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 | 1989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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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 | 1989年06月28日 | 頒布單位 | 國家技監局 |
語????種 | 中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簡稱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鑒定制度,正確評價成果,促進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成果包括:
(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工農業生產需要的檢測技術和裝備;
(二)新的檢測原理和方法、基礎器件、計量器具及專用測試儀表;
(三)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四)制訂、修訂和貫徹國家標準的研究與試驗驗證項目;
(五)技術監督工作需要的軟科學項目;
(六)國家重點工程及科技攻關項目中的檢測技術;
(七)其他提供技術監督手段的項目。
第三條 局科技司具體負責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鑒定
第四條 執行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計劃所完成的成果,應嚴格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我局直屬單位擬申請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獎勵的成果,也應按本辦法進行鑒定,未經我局批準,又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規定辦理,自行組織鑒定的,不能參加獎勵評審。
第五條 申請成果鑒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完成“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規定的研究內容,并達到規定的技術指標;
(二)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對于雖已完成研究開發任務,但技術指標低于國內先進技術水平或實用性差的項目,不需組織鑒定,但須作出技術總結,報計劃下達部門。
對于成果歸屬有爭議的項目,須在爭議解決后申請鑒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的申請程序:
(一)需鑒定的科技成果,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最遲在鑒定之前兩個月向我局提出申請,報送“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隨同申請書報送如下資料一份:
1.“計劃任務書”和“技術合同”;
2.研究報告或技術總結;
3.技術指標測試報告或實驗報告;
4.國內外同類項目技術水平對比材料;
5.計量基準研究項目應有計量檢定系統表(草案)。
(二)我局在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后,于二十天內作出是否同意鑒定的決定,并確定主持鑒定單位、鑒定的形式以及批準鑒定委員會主要成員名單。
(三)主持鑒定單位在收到委托主持鑒定的通知后,即可進行鑒定會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成果鑒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檢測鑒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實物樣機和技術資料,由專業檢測機構按照標準或有關技術規定,對該樣機進行全面檢驗測試和評價,并作出結論。
(二)驗收鑒定:研制單位提交實物樣機和技術資料,由驗收單位按照“計劃任務書”和“技術合同”所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檢驗、測試,并作出結論。
(三)專家評議:
1.專家書面審查:由主持鑒定單位聘請5~7名有關專家擔任評議工作,將研究成果的技術資料寄給上述專家,由他們進行書面形式的審查、評價并填寫“科學技術成果書面審查意見書”(格式見附件二),由鑒定技術負責人匯總后,作出結論,填入鑒定證書中的鑒定意見欄。
鑒定技術負責人如發現審查、評價意見分歧較大時,可以提出重新組織鑒定的意見。
2.專家鑒定會:對于計量基準研究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組織專家會議進行鑒定。
由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對成果進行審查、評價并作出結論。鑒定委員會的人數一般不超過15人。
第八條 技術鑒定的內容:
(一)技術資料審查: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合乎要求;
(二)技術指標審查:“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規定的要求是否達到;
(三)技術水平評價:研究方案的原理、設計是否正確、合理、先進,計算、數據分析是否正確,技術特性數據是否穩定、可靠,技術上是否具有特色、創新和突破以及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項目的比較;
(四)效益評估:預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推進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
(五)建議和意見:成果應用推廣和劃分密級的建議,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
(六)計量基準研究項目,還要對計量檢定系統表(草案)進行審查,并提出計量基準是否可以試用的結論意見等。
第九條 成果鑒定工作應實事求是,嚴肅認真。
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對鑒定結論負責并在鑒定證書上簽字。如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應注明,也可拒絕簽字。
鑒定技術負責人在填寫鑒定意見時,應將不同意見在結論中作出客觀反映。
參與鑒定工作的成員應對所鑒定的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技術鑒定結束后,成果完成單位應立即填寫“成果鑒定證書”(格式見附件三)一式三份,由主持鑒定單位審核后報我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局科技司應對鑒定結論進行認真審核,發現鑒定結論中有重大缺陷的,應責成原鑒定委員會或專業檢測機構補充鑒定和評價;發現鑒定結論弄虛作假的,有權駁回鑒定結論,另行組織鑒定。
第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需進行鑒定的成果,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通過視同鑒定:
(一)經生產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并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二)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經濟效益,并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三)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考核并取得考核證書的;
(四)按照“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通過定型鑒定并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
第十三條 申請通過視同鑒定的單位,需填寫“視同鑒定證書”(格式見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有關證明文件,報我局批準后生效。
視同鑒定的形式與成果的其他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鑒定證書”或“視同鑒定證書”經批準生效后,成果完成單位可向局科技司申請成果登記。
第三章 成果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成果登記的范圍:
(一)列入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項目計劃所完成的成果;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其他重大成果: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或首創;有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申報成果登記必須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
(二)“技術鑒定證書”、“視同鑒定證書”;
(三)研究(研制)報告、技術報告等主要技術資料;
(四)成果應用推廣方案。
第十七條 我局將按規定對申請登記的成果進行審查,符合重大成果要求的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具備國家級水平的成果由我局向國家科委推薦登記為國家級重大成果。
第十九條 成果鑒定后應及時上報,當年成果超過十二月底上報的,列為次年成果。
第四章 成果技術轉讓
第二十條 成果技術轉讓應著眼于迅速推廣應用,盡快形成生產能力或產生社會經濟效益。
執行國家計劃的研究、開發成果,我局將根據需要,組織推廣。研究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也有權自行轉讓。
第二十一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參與研究、開發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無權將成果私自進行轉讓。
第二十二條 成果技術轉讓應遵守《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的規定。
屬于重大成果的技術出口,須報計劃下達部門審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
不需要,但是需要在標準局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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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技術監督局最近的一次產品抽查表明,我國房間空調器產品的質量有較大提高。各生產企業十分重視技術改造和設備引進工作,生產工藝大為改進,出廠檢驗和售后服務也有所加強。為扶優限劣,主管部門近幾年來多次對房間空調器產品進行抽查。去年第3季度抽查的17
第一條 為使物資管理工作適應技術監督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單位及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
第三條 物資管理工作要為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服務,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做好物資計劃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計劃司是國家技術監督局物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物資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編制直屬、直供單位和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的統配物資計劃,劃轉指標組織訂貨。
(三)檢查物資分配使用情況。
第五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制原則是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綜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條 統配物資計劃包括: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生鐵、焦炭、統配汽車、檢測專用等計劃及進口機電儀外匯計劃。
第七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范圍:
(一)重點保證直屬、直供單位國家投資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屬單位維修項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指導性計劃的機械制造材料。
第八條 統配物資計劃的編報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屬、直供單位、計量儀器生產歸口廠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編報下一年度的統配物資計劃。
(二)○一七單位所屬各部要根據物資部《關于國防軍工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編制計劃。
(三)各單位編制統配物資計劃時要實事求是,充分考慮利庫因素,嚴格按要求認真地逐項填寫,按基建、科研、技改、生產、維修等項目,分別進行核算編報。
編報鋼材計劃時要附上有品種、型號、規格、數量的明細表。
(四)直屬、直供單位基建用材計劃要依據已批準的工程材料概算編制。直屬單位的維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計劃要注明工程內容和投資額。
第九條 統配物資的分配,按照物資部下達的預撥指標和全年指標每年兩次,其中統配汽車和檢測專用車指標以及機械制造鋼材指標每年下達一次。
第十條 物資分配計劃采取劃轉指標和直接訂貨兩種方式,民口的鋼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屬、軍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屬采取劃轉指標的做法。軍工口汽車、鋼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鋼材指標采取直接訂貨的做法。
第十一條 各單位接到計劃指標后,要積極疏通渠道落實貨源,確保國家統配物資分配計劃的落實和訂貨合同的兌現。對于造成浪費又不及時反映問題的單位視其情況停止供應物資。
第十二條 對品種、規格不適用的可以通過互相調劑串換解決,不準將計劃內物資轉為計劃外銷售盈利。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根據此辦法制定本單位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計劃內材料的管理,注意節約、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準的計劃內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基建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做到工完料盡,結余的材料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終要對物資的管理使用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十八條 對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損失者,視其情況責成單位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的基本建設工作,要遵照國家的建設方針和政策,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統籌安排,綜合平衡,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直屬、直供項目。
第三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基本建設工作,加強對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經常了解基建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基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根據建設任務相應設置基建機構和充實管理人員,基建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基建任務完成后,機構和人員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條 為維護基本建設計劃的嚴肅性,所有基建項目都要納入國家統一計劃。不得擅自搞計劃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
第六條 基本建設工作必須貫徹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方針,不得弄虛作假,反對鋪張浪費,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七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計劃司是基本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局系統內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直屬、直供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落實基建投資。
(三)組織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檢查協調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工程項目立項前,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選擇最優方案。
第九條 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報計劃任務書。
(一)計劃任務書是確定基本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各建設單位要根據事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實際需要認真填報。
(二)計劃任務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目的和根據;建設規模;建設環境要求;建設工期;外部協作條件;要求達到的經濟效益和技術水平;主要設備的配置計劃等。計劃任務書以文字說明為主,附必要的表格簡圖。小型項目計劃任務書可適當簡化。
(三)大中型項目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提出意見后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計劃任務書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
(四)計劃任務書的審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見,分析立項的必要性、迫切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合理性以及建設資金的適應性。
(五)計劃任務書經批準后才能委托設計,在建設規模、建筑標準等方面有重大變更或突破投資控制數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條 做好勘察設計工作。
(一)委托設計時要選擇設計技術水平與委托任務相適應的設計單位,并簽訂設計合同,明確職責,保證設計質量。
(二)大中型項目一般采用兩段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增加技術設計。初步設計要編制總概算和單項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設備明細表。
(三)大中型項目的設計文件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查后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小型項目的設計文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施工圖預算由各建設單位會同建設銀行等有關單位審查。
(四)初步設計經批準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變更總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積,提高建筑標準等問題需修改初步設計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五)各建設單位在工程進行中需調整設計概算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提出調整概算,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包干工程調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協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加強年度計劃的管理。
(一)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是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
(二)各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建議數。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新建項目尚要考核投資、設備、材料、設計、施工落實情況。
(三)年初國家計委年度投資計劃正式下達前,為不影響結轉工程的連續建設,國家技術監督局根據實際需要,下達第一季度基本建設投資予安排計劃。
(四)年度計劃在執行中需調整時,最遲應在十月十五日前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審批后統一調整下達。
(五)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年度計劃,要保質保量按期完成任務。不得突破計劃額度,也不得隨意用計劃投資替代周轉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選擇與建設任務相適應的施工單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認真審核施工圖紙和施工圖預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要在有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確定經濟合理的工程造價,為投資包干打下良好基礎。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條件具備時必須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要包投資、包質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設工期、包綜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錢。
第十五條 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和工程質量的檢查,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得留有隱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驗收。
第十六條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須做到采購按計劃,消耗按定額,領用有手續。定期清倉查庫,充分利用庫存物資,降低工程造價,杜絕浪費。
第十七條 填報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和財務月報,要做到數字真實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當月月報要在次月五日前報出),在報送九月份月報時,要加報完成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在工程建設中要加強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決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資效果,做到支出按計劃,開支按標準,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攤應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切實防止亂占亂擠基建費用的傾向。降低建設成本。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投資要專款專用,嚴禁轉入他戶,挪作它用。嚴格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
第二十條 各建設單位年終要編好基建決算,要準確反映計劃執行情況;債權、債務和庫存物資清理情況,主要的經驗教訓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一)項目建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大中型項目由國家計委組織驗收,小型項目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驗收。各建設單位在工程結束后應會同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初驗合格后報項目主管部門進行整體驗收。
(二)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及時編報竣工決算(包括基建三材決算)。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工程資料、竣工圖等整理成冊,歸檔。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在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中,對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有顯著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擅自搞計劃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筑標準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工程質量低劣、拖長建設工期、浪費投資、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獎懲辦法可參照國家計委《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貫徹適應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提高技術監督的科學技術水平,完善我局對科技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于下列范圍的研究與開發項目可申請列入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年度計劃:
(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工農業生產需要的檢測技術和裝備;
(二)新的檢測原理和方法、基礎器件、計量器具及專用測試儀表;
(三)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標準物質;
(四)制訂、修訂和貫徹國家標準必需的研究與試驗驗證項目;
(五)技術監督工作需要的軟科學項目;
(六)國家重點工程及科技攻關項目中的檢測技術;
(七)其他需要提供技術監督新手段的項目。
第三條 列入局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根據經費的來源,分為兩類:
第一類,由局提供全部或部分經費的項目;
第二類,由其它部門或單位提供經費以及由科研單位自籌經費列入局管的項目。
第四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一類項目,實行計劃任務書和技術合同管理。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局撥經費實行無償補助或有償使用,具體規定是:
(一)基礎性的研究項目,研究成果不能形成技術商品的,經費實行無償補助;
(二)技術開發性項目,經費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二類項目實行計劃任務書管理。
第六條 報批程序
(一)項目申報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項目,申報單位在完成調查研究、技術方案可行性論證分析等前期準備工作后,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局科技司報送《計劃任務書》(一式二份,格式見附件一)。
對某些重大項目實行招標制,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擇優選定項目的承擔單位。
(二)審批立項
局科技司負責對申報項目集中分類,并分送局有關司、室進行初審,必要時征詢科技委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局科技司進行協調和綜合平衡,編制科技年度計劃報局領導批準。
(三)簽訂合同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一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必要時由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合同(一式五份,格式見附件二)。
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第二類項目按計劃任務書進行管理,不需和局科技司簽訂技術合同。
(四)計劃下達
科技年度計劃的下達,由局科技司會同綜合計劃司辦理。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負責單位和參加單位)應將列入局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條 局撥研究開發經費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經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它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項目負責人按照工作計劃使用。
第八條 實行有償使用經費的項目,以完成項目后的收入償還局撥款。其償還額度根據項目的性質、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確定為局撥款額度的30%~100%,償還額度和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對按計劃完成科研任務和按期按量償還經費的單位,優先安排新上項目。
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期按量償還撥款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正式報告,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局科技司審議并經局領導批準,方可減免或延期償還。如未經批準,又不按期按量償還的,在三年內不再安排該單位承擔新的科研項目。
第九條 局科技司負責會同有關司、室對列入科技年度計劃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承擔單位必須于每年年底提出年度工作小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分別報局科技司及有關司、室。重大項目(在編制科技年度計劃時確定)的負責單位還須于每年6月底提出工作進展書面匯報。局科技司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問題。
對無故逾期不報項目執行情況或不執行計劃進度的項目,將停止下一年度的撥款。對確認無力完成預定任務或原定任務不當的項目,經局科技司與有關司、室商定,可考慮終止合同。對嚴重違反合同者,要及時采取措施,直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一方追究責任。
第十條 科技年度計劃一經正式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如因故需修改計劃指標,項目負責單位必須及時向局科技司提出報告,由科技司會同有關司、室審查并正式答復同意后,方可按新指標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后的成果鑒定,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