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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的方案》的規定,為了做好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國家重點需要,搞活流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是國家重點需要的部分重要的機電產品。這部分產品由物資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會同生產管理部門向生產企業下達國家合同訂購任務。國家合同訂購任務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由國家安排,生產企業要優先供貨。

第三條 按照《關于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的方案》,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共有93種,具體品種目錄由物資部制訂。隨著物資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和供需形勢的變化,國家合同訂購產品目錄今后將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 國家合同訂購的機電產品,用于解決下列國家重點需要:

1、國家計劃委員會批準的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中央重點建設項目、國家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和中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

2、國防軍工;

3、援外;

4、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和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主機配套;

5.救災等其他重點需要。

國家合同訂購的農機產品,除解決上述需要外,還要解決部分老少邊窮地區、重點農牧業工程項目和國家商品糧基地的需要。

第五條 國家重點需要的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由下列單位向物資部(機電設備司總歸口)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提出: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中央重點基建項目、國家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和中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承包單位或組織設備成套供應的單位提出(物資部設備成套司歸口);國防軍工由軍事裝備、軍工生產和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物資部國防軍工司歸口);援外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單機配套由物資部和生產管理部門按主機配套核算后提出;老少邊窮地區需要的主要農機產品由有關省、自治區向物資部提出。

第六條 國家合同訂購任務原則上安排在產品質量好、守信譽、技術先進的國家重點企業。合同訂購企業的名單每年由物資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管理部門根據需求情況和用戶的意愿,按照擇優和相對集中原則確定。

第七條 國家對生產企業合同訂購的數量,通用性產品一般不超過全年生產計劃的50%,個別企業最高不超過70%。

生產企業要積極承接國家合同訂購任務,沒有特殊理由,一般不得拒絕接受國家合同訂購任務。

第八條 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平衡和下達。

1、物資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國家重點需要進行審核、匯總和平衡,并會同生產管理部門匡算國家合同訂購產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數量,由生產管理部門報物資部和國家計劃委員會核定。

2、物資部和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根據核定的主要原材料數量和國家重點需要情況,提出各種合同訂購產品的安排數量,生產管理部門納入年度生產計劃,并列出“其中:國家合同訂購任務”,逐級下達到生產企業。

3、部分產品安排有困難的,由生產管理部門組織企業增加生產;仍滿足不了需要的短線產品,按需要的輕重緩急進行安排。

第九條 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產需銜接和落實。

1、國家合同訂購產品,由物資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會同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需要組織產需銜接訂貨。

2、生產周期長的大型、專用設備,進行專項預安排。

3、國家確定的電力建設項目所需的合同訂購機電產品,按照“計劃單列,戴帽下達,專項訂貨,專項核銷”的精神,予以專項安排,組織訂貨。

4、物資部協同生產、使用部門安排的合同訂購產品,物資部審查需要,確定安排數量,生產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技術條件審定,共同組織訂貨落實。

5、國家合同訂購產品的訂貨,原則上都要訂到具體建設單位和用戶;救災等其他重點需要的產品,由物資部委托有關單位代理簽訂合同。

6、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國家合同訂購產品,要積極推行招標投標,中標的產品納入國家合同訂購任務。

7、國家合同訂購產品的訂購合同,除省、自治區、市按核定的用于地方自配的配套產品外,其余合同均須加蓋物資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門的“合同訂購專用章”。

第十條 核定主要原材料的依據、范圍和方法。

1、國家合同訂購的機電產品所需主要原材料分地區、分企業的核定,以生產企業承接蓋有“合同訂購專用章”的訂貨合同為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用于自配部分的產品,以物資部和生產管理部門共同核定的數量為核算主要原材料的依據。

2、按訂貨合同核算的主要原材料范圍是:鋼材、銅、鋁、鉛、銅材、鋁材共六種。

3、生產管理部門首先按物資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提出的各種合同訂購產品安排數量,核算所需主要原材料,做為國家預撥原材料的依據;生產企業按“國家合同訂購任務”先預撥主要原材料。

4、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訂貨基本結束后,物資部、受委托的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承接的國家合同訂購任務,對各種合同訂購產品的安排數量進行調整,生產管理部門按調整后的安排數量分地區、分企業核定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數量指標,經物資部審核后,納入國家物資分配計劃,并逐級下達到生產企業;實物由物資部門組織供應。

第十一條 單機配套的范圍和管理

1、單機配套的范圍是,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和國家合同訂購的主機設備配套所需的國家合同訂購和指令性計劃分配目錄中的配套產品。

2、物資部會同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指令性生產計劃和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主機設備配套需要的合同訂購產品,按配套定額核算配套用量,納入生產計劃。

3、主機設備配套需要量較大的軸承、電動機、鉛酸蓄電池、內燃機四種產品,物資部會同生產管理部門核算配套用量,部門內部配套部分,由各部門在原有協作關系的基礎上,組織各地方自配或定點協作供應。

4、主機設備配套需要的汽車底盤和電線電纜,經物資部和生產管理部門按配套定額核算配套用量,納入指令性計劃平衡分配。

第十二條 加強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管理和監督。

1、國家按合同所核撥的主要原材料,必須用于完成國家下達的合同訂購任務,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克扣和挪用。

2、由于生產企業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成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除按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責任外,國家在下一次核撥材料時,要把這批合同所核撥的材料指標作相應扣除。

3、國家核撥的主要原材料指標在落實訂貨時,如訂貨品種和交貨等不能滿足生產需要,企業應積極進行串換調劑和市場購買,由此影響生產成本時,產品價格可相應調整,但不能中止執行合同。

4、接受國家合同訂購任務的生產企業,應定期向下達訂購任務的管理部門反映合同執行情況和問題。有關管理部門要有重點地檢查企業合同完成情況,并積極協調解決企業生產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三條 受委托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所管理的專業設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實施。

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管理辦法(試行)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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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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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合同訂購機電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簡介文獻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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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2006-10-10 13:24 文章來源:條法司 文章類型:原創 內容分類:政策 查看他人的意見和建議 現將新制訂的《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 規章草案公 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 2006年 10月 20日。 聯系人:條法司 于方 電話: 65198751 傳真: 65198996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 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整頓和規范市場秩 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 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 口商品檢驗檢疫法實施條例》 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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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2)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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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8頁

評分: 4.4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第 7 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 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維護市場秩序,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 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 (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 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 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 (一)已經使用 (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 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 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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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房者在確定了買房意向之后,經過購房者與出賣人雙方的平等協商,購房者和開發商共同將正式的合同條款輸入合同備案軟件,進行網上簽約。

2、開發商和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上報成功后,打印正式的(電子)合同,購房者和開發商履行簽字手續,打印的份數依據付款方式確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貸款需打印5份。

3、開發企業需要在網上簽約的3個工作日內,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合同蓋章備案手續。開發商和購房者網上簽約上報之后,開發商需要攜帶全部的購房資料,全套已簽字蓋章的紙質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轄權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合同蓋章備案手續。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現將《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具體內容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信息開展的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納稅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納稅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統一納稅信用管理。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

第八條 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

第二章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收集。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一條 納稅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稅務管理系統中暫缺的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稅務內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三章 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五)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第四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適當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相關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備忘錄、協議等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章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襄垣縣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制森林消防員隊伍日常規范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的合同制森林消防員。

第三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的日常管理貫徹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的方針,按照消防部隊正規化、規范化的建設要求,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服務的原則,培養英勇頑強、勤奮踏實、公正廉潔、雷厲風行的優良作風。

第四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訓練、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和責任追究機制,培養消防員嚴明的組織紀律和優良的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和工作效率。

第五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之間、森林消防員與現役官兵之間,政治上一律平等,應當互相關心、互相幫助。

第六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的日常管理由縣消防大隊具體負責,縣林業局負責進行業務知識指導培訓。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由消防大隊和縣林業局負責征招。

第八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的初次招收對象年齡在18-30周歲,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審查上符合公民應征入伍的政治條件,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執行。駕駛員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原則上在退役士兵中進行招錄。

第九條 征招的合同制森林消防員與縣消防大隊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我縣的標準為森林消防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的試用期為兩個月。勞動合同第一次簽訂期限為三年,最多簽訂三期合同,且年齡不能超過35周歲。

第三章 組織紀律

第十一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做到:

(一)政治堅定、忠于國家;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

(三)團結協作、服從大局;

(四)遵紀守法、嚴守秘密;

(五)舉止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應當自覺維護消防部隊的聲譽和形象,聽從指揮,服從管理,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樹立集體榮譽感。

第四章 儀容舉止

第十三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在工作期間應當儀表莊重,著裝整齊,舉止得體。

第十四條 儀表要求:

(一)保持頭發、面容整潔,發型文雅大方。不得染鮮艷彩發、男性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剃光頭或蓄胡須;

(二)不得紋身。

第十五條 著裝要求:

(一)工作時間內按統一著制式服裝,標志佩戴齊全;

(二)辦公區域內不得敞懷,不得佩戴夸張的首飾飾物。

第十六條 言行舉止要求:

(一)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在工作中應使用普通話;

(二)工作場所不得大聲喧嘩、嬉笑打鬧;

(三)工作時間(含中午休息時間)內不得飲酒,非吸煙區域內不得吸煙;

(四)坐立行走應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準搭肩挽臂;

(五)禁止有損消防形象和聲譽的言語和行為。

第十七條 對于不符合儀容舉止規定的,管理干部和班長應要求其立即糾正。對于多次違反儀容舉止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考核不稱職處理。

第五章 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條規定,符合招收條件的招聘人員經過崗前二個月集訓,集訓期為試用期,每月工資為我縣最低工資標準人民幣1190元。集訓結束通過考核的森林消防員,工資分為三個檔次,第一檔為工作時間為1-3年,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1500元,考勤補貼人民幣500元;第二檔位工作時間為4-6年,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2000元,考勤補貼人民幣500元;第三檔為工作時間為7-9年,每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2500元,考勤補貼人民幣500元;試用期間不發考勤補貼(此條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服裝費

按每名“合同制森林消防員”錄用時間為三年,對三年時間內所需服裝進行測算,服裝費每年需1984元/人。

第二十條 伙食費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伙食費標準按二類區三類灶標準。有地區補助的也應保障,與現役隊員執行統一標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障:(按企業用工性質交繳社保基金)

(一)養老保險:以地區月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按基數的28%進行繳納(其中個人8%、企業20%)。

(二)工傷保險:(以地區月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按基數2%的比例全部由單位進行繳納。

(三)醫療保險及費用:醫療保險以(地區月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按8.5%比率計算(其中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

(四)失業保險及費用:失業保險以(地區月平均工資水平)為基數,按基數的3%的比例進行繳納(其中企業2%、個人1%)。

第二十二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隊員在工作中造成傷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賠付。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由于個人原因或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應事先向所在單位報告,得到允許后方可使用假期。由于緊急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因工作需要接觸的任何秘密,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履行保密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或發現泄密事故、“一機兩用”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果斷措施避免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同時必須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

第二十六條 工作期間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工作中遇到或發現重大情況應及時上報,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

第二十八條 使用器材裝備、辦公設備應遵守說明和規定,愛護公物,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不得擅自拆卸器材裝備或改變辦公設備的硬件、軟件配置。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公安機關信息系統。不得利用公安網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禁止瀏覽、運行、復制工作范圍以外的各種網頁和程序。

第三十條 自覺維護營區和辦公區域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內務設置應當統一、規范,辦公用具的擺放、圖像標語懸掛張貼應當整齊,保持營區和辦公環境整潔美觀,秩序井然。

第三十一條 在休假、工作崗位變動、辭職或被辭退時,必須將本人負責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設備等進行移交。離開單位時的,必須交回相關工作證件。移交工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并有所在單位領導或該領導指定人員在場時進行。

第七章 輪班加班

第三十二條 根據勞動法有關條款及消防工作的性質和崗位要求,戰斗員崗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工作制;非接到上級指示或執行重大節假日的安保活動,每周可以休息兩天。

第三十三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工作期間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工作期間經批準離開崗位時,應當安排人員代班。換班時,交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八章 考勤和請假程序

第三十四條 考勤登記項目為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工、產假、婚假、休(探)假等。

第三十五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未經領導批準,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后到達工作崗位的為遲到;未經領導批準,在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為早退。

第三十六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使用各類假期,必須按規定程序事先辦妥請假手續,請假應逐級申請。

第三十七條 凡被批準的《請(探)假報告表》應留存作為考勤依據。考勤由中隊具體操作。

第九章 假期規定

第三十八條 休(探)假

(一)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工作已滿2年不滿3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3年不滿6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6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在休(探)假期間因工作需要被召回的,應安排補休。確因工作需要當年未享受休假的,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三)合同制森林消防員請事假天數應從年休(探)假期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 日常請假

(一)家在駐地的森林戰斗員,每周可回家休息2天,通常為第一天早上8:00后離隊,第三天9:00前歸隊。

(二)請假五日以內且不遠離駐地的,由中隊執勤隊長(直接領導)批準;請假五日以上的或正常休(探)假的,由大隊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婚(產)假

(一)達到法定年齡的25周歲以上的男性森林消防員可享受15天婚假;結婚年齡以結婚證書批準日為準。

(二)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的配偶生育,給予其陪產假15天。

第十章 紀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合同制森林消防員處分種類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解除勞動合同。

對合同制森林消防員給予處分,除解除勞動合同由大隊報林業局審批外,其他處分由消防大隊自行決定。

消防大隊對合同制森林消防員作出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處分時,必須制作相應的記錄,并由其本人簽字確認后,留存備查。合同制森林消防員因違規違紀被三次誡勉談話的,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滅火救援或執勤戰備檢查時有兩次未跟車出動的;工作、訓練及公差勤務中,作風懶散、消極怠工,長期泡病號超過一個月的;逾假不歸超過48小時的;兩次不假外出的;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頂撞領導的。

(二)在滅火救援中重大失誤,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火勢蔓延擴大的。

(三)違反網絡安全使用規定,“一機兩用”的;故意刪除、銷毀、藏匿、更改檔案資料或內網密碼的;利用網絡惡意傳播有損消防部隊形象言論的。

(四)工作期間,因違反管理規定、操作規范,或其他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駕駛單位車輛,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

(六)征招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治安處罰的。

(七)拉幫結派,搞小團體,不服從領導命令和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任期考評為“不稱職”。

(九)其它違法亂紀、道德敗壞情形的。

第十一章 崗位職責

第四十三條 中隊干部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情況,抓好隊伍經常性管理和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規范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隨時做好滅火救援準備。

(二)熟悉本轄區重點單位的基本情況,指揮執勤力量出動,負責火災撲救、搶險救援現場的組織指揮。

(三)帶領全隊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幫助班長提高組織指揮和教育管理能力。

(四)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認真組織黨團組織活動,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關心愛護隊員,增強團結協作。

(五)帶領全隊認真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教育隊員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六)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各項任務。

第四十四條 班長職責

(一)掌握本班人員情況,帶領本班人員認真維護、保養、熟悉執勤戰斗裝備,保證隨時處于良好狀態。

(二)熟悉轄區重點單位基本情況、常見災害事故處置對策、執勤戰斗預案中的任務和要求。

(三)確定戰斗分工,妥善處理本班執勤戰備中發生的問題,并及時報告值班隊長。

(四)負責本班安全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五)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 戰斗員職責

(一)熟悉轄區內消防水源常見火災處置的行動要求。

(二)熟練使用個人的裝備器材,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三)保證個人裝備和負責保養的器材裝備完整好用。

(四)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做好安全防護,堅決完成任務。

第四十六條 駕駛員職責

(一)熟悉轄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單位地址和執勤戰斗的行動要求。

(二)熟悉掌握車輛及車載固定消防設施的技術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及時排除一般故障。

(三)維護、保養車輛固定消防設施,保證油、水、電、氣、滅火劑充足,保持車輛完整好用。

(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行車規定,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十七條 通信員職責

(一)堅守崗位,按照出動命令或者報警指令及時發出出動信號,規范填寫相關記錄。

(二)熟練使用通信裝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發現故障及時報告并修復,保證通信聯絡暢通。

(三)掌握轄區交通道路和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有關情況,熟記通信用語和有關單位、部門的聯系方法。

(四)接到上級指令,及時報告值班隊長。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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