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國家審計規范 | 外文名 | National Auditing Standa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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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規范的層次
國家審計準則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可分為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和審計規范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基本準則。基本準則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和人員應該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執業行為做出的基本的綜合性規范。具體包括總則、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及附則。總則部分主要闡述制定準則的目的、依據、性質、獨立性以及辦理審計事項的基本要求。一般準則明確了審計機關和人員的資格條件和相應的職業要求,規定了獨立性、謹慎性等原則。作業性準則對審計工作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證明材料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對內部控制測試等效出了明確的規定。報告準則具體規定了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以及審計報告的復核內容與程序等。處理處罰準則具體規定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審刊-決定、簾計評價的內容等。附則規定了基本準則與各項具體準則的關系。
第二層次: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是依據基本準則的內容和我國審計程序工作環節制定的,如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現場作業要求,對審計事項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和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要求等。主要有《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審計機關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估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等。
第三層次:審計規范。國家審計規范具體可分為國家審計實務規范和國家審計管理規范。審計實務規范是對審計實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規范。對財政、金融機構、工交企業、商業企業、建設項目投資、行政經費、事業經費、農業資金以及各項貸款援款社會保障資金等專業審計工作以及專項審計凋查等做出了具體規范。審計管理規范是對審計業務管理和與審計業務直接相關的行政管理各個方面的規范,包括審計人員管理規蒞、審計項目管理規范、審計結果管理規范、審計信息管理規范和指導監督管理規范等。
國家審計三個層次審計準則的內容都具有強制性,必須執行。 2100433B
工程開工前的審計: 1.審查工程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資金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合法?!?.審查工程的勘探、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選定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費用的確定和支付是否符合標準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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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署劉家義審計長指出,\"國家治理就是通過配置和運用國家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務,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利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國家審計是順應完善國家治理而產生的,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其核心是促進國家善治目標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進,只有不斷深化國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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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至28日,美國審計署主辦的第19屆雙年期美國國家審計會議(簡稱“美國國家審計會議”)在華盛頓召開。美國國家審計會議是美國國家審計界最重要的工作會議,由美國審計署召集,來自美國審計署、各州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和聯邦政府部門的監察長參加,相當于我國的全國審計工作會議。本次會議參加人員近300人,美國審計署審計長多達羅先生全程參加并主持主題發言。
我國國家審計的規范有其自身的特點,既包括《審計法》的規定,又包括國家審計署制定的對各級國家審計機構、被審計單位有約束力的法規。按前面所述有關審計規范的概念,我國國家審計規范體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構成。
一、《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正的《審計法》是專門規定國家審計制度的法律,是我國國家審計的基本法律。《審計法》對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國家審計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二、國家審計準則
到目前為止,國家審計署已制定并修訂了17個國家審計準則,分別為一個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原則》;16個行為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審計機關分析程序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等。
(一)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從具體內容上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由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和處理、處罰準則構成。
1.一般準則
(1)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和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應具備的條件。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的條件為:要有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合格的審計人員,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經費保證;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的條件為:要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
(2)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要求。即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經營管理活動,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對審計人員保守秘密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在執行公務中取得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4)一般準則還對審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資格等進行了規范。
2.作業準則
按國家審計作業準則的要求,國家審計的工作過程應為下述幾個步驟:
(1)根據法律、法規和政府工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按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的要求委派審計人員。
(2)編制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審計方案經批準后,應提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實施審計應對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資料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確定證明材料,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
(4)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派或聘請專門機構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組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等。
3.報告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求為以下幾點:
(1)審計組完成審計工作后,應按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在提交審計報告之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2)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3)審計機關要建立對審計報告的復核制度,審計報告經復核后,送交審計機關審定。
4.處理、處罰準則審計機關
審定審計報告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處理或處罰。
審計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審計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除上述內容外,審計機關還應每年向政府提出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及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重要問題的專題報告。
(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主要內容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2)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4)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7)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斗,努力奉獻;
(8)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國家審計規范屬于國家審計目標實現機制框架的核心內容。為了確保國家審計規范的功效發揮,在設計國家審計規范時,應該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層次性
層次性是指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應該主次分明、相互銜接。國家審計規范體系的層次包括:①國家審計法;②國家審計準則;③國家審計職業道德。其中國家審計法屬于國家法律,它在整個國家審計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是制定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基礎;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是國家審計法得以遵循的途徑與保障。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按照層次性標準,我們在制定國家審計規范時,應該注意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相互銜接問題。
(二)實踐性
實踐性是指國家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國家審計職業道德的頒布與施行,應該堅持一切從實踐中來,一切到實踐中去的指導思想。國家審計目標及業務類型不同,國家審計規范的標準也應存在差異。按照實踐性標準,在頒布或施行國家審計規范時,其思路是:①在修訂《國家審計法》時,應該對不同目標、不同類型的國家審計進行明文規定。②在構建國家審計準則框架時,既要考慮通用性,又要體現不同業務的特色。就國家審計準則來說,其內容應包括財務審計準則、績效審計準則和經濟責任審計準則等。③在制定國家審計職業道德規范時,也應體現不同類型審計業務的具體要求。
(三)靈活性
靈活性是指在制定與施行國家審計規范時,可以適當參考其他專業標準。例如,美國一般公認政府審計準則(GAGAS,2004)①規定,對于財務審計業務來說,其參照標準有:①AICPA的現場工作準則和報告準則,QGAGAS的補充標準,③單項審計法案(SAA,2003)的特殊要求。同樣道理,在設計我國國家審計準則框架時,我們也可以適當參考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成功經驗,以提高準則制定的經濟性與效率性。
(四)前瞻性
前瞻性是指在頒布與施行國家審計規范時應該既要立足現實,又要展望未來。我國目前國家審計的常規業務包括以合規性鑒證為目標的財務與合規性審計,以經濟性、效率性鑒證為目標的績效審計(或經濟性審計、效率性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暫時還無法全面開展以真實性鑒證為目標的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以效果性鑒證為目標的績效審計(或效果性審計)。但是,從長遠來看,國家審計業務向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的轉變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因此,我們在制定國家審計規范時不僅需要考慮財務與合規性審計、經濟性審計和效率性審計的規范問題,而且可以先行研究符合中國特色的財務與真實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的規范,以利于更好地指導國家審計的實踐行為。2100433B
政府審計規范指南是依據政府審計基本準則和政府審計具體準則制定的,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最新動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8號修訂政府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審計準則。同時,規定了對廢止審計準則和規定目錄(詳細見附件)。
附件:廢止的審計準則和規定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2.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3.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4.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5.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6.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7.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8.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9.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0.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1.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2.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3.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4.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5.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6.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7.國有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審法發〔1999〕10號)
1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審計署第6號令)
19.審計署關于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1996〕331號)
20.審計署關于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1996〕332號)
21.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50號)
22.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51號)
23.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審外資發〔1996〕353號)
24.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審法發〔1996〕359號)
25.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審管發〔1996〕367號)
26.審計署關于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審發〔1998〕314號)
27.中央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程序實施細則(審財發〔1999〕32號)
2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審辦發〔2002〕104號)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