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 甘南州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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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18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6〕46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州政辦發〔2015〕16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甘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工礦、國土、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合同價款3%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檢查。在開展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時,住建、交通、水利、發改、國土、安監、經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清欠工作。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
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后,要將審批件或備案件同時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并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
第七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應急支付。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的建設項目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到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復印件備案。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認真做好《甘南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住建、交通、水利、國土等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認真核驗《甘南州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沒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的施工企業,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許參加招投標。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按規定設立的銀行專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
第三章 保證金的支付
第十一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冀勞社辦[2006]160號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甲方交納還是乙方,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區別
是施工單位交納給建設主管部門的。相同的意思吧
根據勞動合同,造工資表,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存折或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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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 建寧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鑒于 (下稱中標人 )須向貴中心交 納 農民工工資保 證金,根據中標人申請,經我公司審核審查,同意為中標人出具人民 幣(大寫) 元的保函,作為向貴中心的擔保,本公司愿意履 行擔保義務,保證中標人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直至項目驗收合格 并確認未拖欠農民工工資止。 在本保函有效期內, 如果中標人拖欠農 民工工資,你方可以書面形式向我方發出支付通知 (須由你方負責人 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附中標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的材料。我 方將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 7日內在擔保金額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 附件: 1、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2、擔保協議。(原件) 3、中標單位繳納擔保費用票據。 (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擔保公司名稱:建寧縣利農惠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15080596666 賬戶名稱:建寧縣利農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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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建設 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 [2007]86 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予以 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保障 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國 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國發, 2006? 5號 )、《甘 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 (甘政發, 2006? 59 號 )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 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 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 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 工資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07〕86號)等規定,結合金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指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產業及各種基礎設施建設的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指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四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檢查,在開展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時,建設、交通、水利、經委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清欠工作。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案件有較大爭議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予以配合。
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后,要將審批件或備案件同時抄送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企業遵守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向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同等責任;對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有全部責任,并要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保證金的收繳管理
第七條 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市、縣(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存入按規定設立的全市統一銀行專戶。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統一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減免。
第九條 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后,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單位持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復印件1份,用于備案。
(六)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填寫《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臺帳》。
(七)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和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認真核驗《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沒有繳納保證金的,應督促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證金。
第三章 保證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領域內發生下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在30日內啟用保證金:
(一)施工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非法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施工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
第十二條 保證金實行統籌支付。保證金支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施工單位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后,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施工企業舉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施工企業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施工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證金支取。施工企業發生欠薪事實且無力支付工資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確認的數額決定支取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發放拖欠工資。
第四章 保證金的補足
第十三條 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由拖欠工資的施工企業在15日內等額補足。因其他原因導致拖欠工資的,由責任單位補足:
(一)建設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肢解發包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建設工程,致使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或無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三)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項目負責人隱匿、逃逸或死亡,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四)因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突發性事件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五)其他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企業暫無償還能力的,補足責任單位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
責任單位補足保證金后,可持保證金專用收據,從直接欠薪施工企業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四條 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的企業,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指令書下達7日后仍未補足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處理;對不履行行政處罰和處理決定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保證金的退還
第十五條 保證金退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約定結清后,建設單位向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并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保證金退還。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項,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突發事件的,追究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一)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金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通知書》的;
(二)未按規定認真核驗《金昌市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或未督促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證金而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的;
(三)在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后,在限定的期限內仍未及時補足保證金的。
具體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保證金收繳、支出、補足、返還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接受有關部門對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審計,定期向社會公布保證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保證金該繳納的未繳納,該補齊的未補齊,該發放的未發放,不該發放的發放或流失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發現的保證金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任何單位、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已繳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重復收取保證金。凡有違反本規定收取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權拒絕并向市監察部門或市勞動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行為,切實保障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甘政發〔2006〕5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基本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設單位繳納保證金,各級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管理保證金。
第四條保證金實行層級監管。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級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市州、縣市區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管理建設單位保證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設企業保證金管理工作由建設項目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五條依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負責通知并監督建設單位向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后,按程序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保證金的繳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核定的概算,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并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
(二)建設單位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申請登記表》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
(三)建設單位持銀行出具的繳納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甘肅省建筑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
(四)建設單位持《甘肅省建設領域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五)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復印件1份,用于備案。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可以支取保證金:
(一)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三)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八條保證金支取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建設單位受到欠薪投訴或舉報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有拖欠事實的,依法告知建設單位及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經確認無拖欠事實的,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建設企業舉證。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建設企業受到欠薪投訴,在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相關證據認定拖欠數額。
(三)保證金支取。建設企業發生欠薪事件且無力支付工資時,勞動保障、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等行政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按確認的拖欠數額決定支取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決定,將拖欠工資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
第九條啟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等額補繳已經啟動支付的保證金。建設單位已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企業補繳保證金。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設單位足額補繳。
第十條保證金退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資發放情況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二)建設單位申請。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約定結清后,建設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結算和退還保證金。申請時應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退還申請表》,并提供工資發放情況公示結果。
(三)保證金退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確認,凡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息)返還意見書》,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第十一條保證金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指定銀行應當為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分別建立繳費和支取記錄,據實填寫《甘肅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繳費單位需要查詢繳費和支取記錄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指定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未及時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單位,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并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保證金,或建設單位、建設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所騙取或領取的款額,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加強監督管理。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保證金繳納、支付和退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農民工舉報投訴。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保證金該繳納的未繳納、該補齊的未補齊、該發放的未發放,不該發放的發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批準未足額交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負責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已啟動支付保證金后未補繳的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在3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對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銀行工作人員出據虛假憑證、挪用保證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證金流失的,由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流失的保證金,由銀行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