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 |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ional earthquake social service pro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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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規范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 | 相關法規 | 《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
級????別 | 二級管理單位 | 對????應 | 地震社會服務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管理,依據國家基本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遵照《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同時結合社會服務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服務工程屬于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的組成項目之一。社會服務工程按建設內容分為:震害防御服務系統、地震應急救援服務系統、地震預警示范系統。按建設單位分為39個單位子項目,單位子項目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
第三條 社會服務工程投資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為中國地震局。
第四條 社會服務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社會服務工程建設實行兩級管理體制,中國地震局為一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指承擔社會服務工程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和各直屬單位。
第六條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是社會服務工程法人。
第七條 項目責任人代表項目法人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單位子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
第二節 項目法人和責任人管理職責
第九條 項目將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職責:
(一)按《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負責與中國地震局各司室溝通。
(二)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
(三)組織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報中國地震局;
(四)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五)組織編制建設單位預算;
(六)提出預算內的設計變更意見,報中國地震局;
(七)負責投資控制;
(八)負責進度控制;
(九)負責質量控制;
(十)負責招標采購的管理,實施中國地震局集中采購;
(十一)提出設備和軟件的技術指標,報中國地震局;
(十二)負責財務的管理;
(十三)組織項目培訓;
(十四)每月向中國地震局匯報項目進展和下階段工作;
(十五)每月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匯報項目進展;
(十六)負責項目檔案歸檔和管理工作;
(十七)在中國地震局主持下,組織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
(十八)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九)負責項目總驗收的準備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責任人職責:
社會服務工程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責任人代表項目法人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從項目立項開始到項目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對項目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實現項目的目標。同時對整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采購、合同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實行“三師”即總設計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三辦”即總設計師辦公室(簡稱總設辦)、總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工辦)、總會計師辦公室(簡稱總會辦)管理體制。
“三辦”在項目法人和“三師”的領導下工作,“三師”對項目責任人負責。
第十二條 總工程師職責
項目總工程師在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工辦工作。根據項目設計,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負責項目建設中有關工程技術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和根據需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預算內修改設計的建議;審核項目建設依據、技術規程,提交項目驗收報告等。
第十三條 總工程師辦公室職責
(一)對項目法人負責,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對項目總工程師負責,負責項目技術指導、協調和咨詢;
(二)負責起草項目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制定項目相關技術規程;
(三)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的組織工作;協助開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相關內容的編制;
(四)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
(五)負責制定工程進度計劃和年度用款計劃;
(六)負責審核項目年度建設任務和投資計劃;
(七)負責對建設單位的項目實施進行監督與管理;
(八)負責項目統一集中采購的招標組織工作,組織編制項目采購招投標和合同文本,負責合同的執行管理;
(九)負責建設單位項目進展匯總工作,編發項目簡報,檢查和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十)負責組織編寫項目驗收報告;
(十一)承擔對各建設單位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配合項目一級管理單位開展項目審計監察,并負責項目審計監督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項目各類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并配合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檔案進行驗收;
(十四)負責與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溝通聯系;
(十五)負責項目的宣傳與報道;
(十六)承辦項目法人和項目總工程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總設計師職責
項目總設計師在中國地震局相關業務司室和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設辦工作,負責項目設計工作;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寫;協助指定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項目總設計師辦公室成員對項目的預算內設計變更或調整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總設辦職責
(一)對總設計師負責,協助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預)算的編制;
(二)負責審核項目的預算內設計變更或調整;
(三)協助項目及分項開展測試大綱和驗收大綱的編制;
(四)承辦項目總設計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總會計師職責
項目總會計師在項目法人的領導下,主持總會辦工作。負責組織制定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并對有關財務重大事項提出決策建議,審核項目預算和年度投資計劃,組織編制財務分析報告和竣工決算工作。
第十七條 總會辦職責
(一)對項目總會計師負責,組織制定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指導、培訓、監督、檢查各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三)負責審核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四)參與項目重大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
(五)監督檢查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提供項目財務分析和建議;
(六)組織編制項目財務報表、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總會辦財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并接受上級財務及審計部門對項目投資管理的監督檢查;
(九)承辦項目總會計師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建設單位職責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法人代表為單位子項目責任人,對單位子項目的管理負責。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建本單位社會社會服務工程管理機構,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管理規章制度;
(三)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四)負責控制本單位項目投資概(預)算執行和工程進度;
(五)負責本單位項目實施進度月報編制和上報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項目工程建設質量;
(七)負責組織本單位的施工圖設計;
(八)負責本單位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組織本單位項目工程、設備及軟件等的招標;
(十)負責本單位項目資產的管理;
(十一)負責本單位項目信息資料及檔案的管理;
(十二)配合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本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
(十三)負責對本單位項目實施審計追蹤工作;
(十四)負責本建設項目的宣傳及保密工作。
(十五)協助、配合投資部門、一級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對本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及時反映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措施。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年度投資概算由項目法人匯總審核,報中國地震局,經批復后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完善投資控制的制度,嚴格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預)算編制年度預算,作為建設單位投資管理和單位工程建設的依據。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實際造價控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指標內。嚴禁擅自變更設計概(預)算,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凡發生重大技術變更不涉及投資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報項目法人,經總工程師和中國地震局主管業務司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如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因其它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投資的,建設單位必須報項目法人,經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中國地震局主管業務司審核后,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報批。預算調整上報文件內容包括:
(一)調整理由:方案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調整內容:調整后的設計方案、圖紙、概(預)算、技術規范和其他內容等;
(三)調整前后比較:變更方案與原方案在設計目標、具體技術指標、標準、質量、工期和造價上的比較分析;
(四)建設單位項目責任人、設計方與監理方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單位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和現場洽商。單位工程具體施工方案的設計方在簽發涉及投資變動的設計變更前,需征求建設單位意見。發生重大技術變更或涉及投資調整的情況,由建設單位依據本辦法的第二十一條執行。在現場涉及經濟性的洽商需嚴格簽字程序,一般情況下需由單位工程的施工方、監理方和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單位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應符合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形象進度、合同約定條款及時撥付工程款。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工程監理制。建設單位責任人對項目建設質量終身負責;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對項目建設質量管理進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依照項目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等,嚴格監控工程實施過程,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標準。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通過監理機構對工程的各項實施環節與建設成果實施監管。
第五章 進度管理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項目總體目標的實現,項目法人應實時跟蹤項目進展,并通過項目網站、文件、工作簡報等方式及時通報項目進度。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階段性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建設單位要建立項目例會制度,重要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并及時上報項目法人。
第三十條 項目實行定期工作匯報制度。各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進展,形成周、月、季度報告,并及時報項目法人。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階段建設任務的,視情況報請中國地震局給予通報,并責成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影響項目進度的特殊情況,建設單位要及時向項目法人報告。
第六章 招標采購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招標投標制。項目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采購。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招標程序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和《中國地震局政府采購管理細則》、《中國地震局政府采購規程》以及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如采用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招標核準方案》中的招標方式之外的方式進行采購,應按規定提前向中國地震局申請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采購結果須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將所有政府采購項目按照財政部預算管理要求全部編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過程中各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合同管理制。項目合同文本必須采用國家工商管理等部門制定的規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條 項目合同必須經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查后方可簽訂。項目財務部門按照生效后的合同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全過程負責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等合同文本的保管、整理和歸檔。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合同執行跟蹤機制,全過程監督合同執行情況;建立合同處理機制,控制和有效處理合同變更、索賠,妥善解決合同爭議。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和管理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切實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權限,對財政資金管理和支付,要認真執行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形成的資產均為國有資產。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對項目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領導責任。建設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責成專人負責相關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資產驗收手續,設置項目資產核算的必要輔助賬簿或數據庫,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確保項目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項目質保金的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確保質保金保管安全,清退有序無誤。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經批復后,對交付使用的資產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并報項目法人備案。在項目建設期間要保持財務人員的相對穩定,對確需調整的項目財務人員,要函告項目法人備案。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檔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局《國家重大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管理規范》和中國地震局《重點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檔案部門要按照項目法人列出的項目檔案歸檔目錄,責成專人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登記、整理和歸檔工作,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五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密的檔案材料,要按檔案保密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并適時做好檔案的解密、銷毀等工作。
第十章 審計和監察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計監察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配合中國地震局對各建設單位概(預)算執行、項目資金與資產及違規問題進行審計監督;建設單位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概(預)算執行、項目資金與資產及違規問題的審計監督,并督促建設單位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審計監察部門要責成專人負責項目審計監察工作,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五十四條 審計監察人員要按照《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注重對項目政府采購招投標、項目預算執行、項目合同簽訂及涉及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環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項目審計監察部門要配合上級審計監察部門的工作,并協助查處項目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第十一章 驗收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實行分級驗收。
(一)單位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
(二)單位子項目檔案驗收工作由中國地震局辦公室主持,項目法人配合做好組織工作;
(三)單位子項目的技術驗收由中國地震局相關司室主持,項目法人配合做好組織工作;
(四)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由中國地震局主持,項目法人(項目責任人)在中國地震局的領導下組織驗收工作;
(五)項目驗收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主持;
第五十七條 單位子項目投資完成率達到95%以上,經試運行合格,并通過項目技術驗收、檔案驗收,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方可向項目法人單位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
第五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在所有單位子項目竣工預驗收通過基礎上,編制總體竣工財務決算,方可申請進行項目總驗收。
第五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按照《中國地震局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先審核后審批”的原則進行。各建設單位完成單位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后,項目法人(項目責任人)負責組織編制項目財務竣工決算,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六十條 驗收工作按照中國地震局發展與財務司組織編制的驗收大綱執行。
第十二章 獎懲
第六十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國地震局對在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環保節能、技術創新等方面獲得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項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對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和規模、嚴重超概算、建設質量低劣、進度嚴重滯后的建設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采購結余資金。
挪用、截留項目建設資金以及采購結余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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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適應公司戰略發展,調動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實 施精細化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明 確公司與項目部雙方的責權關系,特制訂本辦法。 工程項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項目為對象,以項目經理責任制、成本核算制為基礎,以實現 工程項目合同內容為目標,以與此相適應的一整套施工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證,對工程 項目的成本、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控制的管理體系。 為加強項目管理,充分調動項目全體人員的積極性,確保產值、成本、利潤、質量、安 全、企業文化、團隊建設等目標的實現。工程項目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代表 項目經理部與公司簽訂目標責任書。項目經理是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對項目實施全面管理 的代表,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管理權限。項目經理部必須全面貫徹執行公司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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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項目管理和核算,加強內部控制,發揮工程投資效益,防范工程 項目管理中的差錯與舞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工程 項目(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企業、控股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 單位。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工程項目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工程項目管理的范圍 第四條 工程項目是指企業尚未完工或雖以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項工程。其范圍包 括: 1、基本建設工程。列入國家或地方基建計劃的建筑安裝工程。 2、技術改造工程和科研開發項目。列入國家或地方、企業技改、科研開發計劃的新建工 程等。 3、列入企業計劃的固定資產安裝改造、大修工程。 4、環保改造項目及其他項目。 第三章 工程項目的管理與控制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工程項目業務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管理,保障項目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地震安全計劃管理辦法》、《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的基本任務是:促進項目建設規范、順利進行。
第三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審計實行建設單位法人責任制。
第四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遵循“事前參與、事中監督與事后檢查相結合”、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五條 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實行兩級管理。
中國地震局為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一級審計單位,中國地震局監察司按職責對項目審計行使宏觀管理;項目法人受中國地震局委托,對項目審計實施具體管理;建設單位為二級審計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審計。
第六條 項目法人審計職責
一、組織制定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
二、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單位項目審計工作;
三、負責對建設單位項目預算、資金執行和項目資產的審計監督;
四、負責對項目重大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進行監督;
五、組織匯總建設單位季度審計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
六、負責提交項目年度審計報告和竣工審計總報告;
七、負責項目執行期間審計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八、組織并接受上級審計部門和中介審計機構的監督檢查;
九、協助上級審計部門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審計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和相關細則;
二、指定專人負責項目審計工作,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三、對本單位項目預算、資金使用與資產安全實施全過程追蹤監督和審計;
四、負責本單位項目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的審核;
五、負責提交本單位季度審計報表、年度審計報告和竣工審計報告;
六、督促本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和違規事項進行整改;
七、協助上級審計部門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章 審計監督重點
第八條 對項目采購的審計
一、項目招投標程序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中國地震局的相關規定;
二、項目采購行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采購審批手續是否健全。
第九條 對項目合同的審計
一、項目簽訂的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國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門規定的統一合同文本;
二、合同內容是否完備合法、對方是否具備合同執行能力、雙方的責權利是否對等、合同簽訂審批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條 對項目資金的審計
一、項目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問題;
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有無擅自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
準問題;
四、項目資金支出審批權限是否健全;
五、施工現場津貼、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列支是否超標,
是否合規;
六、對項目質保金及銀行保函是否進行規范管理;
七、項目預算是否變更或調整,變更或調整有無按規定
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對項目會計核算的審計
一、是否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財務規定,財務支出是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否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獨立設賬,會計核算是否合規,建設成本歸集是否規范。
第十二條 對項目資產的審計
一、項目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資產核算是否合規;
二、項目資產是否做到采購驗收、登記建卡、保管使用規范健全,資產是否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對項目財務竣工決算的審計
一、“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決算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三、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的清理是否及時、徹底;
四、未完工程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第四章 項目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 以建設單位為主開展社會服務工程項目審計,項目法人可通過抽查和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財務核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作為審計檔案備查,其主要內容是:
一、審計分項及子項名稱及審計時間;
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記錄;
三、審計人員及復核人員姓名;
四、審計賬簿、憑證索引號及頁次;
五、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如有需要,建設單位可以邀請中國地震局監察司和法人單位介入項目審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法人單位提交季度審計報表(詳見附件1)、年度審計報告(詳見附件2、3)和竣工審計報告(詳見附件4、5)。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實施審計后要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做為附件與審計季度報表一并提交法人單位。審計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有:
一、審計時間、范圍、內容和審計方式;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審計檔案管理,并嚴格執行社會服務工程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及時收集、整理審計文件資料,待項目竣工后,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
審計檔案包括:項目審計規定、審計報表、審計意見書及工作底稿、年度審計報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上級及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項目法人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行為,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辦法》、《國家地震社會服務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項目資金的預算審核、執行、控制和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項目財務管理實行法人負責制。單位法人承擔項目法人職責,對項目資金進行管理并承擔責任。
第四條 項目財務管理的原則:預算管理、國庫支付、專款專用和追蹤問效。
中心一貫遵守質量第一、依法檢驗、科學準確、熱情周到的質量方針,中心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且數據準確,信息量大,受到用戶的歡迎。
國家真空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