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新、老標準執行銜接問題
各區、市、縣、開發區和金陽新區要立即對所有正在實施征地和即將實施征地的項目進行清理,做好新、老標準銜接工作和宣傳解釋工作,對新標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新、老標準執行的銜接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2010年1月1日以后報批的建設用地,一律按照新標準制訂征地補償方案和實施征地補償。
2.2010年1月1日前已批準征地但還沒有實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標準進行補償。
3.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標準補差。
4.2010年1月1日前已批準征地并已實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標準補償。
二、關于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問題
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價補償標準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對青苗補償,一市三縣范圍內按照統一年產值(1500元/畝)的1倍補償;六區(含金陽新區)范圍內按照筑府通[2002]52號文確定的年產值標準的1倍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筑府報[2008]146號意見,由各區、市、縣政府結合各地實際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關于國有農用地補償問題
國有農用地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
四、關于土地補償費集體和個人所得的比例劃分問題
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的,土地補償費的80%以上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參照上述比例,實行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的,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不低于區片價的92%。
五、關于社會保障資金繳交問題
在用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批次報地的用地單位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單位)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社保部門開出的繳款通知書將社保資金繳入當地縣級財政專戶,繳費憑證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2100433B
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征地補償新老標準銜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征地補償標準是由各地區的不同,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的,所以國土資源部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征收土地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
1、國土局是公務員序列的,凡進必考。 2、隨時關注本地的人事考試網,有名額的情況下應該一些職位會公開招考的,做好參加考試的準備就行。 3、當然,如果已經取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沒有手...
國土資源部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它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地方的國土資源局主要是執行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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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148號令,以下簡稱148號令)已于2004年7月1日實施。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是線性工程,涉及區縣、鄉鎮、村較多,為確保市政道路工程建設順利實施,便于相關區縣(鄉鎮)政府作好工作,經過市政府相關部門深入研究且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政道路工程執行148號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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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關于開展土地整理有關問題的情況匯報】 湖濱區國 土資源局土地整理招標 我縣土地整理現狀我縣在 3年多的時間里開始了土地整理工作。 目前,這項工作仍處于初級階段。一般來說,就是項目少、面積少、 投資少、條件差。 近年來,我縣先后實施了省級基本農田土地整理投 資項目 (532公頃,投資規模 1650萬元 );實施省、市、縣投資和聯合 及地方補償項目 32個,開發改造低丘土地 1083個 .5公頃,計劃投資 3258萬元。目前,申報項目 43個,面積 135公頃,計劃投資 405萬 元。通過改造,全縣 640.5公頃的低山丘陵改變了原有面貌,成為抗 旱、防洪的良田,有力地促進了縣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XXXX 項目 進展如下 : 1、已接受的土地整理項目。紅安縣坎家灣土地開發項目和紅安 縣太平橋聯合土地開發項目等四個項目已經通過驗收。 2、已完成的土地整理項目。 我們已完成巴厘島等
文件原文
各設區市、辛集市、定州市、擴權縣(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發揮經濟手段促進治污減排、轉型升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部《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要求,經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調整我省排污費收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2.4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4.8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6元;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收費標準調整為每污染當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企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間(含本數),按收費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間(含50%),按收費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費標準的40%征收排污費。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減半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又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征收排污費。
二、加強污染物監測數據使用
加大環保計量檢測裝置技術、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投入,強化監測技術手段,嚴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并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
三、加強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費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第17號令)和《河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財建〔2003〕71號)規定執行。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征收;認真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獎優罰劣,建立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長效機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排污費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創新使用方式,采取補助、以獎代補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支持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四、做好政策出臺的宣傳解釋工作
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強化全社會的污染者付費意識、環境損害補償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環保部門應深入繳費單位,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進行督導檢查,對排放不達標、拒繳、欠繳排污費的企業予以曝光。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09〕7 號)(以下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 2021年4月14日印發了新《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 號)(以下稱新制度),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各級工會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22 年1月1日起,工會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
(二)工會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22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新賬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 2022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2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工會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物品等資產數據。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國有資產對應的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關資產科目的“國有資產”明細科目;依法確認為工會資產的,將原賬工會資產對應的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關資產科目的“工會資產”明細科目。
(四)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工會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其中,存在代管經費的,還應當將原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代管經費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的“代管經費”明細科目。
2.“財政應返還額度”、“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應返還額度”、“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3.“庫存物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科目,并規定庫存物品取得時應當同時確認資產基金。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品”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同時,按照原賬“庫存物品”科目余額,將“結余”科目對應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
4.“應收上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上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撥付或轉撥的工會經費和專項補助。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余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余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收上級經費”科目。
5.“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下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收未收的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余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余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收下級經費”科目。
6.“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借出款”科目,但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借出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7.“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對于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設項目,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對于未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建設項目,按照新制度規定,不再通過基建賬單獨核算,工會應當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具體處理參見本規定第五部分。
9.“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于新制度中固定資產價值標準與原制度相比有所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庫存物品。同時,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原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需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實物資產,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
(2)對于原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3)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10.“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二)負債類。
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應付上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上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上繳上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余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余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上級經費”科目。
3.“應付下級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下級經費”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工會應付下級工會的各項補助及應轉撥下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轉賬時,工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原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余額中的工會建會籌備金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余額減去建會籌備金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下級經費”科目。
4.“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借入款”科目,但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借入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5.“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括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6.“代管經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代管經費”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代管經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代管經費”科目。
(三)凈資產類。
1.“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資產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資金”、“投資基金”科目余額對應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相關明細科目:
(1)工會應當對原賬“固定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原賬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不再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庫存物品對應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將原賬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無形資產對應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將原賬“固定基金”科目余額減去轉入新賬“資產基金——庫存物品”和“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金額后的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2)工會應當將原賬的“投資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投資”科目。
(3)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占用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再包括增收留成基金和財務專用基金,新制度下不再設置“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明細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權益保障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原賬的“專用基金——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余”科目。
3.“后備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后備金”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將原賬的“后備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余”科目。
4.“結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結余”科目,但設置了“工會資金結轉”、“工會資金結余”、“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轉賬時,工會應當結合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將原賬的“結余”科目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金額)轉入新賬相關會計科目:
(1)基層工會應當根據分析結果,將符合結轉性質的資金余額轉入新賬的“工會資金結轉”科目;將剩余的資金余額轉入“工會資金結余”科目。
(2)縣級以上工會應當根據分析結果,將符合財政撥款結轉性質的資金余額轉入“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將符合財政撥款結余性質的資金余額轉入“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將符合工會資金結轉性質的資金余額轉入“工會資金結轉”科目;將剩余的資金余額轉入“工會資金結余”科目。
(四)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 2022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五)其他要求。
工會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工會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1.無形資產。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2.其他資產。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相關資產科目,貸記相關凈資產科目。
(二)負債類。
工會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負債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工會資金結余”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三)其他事項。
工會存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工會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一)轉銷已領用出庫的庫存物品對應余額。工會應當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庫存物品進行分析,對于已領用出庫的庫存物品,應當將其成本一次性轉銷,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庫存物品”科目,貸記“庫存物品”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二)補提折舊。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工會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工會應當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符合新制度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對前期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補提攤銷。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攤銷”科目,核算工會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工會應當全面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對前期未計提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四)轉銷不符合新制度規定的代管經費對應余額。
新制度“代管經費”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調整,對于不符合新制度規定的代管經費,工會應當對相應余額予以轉銷,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代管經費”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工會對新賬的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五、將基建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新制度執行后,工會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均通過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再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 號)。新舊制度轉換時,工會應當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工會將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余額,分別借記新賬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應付工程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對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按照歸屬于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按照歸屬于工會資金結轉的部分,貸記新賬中“工會資金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資產基金”科目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工會資金結余”科目。基建并賬后,工會可以通過在新賬有關會計科目下設置與基本建設項目相關的明細科目或增加標記,或設置基建項目輔助賬等方式,滿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編制的需要。工會將基建賬并入新賬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將基建賬各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相關科目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六、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和國有資產情況表。
工會應當根據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賬的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2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和國有資產情況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22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工會應當按照新制度編制2022年財務報表。在編制2022年度收入支出表、成本費用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工會應當根據 2022 年 1 月 1 日新賬會計科目余額,填列 2022 年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資金結轉結余”項目和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財政撥款結轉結余”項目。
附表: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