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東上街11得榮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一)甘孜州建設監察支隊為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領導的正科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擬訂全州建設監察的相關政策、目標、程序、規定并監 督執行,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州建設監察工作,依法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并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查 處,對全州上述行業企事業單位業務資質進行行政監察和監督。受理相關檢舉、投訴和控告,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向司法機關移送犯罪案件;指導各縣建設行政監察工作及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核工作;負責制定全州建設監察人員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州建設監察工作相關信息和數據統計。
(二)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發布方面的職責分工。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并會同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聯合發布。
(三)與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 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后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 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后的質量監督、進度由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調概以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主,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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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州建設監察支隊支隊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州建設監察支隊副支隊長1名);離退休工作人員編制1名。
州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甘委辦〔2008〕20號文件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根據上述職責,甘孜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協調、文秘、機要、會務、保密、檔案、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后勤保障和目標管理等工作;督辦信訪、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立法規劃、計劃;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 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州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志的編撰工作。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指導行業行政審批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科(甘孜州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州住房保障工作,規范和監督管理住房建設、房地產業、城鎮房屋拆遷、物業管理工作;建立全州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體系,組織建設 并管理全州房屋權屬信息系統;承辦州政府交辦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州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管理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工作。承辦州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各縣并負責州本級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
(四)城鄉規劃科(甘孜州測繪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州編制、審核、報批城鄉規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城鄉規劃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依法報批州域和區域城鄉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 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標志性建筑規劃設計和選址定點;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證,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核工作,指導城鎮、村鎮規劃區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指導各縣城鄉規劃工作,規范和監督管理全州測繪行業。
(五)城鄉建設科(風景園林科)。
指導全州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發展;擬訂城鄉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專業規劃并指導實施; 監督管理城鎮燃氣、熱力、市政設施(道路、橋梁、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工作;負責城鎮重點項目、州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城鎮建設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組織申報、實施城鄉重大科技項目試點及成果應用工作;負責歷史文化 名鎮(村)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和規范全州村鎮建設工作。負責全州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州自然與文化遺產申報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協調貢嘎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相關工作。
(六)建筑業管理科。
擬訂全州工程建設、建筑業、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相關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和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備案工 作,負責州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各類房屋建筑初步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和建筑施工、建筑制品、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咨詢、電梯安全、塔機拆裝、建設監理單位、招標投標代理、工程代理、檢測機構持證上崗管理、資質認證工作,指導建設類企業體制改革;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編制、審定和推廣;負責 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州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州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 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鄉規劃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四)承擔建立本州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關于工程建設的標準、法規,執行國家“清單計價規范”、四川省“清單計價定 額”,補充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州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州建筑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 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 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 策、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鎮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州 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承擔貫徹執行州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指導監督全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負責州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州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規范測繪市場行為的責任。擬訂全州測繪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州基礎測繪規劃、房產測繪 規劃、地籍測繪規劃并監督執行。監督管理全州測繪市場和全州地圖市場,指導全州測量標志管理和保護,開展永久性測繪標志檢查維護。負責全州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州測繪成果社會化服務工作。
(十五)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將原州規劃和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含出租車行業管理)劃給州交通運輸局。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鎮人民政府,州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進行行業指導。
(五)將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節約用水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等職責劃給州水務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八)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九)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十)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十一)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根據市委、市政府“瀘委發[2010]16號”文件通知精神,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構職責予以公示。
(一)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筑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業協會和建筑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筑、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城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的職能劃給縣水務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劃入的職責
1.原營山縣規劃和建設局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原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3.原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的職責取消國務院、省、市和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2.增加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職責。
3.加強建筑節能和新材料、新技術推廣應用職責。
4.加強縣域村鎮體系的規劃和鄉(鎮)、村的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