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局????長 | 卓瑪才旦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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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10個行政科室和8個下屬事業站辦。
分別為: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城市建設科(抗震辦公室和人防辦公室);村鎮建設科;規劃科;住宅與房地產管理科;住房保障科(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工程建設管理科(建筑節能及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住房公積金監管科;科教與執法督查科;建筑施工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有形建筑市場交易中心;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建筑管理站;建設工程執法稽查大隊;城建檔案館;建筑設計院。
(一)負責擬訂全州城鄉規劃、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州住房和城鄉建沒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州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劃,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承擔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州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擬訂全州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州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指導和管理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市政測量和城市雕塑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合作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核準備案其余七縣及重點鎮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
(四)承擔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負責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擬訂全州勘察設計咨詢業管理的政策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擬訂全州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六)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州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七)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州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建筑活動,組織實施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監督;負責有形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州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州直、省屬駐甘南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的責任。負責擬訂全州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筑節能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組織實施全州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十二)監督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全州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政策及技術標準;指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膈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負責擬訂全州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擔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州委、州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你好!【云南芒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168號 希望對你有幫助。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昆明市盤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計劃財務科、城市建設科、村鎮建設科、住房保障科、房產管理科、物業管理科、建筑行業管理科、建設項目招投標...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地址:廣安 ??四川省岳池縣安拱路88號,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的公交站: 廣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岳池管理部附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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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美麗的格桑花草原是 甘南藏族自治州 夏河縣桑科草原上一塊光彩奪目的寶石, 是蜚聲中外的 旅游勝地。 草原的夏秋, 碧草連天。 座落在大夏河畔的拉卜楞寺以其雄偉壯麗的建筑、 奇異 的佛教藝術瑰寶和盛大的佛事活動, 吸引著虔誠的信徒和中外游客。 當你騎著駿馬在草原上 飛馳,當你騎著牦牛在大夏河畔徜徉,可以飽覽 “天蒼蒼,地茫茫,風吹草低見牛羊 ”的壯美 景色。夜晚,圍著草原上燃起的篝火,與藏族同胞手拉手翩翩起舞,將為你留下永生難忘的 歡樂。格桑花草原旅游, 充滿了獨具特色的藏族風情。格桑花旅游部還開辟了賽馬場、 牦牛 場等充滿魅力的旅游項目,熱情地歡迎來自四方的游客 美麗的格桑花大草原,有瀑布傾瀉而下, 每年夏季冰雪消融, 一股股水流沿崖壁飛瀉, 像千 萬匹白練飄然而下,飄飄灑灑,到了秋天里格桑花漫山遍野地競相開放。草原與山、河、湖 密切相處,藏傳佛教古寺點綴其間,更添了些神秘和誘惑。 甘南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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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 主題活動查擺問題情況報告 市主題活動辦公室: “強兩基、重民生、轉方式、促發展”主題活動開展以 來,我局緊緊圍繞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從實際工作入手,堅 持把改善民生作為開展主題活動的落腳點,深入開展主題活 動,特別是主題活動進入查擺問題環節以來,我局結合市活 動辦要求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走訪服務對象、設置投訴意 見箱、公開投訴電話、網上征求意見和專題調研等形式廣泛 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深刻查找在基層基礎、改善民生、信訪 穩定、方式轉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現將查擺問題情況匯報 如下: 一、基層、基礎方面 1.在加強基層同志業務培訓學習、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夠多。 2.在服務基層基礎建設方面,實施上門服務、加強業務 宣傳方面力度不夠大。 3.對基層干部職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較嚴,身體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關心的比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務局局長:楊衛東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州政辦發〔2016〕71號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
發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單位,省屬駐甘南各單位: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報的《關于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8日
全州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發證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快我州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著力解決部分行政企事業單位辦證遺留問題和融資瓶頸制約,切實保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開放搞活房地產二級市場,拓寬融資渠道,促進我州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2016年1月12日召開的州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精神,結合國家、省上相關政策,現就做好我州城鎮居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發放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目的和意義
隨著住房的商品化和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居民產權意識不斷增強,房屋所有權證在群眾日常生活和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州未辦理居民房屋所有權證問題尤為突出,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切實解決好全州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是州政府關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舉措,也是盤活存量,激活增量,提振市場信心,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措施。
二、范圍和對象
全州城區管轄范圍內因歷史遺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均在辦理范圍,具體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集資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拆除新建的城市棚戶區改造住房),不含城鎮居民個人自建住房。
三、登記發證程序
單位集資住房權屬登記和發證應先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余類型房屋可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一)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登記辦證。
1.辦事流程
申請—登記受理—產權核查—審核審批—記簿—發書
2.申報材料
(1)售房申請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3)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書(驗原件留復印件)或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和處罰決定書;
(4)當地發改委出具的項目立項批復(驗原件留復印件);
(5)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或處罰決定書;
(6)集資房交款票據(驗原件留復印件);
(7)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8)單位向當地住建局(房管局)的住房維修基金承諾書(按照州政辦發﹝2013﹞77號文件規定,在申請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房屋產權界定書時,產權單位自行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收取的售房單位繳納10%及購房者個人繳納1%的住房維修基金)。
3.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4.收費標準
此項登記辦證工作無收費事項。
(二)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辦證。
1.辦事流程
申請—登記受理—產籍核查—審核審批—記簿—繕證—收費發證。
2.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使用證或撥地文、圖;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紅線圖或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5)質檢合格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6)房屋登記測繪報告與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圖);
(7)法人授權委托書;
(8)經辦人身份證;
(9)申請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時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企事業單位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經濟適用房初始登記時,還應提交:
①經濟適用房立項計劃;
②房改辦關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批復或委托建設合同。
(11)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3.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收費標準
( 1)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2)測繪費:住宅1.00元/m2,非住宅1.4元/m2,綜合樓1.9元/m2(做面積界定時已收取了面積測繪費的本次不再繳納);
(3)工本費: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時,免收工本費,核發一本以上時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費10元,由受讓人繳納;
(4)權證印花稅:5元/證。
四、方法步驟及時間安排
城鎮居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發證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要求高,必須嚴密組織,科學安排,由點到面,逐步展開。
(一)工作步驟。
1.摸底調查。按照州住建局印發的《關于開展全州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情況調查摸底工作的緊急通知》(州建發﹝2016﹞12號)要求,州直各部門、省屬駐甘南各單位、州屬各企業自行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房屋調查工作,認真填寫《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能辦理房產登記房屋情況調查表》和《已辦理房產登記房屋情況調查表》;各縣市城區管轄范圍內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由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抓緊抽調工作認真負責的骨干在縣市城區范圍內全面排查,對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要求產權單位如實填寫上述調查表。自查摸底結束后,將相關調查表報送至州住建局審核并匯總留檔。
2.督促辦理。根據2016年1月12日州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精神,對2013年4月18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加快城鎮居民房屋權屬登記和發證工作的通知》(州政辦發﹝2013﹞77號)繼續延用,提出的相關優惠政策至2016年12月底前有效,利用一年時間,辦理因歷史遺留原因至2015年底仍未辦理居民房屋產權登記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棚戶區改造(拆除新建),逾期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時停止辦理。各縣市、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務必引起高度重視,自摸底調查結束之日起,各產權單位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應抓緊持有關申報資料及證件向當地住建局或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對申辦要件不齊或要件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盡快完善手續后,再辦理產權登記。對未在規定期限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產權單位,相關部門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查查處,追求當事人責任,并在全州范圍內予以通報。住建(房產)、國土、規劃、財政、消防、地稅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州政府加快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要求,開設綠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務,簡化辦事程序,限時辦結,加快城鎮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步伐。
3.匯總建檔。住建(房產)等部門要按照省、州要求,對整個工作進行匯總統計,同時對工作中產生的各類圖、表、證等有關資料,裝訂成冊,整理歸檔,建立健全房屋產籍檔案。
(二)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7日,為摸底清查、統計匯總階段;
第二階段: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1月15日,為申請登記、審核審批發證、督促辦理階段;
第三階段: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補漏完善、匯總建檔階段。
五、工作措施
(一)明確辦證責任。
一是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州直各部門、省屬駐甘南各單位、州屬各企業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由州住建局具體負責;縣市各部門、各企業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辦理,由縣市住建局(房管局)具體負責。二是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合作市市區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國土資源等部門具體負責;各縣城區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工作由當地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具體負責。各縣市、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確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因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和發放工作。
(二)嚴格落實政策。
產權辦證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原因多,情況復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方便群眾、維護穩定的原則,根據州政辦發﹝2013﹞77號文件要求,認真妥善處理。文后已附辦理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界定書、房屋所有權證應提交資料的清單和收費標準,未辦理居民房屋產權登記的各產權人(單位)應盡快到州住建局、各縣(市)住建局(房管局)提出申請并提交辦理資料。
(三)及時解決問題。
按照現有已掌握的未辦理原因,提出以下解決措施。
1.國有用地手續方面
(1)對國有用地手續齊全,但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只要有規劃許可和竣工驗收證明及購房資料證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為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2)對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待抵押解除后,再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2.建設手續方面
(1)對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房屋,只要能夠提供州或縣(市)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地基與基礎”和房屋主體工程驗收合格的相應證明材料,即可先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后補辦竣工驗收手續。
(2)行政企事業單位在原單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存在未辦理規劃許可、未進行規劃驗收及規劃手續不完善,但經規劃、住建部門認定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建設,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經規劃、住建、消防部門依法作出處罰、認定后,由產權人(單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憑處罰決定書、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對清查出的已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但未履行建設程序違法住宅項目,經住建、消防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后,由產權人(單位)委托的具有房屋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憑處罰決定書、房屋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其它方面
(1)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破產或改制,缺失開發建設單位的房屋,經房屋所在地縣(市)住建(房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材料,購房者可通過當年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合同、發票或交款收據,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2)因行政企事業機構改革,交叉住房的,由現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按照州政辦發﹝2013﹞77號文件要求,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3)近年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拆除新建房,縣市要根據國家、省、州有關文件政策要求,對經規劃驗收合格的房屋,建立健全配售手續,及時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4)對已列入拆遷范圍但還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再按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各縣市根據不同問題的情況和類型,研究制定具體解決辦法。
(四)加快城鎮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步伐。
產權單位尚未為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申請的,必須盡快向所屬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已經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要及時發給購房者。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快辦證進度,對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規定的,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不符合規定的,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后盡量予以辦理。住建、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檢查和督辦,落實城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工作。文件已附全州因歷史遺留未能辦理房產登記住房情況調查匯總表,各產權單位要仔細對照查看,密切配合,主動申報。對拒絕辦理城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州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州長為組長,州住建、國土、財政、規劃、消防、地稅等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各縣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盡快開展工作,確保房屋產權登記工作2016年底全面完成。
(二)構建部門聯動機制,提高辦事效率。住建(房產)、國土、規劃、財政、消防、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結合本部門職能、房屋權屬登記辦理環節及妥善解決疑難問題等方面,建立聯動促創機制,發揮職能部門優勢,積極配合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工作,在不違背政策的前提下,創新工作方法,簡化辦事環節,方便快捷地做好房屋權屬歷史遺留問題登記工作,確保年底圓滿完成目標任務。
(三)加強督辦力度,確保落實到位。處理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已列入州政府督辦事項,每季度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難以把握的遺留問題項目和重點疑難案件,工作小組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審核提出辦理意見,難以落實的,報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由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條件成熟一個辦理一個完結一個,杜絕將辦公樓與住宅樓捆綁辦理。
內容解讀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經營水電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電資源的保護,確保水電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維護水電站經營單位的合法利益,保護水電站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各水電站要對轄區內的群眾公益性事業和農田灌溉給予大力支持,水電企業用人時應優先招錄本轄區內所在地鄉村的大中專學生。
第四條 各水電站運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環保、草原、土地、水保、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誰經營、誰保護;誰破壞、誰賠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水電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水資源費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等費用。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州內、省內、國內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合作、合資或者獨資開發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資源建設項目,并為其提供優質服務,依法打擊干擾破壞水電開發的各種違法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電站運行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電站運行管理的監督,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水電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接受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虛報或瞞報。
第九條 水電站企業之間發生的水事爭議,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首先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由所在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調節處理,調節不成的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 各水電站要嚴格執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自治州水力發電開發建設項目應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證按不小于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徑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流量,生態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設置任何截止設施,以保護下游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同時確保減水河段取水用戶用水權益”。
第十一條 水電站竣工運行后,應采取強有力措施對廢渣、廢石限期回填整地復墾,恢復植被。
第十二條 環保、水利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網絡在線監測,增加監測點位,做到監測全覆蓋。因建設水電站造成減水河段的水電企業,必須在減水河段建設攔水壩,保證生態用水,確保不能出現河道斷流,河床裸露。
第十三條 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群眾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學法、守法的法律意識。
第十四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的所有水電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水電站要在本轄區內的庫區和河道隱患處設置護欄、安全警示牌,在泄洪期間禁止行人在河道內行走,確保人員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加大對水電站的聯合執法檢查,對不規范和有安全隱患的水電站要進行清理整頓,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各水電站要及時準確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及時編制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防汛調度計劃,要嚴格執行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防汛調度計劃,未經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批準,不得超水位蓄水和擅自泄水,必須堅持電調服從水調的原則。
第十七條 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要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水電站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庫需泄水、泄洪,由水電站申報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負責審批,并報州抗旱防汛指揮部備案,對水電站水庫庫容量100萬立方米(含100萬立方米)——1億立方米的中型、小(一)型水庫需泄水、泄洪,由水電站報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審查后,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上報州抗旱防汛指揮部審批,并上報省抗旱防汛指揮部備案。
第十八條 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在接到本轄區水電站泄水泄洪方案報告后,要按照審批權限及時審查批復。審查批復后,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應立即通知泄水、泄洪水電站轄區和下游水電站以及周邊所涉及到的鄉鎮、村、組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縣(市)的水電站泄水由所在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及時通知下游的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下游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時通知轄區內所涉及到的鄉村、組、水電站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地(州、市)的由州級抗旱防汛指揮部通知下游地(州、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下游抗旱防汛指揮部負責通知本轄區內所涉及到的鄉鎮、村、組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全力做好防汛、防洪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確保本轄區內下游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 各水電站試運行期不得超過一年,水電站正式生產運行上網發電應當通過各業務主管部門的驗收后,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取水許可證、電力行業許可證照,未經驗收合格和未取得有效證照的小水電站不得發電運營。
第二十條 各水電站水庫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水電站大壩管理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水電站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行。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大壩的運行管理,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的要求實行標準化管理,必須做好水電站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二條 水電站必須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和水電站應當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其所管轄的水電站水庫大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水電站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保證水情傳遞、報警,并確保水電站與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之間的聯系暢通。
第二十四條 水電站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水電站應當立即報告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抗旱防汛指揮部,并采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緊急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群眾安全撤離和轉移工作。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水電站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不積極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人員傷亡的,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各水電站必須嚴格執行防汛調度計劃,泄水、泄洪方案報告制度,如不履行調度計劃和泄水報告制度,擅自泄水、泄洪造成下游水電站、鄉、村、組、河道內施工企業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的,要嚴格追究水電站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水電站要嚴格執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確保河道生態用水不斷流,如違反規定造成河道斷流、河床裸露的要按照環保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根據《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各水電站企業要按時繳納水資源費,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單方面違反本辦法改變水環境現狀的,對負有責任的水電企業責任人、行政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由于大壩水庫調度運用不當,玩忽職守,導致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