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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文????號 第248號
發布時間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實施時間 2012年3月1日
修訂時間 2018年1月24日

第248號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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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松散顆粒物質對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價格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污染的義務,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大氣顆粒物濃度和道路積塵負荷的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第八條 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防治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發包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施工工地內車行道路應當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裸露地面應當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保持施工場所和周圍環境的清潔。

進行管線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單位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道路保潔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十三條 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帶泥帶灰上路。

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 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物料堆存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

(三)對堆場物料應當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和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綠化責任制,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城區及周邊地區綠化,防治揚塵污染和土壤風蝕影響。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十七條 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揚塵排污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實行綠色信貸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提供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人民銀行應當將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的;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未鋪設礁渣、細石或者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措施的;

(三)管線和道路施工未對回填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的;

(四)從高處向下傾倒或者拋灑各類散裝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

(二)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蓬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保潔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或者當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

(二)對破損路面未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修復的;

(三)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當日清運并在道路上堆積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未進行硬化處理,路面未保持整潔的;

(二)堆場周邊未配備高于堆場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的;

(三)大型堆場未配置車輛清洗專用設施的;

(四)對堆場物料未根據物料類別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的;

(五)露天裝卸物料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的;

(六)密閉輸送物料未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予配合檢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以及中央關于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經過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一)將第二十一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修改為: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將第二十五條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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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與道路揚塵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控制技術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山開發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業主負責、公眾參與”原則。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內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拆后地塊(收儲前)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除市政建設項目外)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運輸(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外)、縣級以上公路保潔和港口碼頭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四)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翻修)、城市道路保潔、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園林綠化養護、違法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監管礦山企業落實礦山粉塵、揚塵防治的主體責任;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管環保”的原則,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八)相關部門應加強揚塵數字化管理建設,推進數據信息共享。

第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預設、使用、監督工作: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在工程承發包合同清單中予以列明,項目采取招標方式的,同時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列明,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計入建設工程總造價,并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方案中合理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專款專用,建檔備查;

(三)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揚塵防治工作:

(一)建設單位報批或登記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本時,明確項目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內容;

(二)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三)監理單位定期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并分階段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報送建設單位。

第九條 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揚塵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示舉報電話、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管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非施工作業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過24小時未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單位采用有效防塵覆蓋,超過3個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三)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圍擋,市區主要路段工地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確保整潔,圍擋宜設置噴淋降塵設施,噴淋頻次、時長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四)建成區范圍外交通工程圍擋要求,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五)工地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通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工地車輛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配套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指定專人清洗車輛,同步建立沖洗臺賬,配備視頻實時監控,并與主管部門聯網,運輸、工程等車輛車身、輪胎、底盤等部位積泥沖洗干凈且密閉后方可出場,確保出入口保持整潔,鼓勵建成區范圍內建設工地設置自動沖洗設施;

(六)水泥等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密閉存放或采取有效防塵覆蓋;

(七)石材等易起塵材料進行切割作業時,采用濕法加工,宜設置專用封閉式作業間,鼓勵預制品進入施工現場,實施裝配式施工;

(八)使用預拌砂漿、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需要現場攪拌的,依法報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九)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外溢,鼓勵采用泥漿固化技術,減少泥漿外運量。

第十條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土方開挖、回填,地基處理,拆除基坑支撐等作業過程,采用霧炮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主體結構施工時,腳手架應按規定及時設置密目安全網;

(三)現場噴涂、涂裝面打磨等作業時,采取相應有效降塵措施;

(四)在建(構)筑物上清運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采取有效防塵措施,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五)按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工地PM10、PM2.5等揚塵數據實時監測,鼓勵在線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開挖,及時回填、整平壓實,對已回填后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定期對臨時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塵區域灑水降塵;

(三)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使用容器裝載清運,作業完工后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員車輛出入口等無法設置連續圍擋的區域定期沖洗,保持路面無明顯積泥帶塵;

(五)道路日常維修、應急搶修等非長期封閉式施工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要求做好揚塵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三)款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拆除施工預算包含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在工程承發包合同清單中予以列明,項目采取招標方式的,同時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列明,并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

(二)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保持出入口整潔;

(三)風力6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拆除作業,需要爆破拆除的,選擇風力4級及以下的天氣,并采取持續灑水或噴淋措施;

(四)大面積、連片區域拆除,施工單位采用邊拆除邊覆蓋等方式有效防塵。

第十三條 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便道和生活區、拌合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等區域內的主要通行道路進行硬化,并適當采取灑水、沖洗、圍擋、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未全封閉的砂石料場應分區分類,有序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塵覆蓋,料場前場地定期灑水清掃;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員車輛出入口等無法設置連續圍擋的區域定期沖洗,保持路面無明顯積泥帶塵。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合理安排道路保潔計劃,易揚塵路段增加灑水及沖洗頻次,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等按照規范要求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

(二)加強階梯、扶手、欄桿等道路附屬設施保潔及沿街果殼箱的清運;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場內道路及站前廣場清潔,定時清洗、灑水除塵;

(四)人工清掃道路作業,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五)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公路保潔作業參照城市道路保潔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方式運輸,安裝防滴漏設施,確保裝載物不外漏、滴灑;

(二)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拋灑或飛揚物料;

(三)運輸車輛需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車輛輪胎不得帶泥行駛,確保車容車貌干凈整潔;

(四)運輸車輛裝卸物料時,采取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運載工程機械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途中工程機械上泥土等易起塵物料散落、飛揚。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裸露地面實施綠化或透水透氣性鋪裝;

(二)風力5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有效防塵覆蓋;

(四)綠化用土臨時堆場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及時進行有效防塵覆蓋,綠化工程結束后,清理清洗作業現場,確保路面整潔。

第十七條 泥漿、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卸載作業區設置有效降塵設施,其他區域采用有效防塵覆蓋或簡易綠化;

(二)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保持出入口整潔;

(三)棄置飽和后,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第十八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場所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采取圍擋、噴淋、覆蓋等有效防塵措施,圍擋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設置混凝土圍墻或其他倉儲設施,應全封閉或配備噴淋等有效降塵設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時,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有效防塵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保持出入口整潔;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第十九條 礦山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制定礦山粉塵、揚塵防治工作計劃,明確爆破、破碎、儲運等重點環節防塵措施,建立定期監測制度和報告制度;

(二)加工區及其周邊可綠化區域采取有效綠化防塵,破碎過程中半成品石料實行膠帶分類輸送的,輸送帶全程封閉,落料口宜配備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裝備,并輔以噴淋、噴霧等有效降塵措施;

(三)裝卸區設置噴淋、噴霧等有效降塵設施,裝卸作業時,相應設施必須開啟;

(四)礦區運輸道路路面類型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備霧化噴淋裝置或配備灑水車定期灑水;

(五)礦區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保持出入口整潔。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易起塵原材料運輸、堆放等過程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措施,廠區內物料應采取封閉式皮帶運輸(含碼頭到料庫的物料輸送),如需叉車、鏟車等搬運輸送的,各項操作在封閉場所內進行或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二)轉運、篩分、破碎等易起塵生產輸送環節,采取有效揚塵收集和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

(三)除綠化區域外,廠區內道路和場地采取硬化措施,并保持硬化路面整潔、無損;

(四)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保持出入口整潔。

第二十一條 各類裸露土地應采取覆蓋、綠化、鋪裝等有效防塵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地和拆除工地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水利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河道沿線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政道路和公共綠地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其他裸露土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監管。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以及其他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不斷加強揚塵防治數字化信息管理水平,并向大氣辦報送年度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指導督促本系統落實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

(二)制定建設項目工地揚塵管理標準和道路運輸揚塵防治管理辦法,由大氣辦牽頭聯合審查確定;

(三)建立日常巡查機制,每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均應指派一名監管責任人,其中以鄉鎮(街道)為實施主體的,鄉鎮(街道)同時指派一名監管責任人,實行雙員巡查制,落實巡查責任。發現違規違法案件,按照制定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處置,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

第二十三條 每兩個月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或部門聯合檢查,也可根據需要增加督查檢查頻次,由市大氣辦統一組織安排,市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對未按規定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提出整改或處罰建議,主管部門應及時落實,并將結果通報市大氣辦,實施督辦單銷號管理,同一事件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第一次書面提醒,第二次進行約談,第三次提出責任追究調查建議。

第二十四條 在聯合檢查、專項督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以下情形的,應根據省市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的有關辦法,對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提出責任追究調查建議,如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應移交相關部門:

(一)同一項目累計收到同一層級整改督辦3次及以上的或收到建議立案2次及以上的;

(二)項目收到建議立案單,但未進行立案處罰,且未書面說明理由或理由未被認可的;

(三)同一項目明顯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

(四)在秋冬季、省級以上重大活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或預期持續惡化期間,未按照要求執行大氣環境質量保障措施的;

(五)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指出后,主管部門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展巡查,或巡查不認真、不細致,所監管的項目明顯違法行為沒有被發現或制止的。

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應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考績考核,建立有效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對市級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年度考績考核和行風評議,由市大氣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二)考核分為空氣質量和工作情況,其中市級空氣質量顆粒物指標考核責任由市級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及其他重點領域揚塵污染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三)各縣(市、區)政府也應加強對各街道(鄉鎮)空氣質量指標考核,完善鄉鎮(街道)大氣環境質量監測體系,連續兩個月單月顆粒物濃度同比上升的,應書面提醒;連續三個月單月顆粒物濃度同比上升的,應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考核扣分;連續四個月單月顆粒物濃度同比上升的,應提出責任追究調查建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已有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溫政令〔2011〕130號)同時廢止。

根據7月1日開始實施的《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現在開始,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將面臨5000元至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將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辦法》規定,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未實行環境監理的,對發現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環境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企業立即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如果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將被限期整改,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如果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將被限期整改,處1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罰款2萬元。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臨政辦發〔2010〕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

《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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