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 | 作????者 |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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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08年2月1日 |
開????本 | 大16開 | 裝????幀 | 平裝 |
ISBN | 1380209147 | 字????數 | 40000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防治各類城市揚塵污染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措施。
本標準的技術內容采用國內近期關于顆粒物開放源類的研究成果,吸收了我國典型城市關于控制揚塵污染的主要技術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南開大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11月21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前言
1 適用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實施原則
5 施工揚塵防治
6 土壤揚塵防治
7 道路揚塵防治
8 堆場揚塵防治
附錄A(規范性附錄) 基于GIS的城市揚塵污染管理信息系統.
附錄B(規范性附錄) 道路積塵負荷的監測方法
附錄C(資料性附錄) 道路積塵負荷限定標準參考值2100433B
作 者:本社 編
出 版 社: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2-1
版 次:1頁 數:11字 數:40000印刷時間:2008-2-1開 本:大16開紙 張:膠版紙印 次:1I S B N:1380209147包 裝:平裝
廣聯達軟件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時,可以直接選擇載入文件,查看措施費是否符合文件計費要求,不符的按新文件載入即可。
1.83是文明施工費,應該沒有這個揚塵污染防治費的單獨費用。
這個一般是作為措施費計取的,在后面計算增值稅是要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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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精品 -可編輯 - 水安·盛世新安一期Ⅱ標段工程 揚 塵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編制人: 審核人: 安徽水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 精品 -可編輯 - 目 錄 一、編制依據 ......................................................................................................................... 0 1.1 設計文件 .................................................................................................................. 0 1.2 合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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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福景東方城 B區 101#、103#、104#、109#、 116#、117#樓工程 揚 塵 污 染 管 理 制 度 安徽溧銅建設有限公司 二 0一六年八月二日 揚塵污染管理制度 為了落實銅陵市揚塵管理目標, 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有效防治城市 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 切實有效的開展相關工作, 特制定本 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標: 提高我公司所建設的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揚塵污染為重 點,以項目為主體, 各參建單位配合, 采取綜合防治措施, 使揚塵污染從 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確保避免揚塵污染。 二、工作內容: 1、揚塵污染控制工作納入日常化管理,項目成立揚塵整治工作小組;定 期召開工作例會, 交流做法,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保證揚塵污染控制 工作長抓不懈。 2、深入開展環保宣傳活動, 加大宣傳力度, 利用制作宣傳版畫, 黑板報, 培訓等各種形式,宣傳揚塵污染控制的重要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6年9月23日由鹽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根據會議安排,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揚塵污染防治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是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立法,是鹽城市委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重點要求,是鹽城市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大氣污染防治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中央和省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15年2月1日通過的《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全省的大氣污染防治及揚塵污染防治進行了全面規范。江蘇省政府制定的《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將中央和省的決策部署落實為具體的制度規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制定《條例》,是從法律制度上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鹽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減排措施,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水平逐步提升,城鄉環境空氣質量常年全省第一、全國前列,“鹽城藍”、“鹽城好空氣”成為靚麗的城市名片。但是,隨著城市建設迅猛發展,高鐵、高速、高架、新水源地等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相繼實施并快速推進,建設施工、車輛運輸、物料堆存等帶來的揚塵污染日趨嚴重,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據市環保部門測算,我市揚塵污染約占大氣主要污染源的20%。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將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利于進一步明確職責義務,規范防治措施,強化責任追究,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
(三)制定《條例》,是順應民意呼聲、維護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嚴峻的揚塵污染形勢,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人民群眾迫切期盼嚴控揚塵污染、守護藍天白云。市人大常委會連續多年組織代表視察市區重點工程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情況,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市政協把控制工地揚塵、改善城市空氣質量作為主席會議重點督辦提案,組織委員開展民主監督活動。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多次提出加快揚塵污染防治立法的議案和提案。在編制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積極建議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體現了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更廣泛的理解與支持。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共六章四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防治職責,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保護環境和生態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職能之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條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條例》明確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并要求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建立大氣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查、考核(第五條)。為了強化揚塵污染的源頭治理,根據市情特點,規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明確規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研應用,做好預防工作(第七條、第八條)。此外,還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防治職責作了規定,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監理單位的職責(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關于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突出針對性,細化不同污染源的相應防治措施。《條例》不僅規定綜合防治,更強調分別施策。針對各類揚塵污染源的特點,分別對工程施工及裝飾裝修施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拆除工程施工(第十八條)、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第十九條)、城市道路保潔作業(第二十條)以及物料堆放場所(第二十一條)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渣土車”問題,根據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單位和車輛的運輸資質設置了行政許可(第二十二條)。為了規范建筑垃圾處置,減少二次揚塵,規定了“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范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第二十三條)。同時,對五級以上大風和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的防治措施也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實踐證明,公眾參與制度在環境保護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公眾廣泛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不僅有利于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還能夠推動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條例》專設一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眾參與機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信息應當依法公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另一方面,在信息公開的前提下,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條);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擴大揚塵污染防治的社會效果(第三十條)。
(四)關于法律責任
為了破解環保執法面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突出問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在極端天氣進行作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為了確保《條例》的實施效果,根據住建部的規章,對群眾反映強烈、在一定程度普遍存在的“隨意堆放或者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2100433B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及所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物料堆存和運輸、綠化養護作業、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地面裸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多方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維修施工、裝飾裝修、城市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養護作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砂石等非工業物料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待開發場地、暫不能開工、土地一級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及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運輸以及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被征收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的權利。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宣傳,督促會員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督促其落實;
(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四)對暫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蓋、臨時綠化、透水鋪裝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制定和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負責人、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臺賬;
(四)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
(五)結合工程特點對項目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培訓教育,并配備人員負責工地日常灑水抑塵、清掃保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所承建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內容;
(二)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
(三)監督檢查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改正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場地邊界按照標準設置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并保持整潔;
(二)施工工地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噴淋噴霧系統,配置使用移動噴霧裝置、灑水車等降塵設備;
(三)現場攪拌砂漿的,采取集中、封閉攪拌方式,并采取持續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進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鉆孔、鑿槽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采取濕法作業、密閉作業等抑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或者覆蓋,并集中、分類堆放,裝卸、搬移時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六)施工產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在場地內臨時堆存的,使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區和堆放區的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塵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規定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定期清掃周邊道路,保證出場車輛和周邊道路清潔;
(九)根據揚塵污染防治需要采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或者阻燃防塵網,腳手架上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噴淋設施;
(二)清理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處的建筑垃圾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并封閉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以及公路建設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臨時通道采取適度硬化等防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溝槽回填后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路面基層養護期間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下管線的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建(構)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城市主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雙層密目式安全網;
(二)采取擇時、濕法作業,拆除過程中持續加壓灑水或噴淋;
(三)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業的,在作業區外圍采取灑水、噴濕等抑塵措施,并在作業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周圍單位和居民。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第十五條 商鋪門店裝飾裝修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在裝飾裝修施工外圍按照標準設置硬質封閉圍擋;
(二)墻體拆改、鉆鑿切割、垃圾清理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裝修垃圾在圍擋內集中堆放,并及時清運至指定地點。
其他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并及時清理裝修垃圾。
第十六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物料貯存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閉圍擋,并加以覆蓋;
(二)裝卸時采取密閉、噴淋、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劃分場內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堆場的場坪、路面采取鋪裝、硬化等防塵措施;
(四)堆場出口應當硬化,并按照規定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經沖洗干凈方可駛出,出入口處道路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
港口碼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配備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綠化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種植土、棄土、垃圾在作業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清運;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栽植的,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公共綠地、綠化帶等各類綠地翻、覆土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樹池、花壇內覆土不得高于邊沿。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采取人工方式清掃的,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并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三)在高溫、干燥等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沖洗、噴霧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灑水抑塵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城市建成區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并采取綠化、硬化、透水鋪裝或者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管理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沿線坡地,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閑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內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明確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并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資源,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托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
第二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日常巡查、現場檢查,督促落實防治措施,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污染天氣應急方案。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氣污染的施工活動。采取應急措施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設置統一的投訴舉報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移交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施工單位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商鋪門店經營者或者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其經營管理者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立即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綠化養護作業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怠于履行監測、巡查等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臨政辦發〔2010〕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
《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