準。村鎮建設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導農村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用裝配式建筑、墻體保溫、高性能門窗和清潔能源等技術,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二)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促進農村污水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滿足污水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要求;
(三)引導農村建設功能齊全、規模適宜的文化教育、醫療保健、體育健身、商業服務、社會保障等服務設施,滿足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智慧城市標準體系,制定城市智能交通、智能電網、智能水務、智能管網、智能建筑等標準,滿足城市交通、水務、電網和供熱、燃氣、給水、排水、通信等管網安全運行、精準維護、自動調控等智能化管理的要求,實現城市精確感知和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標準體系,制定建筑信息模型設計、施工、交付、編碼儲存等標準,將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技術覆蓋建筑設計、施工、運行全壽命周期,實現建筑信息模型技術與工程建設一體化應用。
第十九條按照高標準、高質量規劃建設雄安新區的要求,建立雄安新區建筑工程標準體系,為雄安新區建筑工程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與北京、天津市開展地方標準合作,推進制定區域建筑工程標準。
加強京津冀建筑工程標準信息交流,開展已有標準互認研究,推進地方標準互認、統一和共享。
第二十一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相關方參與的國際標準化工作機制,加強與國際有關標準化組織交流合作,推進重點領域先進適用的國際標準的吸收轉化,提升本省建筑工程標準水平,推動國內優勢、特色技術標準成為國際標準。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引導建筑工程標準化工作:
(一)建筑工程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建筑工程地方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并予以獎勵;
(二)建筑工程地方標準可以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業績;
(三)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推動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為建筑工程標準。
第三章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廣采用先進技術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地方標準指標體系,引領建筑工程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建筑工程應當采用下列綠色節能技術措施:
(一)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積大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二)引導采用綠色建材,優先選用環保建材和清潔生產、舊物利用、廢棄物再生的建材;
(三)城鎮居住建筑由現行百分之七十五節能設計標準逐步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超低能耗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公共建筑由現行百分之六十五節能設計標準逐步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超低能耗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四)建筑設備能效等級應當滿足二級要求,引導超低能耗建筑達到一級要求;
(五)合理利用地熱、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資源,統籌天然氣、電力等能源供給方式,建立多種能源互補的清潔供熱系統。
第二十五條建筑工程應當采用下列安全可靠技術措施:
(一)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建筑、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主體結構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重點設防、特殊設防要求加強抗震措施,推廣使用隔震、消能減震技術。鼓勵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由50年逐步提高;
(二)城市地鐵、綜合管廊、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橋梁,以及其他道路上的大型橋梁、重要市政設施等主體結構抗震設防應當按照重點設防要求加強抗震措施,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0年;
(三)瀝青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次干路不得低于20年;
(四)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0年,暗埋的用戶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
(五)Ⅰ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不得低于200年;Ⅱ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100年至200年;Ⅲ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50年至100年;Ⅳ級防護等級城市防洪重現期為20年至50年;
(六)大城市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為30至50年;中等城市和小城鎮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為20至30年。
第二十六條鼓勵地基與基礎工程采用國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實施的新技術。
開挖深度五米以上或者地質、環境復雜的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實施監測。
第二十七條鼓勵混凝土結構工程采用高強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技術,禁止使用對人體產生危害、對環境產生污染的外加劑。
鼓勵鋼結構工程優先采用虛擬預拼裝、高效連接等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推廣裝配式鋼結構、混凝土結構、木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提升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應用水平。
第二十九條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管網工程應當采用耐腐蝕、密封性好、保溫節能的新型管材、管件和材料,提升管網的耐久性和使用壽命。給水管道的管材、管件應當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條鼓勵建筑工程采用水收集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揚塵和噪聲控制等新技術。
第三十一條鼓勵建筑工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實現施工現場、項目成本分析與控制、多方協同、勞務、物資、建筑垃圾監管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施工現場應當公布主要風險點、風險類別、風險等級、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對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應當設置告知卡,標明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標準制定
第三十三條下列涉及建筑工程的事項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需要在全省范圍內對建筑工程技術、管理作出統一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一)有關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質量和技術要求;
(二)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有關試驗、檢驗檢測和評定方法的要求;
(四)有關工程信息技術的要求;
(五)有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的要求;
(六)有關監督管理的要求;
(七)需要全省統一規范的其他要求。
對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的超限工程設計和施工技術論證成果,應當及時轉化為地方標準。
第三十四條下列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的建筑工程技術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可以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
(一)直接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生態環境安全的;
(三)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建筑工程需求,制定地方標準編制規劃和年度計劃,逐步完善建筑工程標準體系。下列標準項目應當優先列入標準編制規劃和年度計劃:
(一)涉及產業轉型升級、綠色低碳、保障民生等重點領域的;
(二)涉及建筑工程節能、安全和村鎮建設急需的;
(三)納入京津冀協同合作項目的。
第三十六條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標準采取政府委托或者社會申報形式。
列入建筑工程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政府委托項目和社會申報項目,應當成立專家組承擔相關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建筑工程地方標準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定后,應當向社會發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平臺,免費向社會公開建筑工程地方標準文本。
建筑工程地方標準編號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號段。
第三十八條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工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適時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并根據評估和復審結果確認其繼續有效或者修訂、廢止。建筑工程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五章標準實施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建筑工程標準的實施,規范建筑工程建設行為,提高管理效能和建筑工程質量。
建筑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宣傳貫徹計劃,有重點、有組織地開展宣傳貫徹活動。
第四十一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依據建筑工程標準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筑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強制性標準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推薦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的推薦性標準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對建筑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標準;
(二)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推薦性標準;
(三)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推薦性標準;
(四)建筑工程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推薦性標準;
(五)其他涉及標準實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建筑工程標準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對不依法執行標準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納入行業信用體系管理系統,依法記入企業或者個人不良信用檔案。
第四十四條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或者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的行為,接到舉報、投訴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投訴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制定建筑工程地方標準,或者制定的地方標準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標準監督檢查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對違反建筑工程標準的舉報、投訴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