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組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作用,保證專家組有效開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組是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提供專業支持和咨詢服務,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救援提供技術支撐的高級技術專家隊伍。
第三條 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預案等的制(修)訂工作;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技術咨詢、學術交流和重要課題研究;參加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的救援工作;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評估。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專家組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專家組工作制度,承辦專家的聘任、考核、換屆和獎懲工作。協調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組織專家學術交流和技術培訓工作,建立專家數據庫,安排專家組年度工作任務,審定專家組工作計劃。
第五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應急指揮中心給予表彰。
第六條 專家組由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儲運、危險化學品與煙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冶金、通信、醫療和安全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 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三)能夠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害等救援工作。
(四)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和10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熟悉相關專業和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事故、災害等救援現場經驗。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能夠有效履行職責。
第八條 專家組實行聘任制,由應急指揮中心履行專家聘任手續,每屆任期3年。聘任程序為:
(一)推薦。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等推薦專家人選。
(二)審批。應急指揮中心綜合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確定擬聘專家名單,并組織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業務部門復核,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三)公示。在應急指揮中心網站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及個人相關信息資料,時間為7個自然日。
(四)聘任。公示合格的專家由應急指揮中心頒發專家聘任書和專家證,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九條 專家組和專家應遵守以下制度:
(一)工作任務制度。專家接到應急指揮中心的任務通知后,應如期抵達執行任務。執行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指派函件和專家證。專家有權了解與任務有關的情況,進入有關現場工作,調閱相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工作任務結束后2周內,應向應急指揮中心提交任務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應急指揮中心商請專家執行任務時,一般應將有關情況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
(二)決策咨詢制度。專家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全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決策咨詢服務;在參與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救援時,專家組應及時分析事故和災害的特征、影響程度、發展趨勢,從技術的角度向現場指揮機構提出處置要點及防護措施等意見建議。對專家組提出的有關應急管理的重要建議,應急指揮中心將及時組織研究并給予回復。
(三)專家會議制度。專家組每年召開一次由相關專家參加的工作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時可臨時召開。專家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部署任務,完善機制,表彰先進,研討國內外重大應急實踐、理論和技術課題等,相關專家應按照應急指揮中心通知的主要議題和議程認真做好參加會議準備。專家組會議由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專家組組長主持。
(四)解聘退出制度。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退出專家組;專家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組正常活動或無故不接受指派任務的,視為自動退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辦法的專家將給予解聘。對退出和被解聘的專家,應急指揮中心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告。
(五)保密工作制度。專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任務的相關信息。對于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將酌情給予批評、通報等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未經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專家不得擅自以專家組名義組織或參加各類活動。
第十條 應急指揮中心在技術裝備部設立專家組工作辦公室,具體承辦專家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專家組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應急指揮中心列入年度業務專項預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專家組召開相關會議、評審科技項目、開展專題調研、研究重大課題、組織事故救援與評估工作等。
第十二條 專家參與應急指揮中心指派的工作和專家組工作所發生的差旅、食宿等相關費用由應急指揮中心承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的通知
應指技裝〔201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支持國家安全生產應急專家組的工作,為專家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2012年12月17日
生產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一條 全公司各車間、班組應經常開展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定期檢查:全公司性檢查每季度一次,生產安全部、各車間每月一次,工段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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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促進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 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 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管理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分級負 責、歸口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 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 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 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的需要。安全生產應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適應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單位危險性分析狀況、重大危險源情況以及本行業、本地區易發事故等編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及有關行業標準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風險種類、生產規模等特點,對應急預案框架結構等要素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者要相互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形成預案體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名稱:單位名稱 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單位名稱 事故類別 專項應急預案;單位名稱 工作場所 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與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三)與事故風險和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五)應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體、操作性強;
(六)要素完整,文字簡潔,信息準確。
應急預案的評審、備案與發布
第十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論證或評審,并征求預案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分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
應急預案內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寫人員和預案涉及所有職能部門人員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職責清晰、程序明確、內容完整。
應急預案外部評審由編制單位組織本行業專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項內容法制化。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實行分級備案制度。
中央駐晉企業、外省駐晉國有控股企業、省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分級備案的具體辦法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經營性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之日前10天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并提交《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提交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評審報告;
(三)提交報備的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各1份。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審查工作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應急預案辦理備案手續,對審查未予通過的應急預案,應向生產經營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延期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實施,并抄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崗前培訓,使其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程序和崗位應急措施,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高危行業企業要針對生產易發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實戰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預案備案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該單位應急預案響應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應急預案中明確的組織機構、有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經調整的;
(二)應急預案中相關部門、單位或人員以及與其他預案的銜接關系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應急預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險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完工后;
(六)應急預案演練或響應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部門或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報送原應急預案備案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負責應急預案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并對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擴大等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變更、換發和年審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向頒證管理機關提交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頒證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檢查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沒有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三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未按照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不能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針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宋元明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主任
王晉中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黨委副書記、常務副書記
牛森營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
張平遠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委員會副書記、紀委書記
高廣偉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
雷長群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巡視員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聯絡員會議制度》。現予印發。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