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7、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它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體制:
(1)立法體制;
(2)司法體制;
(3)行政體制;
(4)財政體制;
(5)獨立體制。
我國的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
國務院設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 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并報告工作。
審計署設置派出機構,對重點地區和部門實行審計監督。
根據《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 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最近我市審計局加大審計力度,全面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我們咨詢公司做過的結算也要審,說必須經審計才可結算。 而且不是資金審計,連造價也要審,說是只有他們審過才有效, 不知他們是不是有依據,我們做過的...
審計風險的組成要素: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可見,審計風險是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個要素構成。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建立風險責任制度 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事務所內部的全...
關于中央國家機關單位集資建房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機關房改字[1999]162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房改辦:? 為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解決中央國家機關職工在集資建房中支付能力不...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有以下兩種:
1.中央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署是我國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它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和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
2.地方國家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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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提高國家審計機關審計業務工作質量的維度出發,深入審計項目質量管理內控之中的機理,提出了審計業務管理關鍵控制環節中的審計審理工作概念,解剖與分析出服務總目標等審理工作原則。審理工作是一項嶄新的管理,許多東西需要積極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
第3號
《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審計長 李金華
二○○一年八月一日
審計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審計機關泛指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都是本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和職能部門。審計機關是審計制度的核心,是各級政府用以實行財政經濟管理和監督的常設機構。設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是實行現代管理和監督財政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會主義財政經濟法制的一項重重要措施。
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條例》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的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下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審計工作的下列資料:(一)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決定、指示;(二)審計工作的計劃、總結、典型經驗,重要的審計調查報告以及統計報表;(三)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等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的報告;(四)審計工作的其他重要情況。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業務時,如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指示,與上級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決定、指示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規定、決定和指示執行。
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負責審計署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行政公署專員、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審計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