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開發、利用水利工程進行經濟建設,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發展,依據國家法律和本省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系指依照本辦法設立,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動積累工等為股份,注冊資本由股份構成,股東按照股份制與合作制相結合的原則享有權利和義務,自愿聯合興建開發與管理的水利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有國家和鄉、村集體小型水利工程或者國家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共同投資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條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自愿入股、股權平等、互惠互利;
(二)利益共享、風險同擔、積累共有;
(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四)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二章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范圍
第五條下列工程可以實行股份合作制:
(一)新建機井、塘壩、小泵站、引水渠道、小水庫、人畜飲水工程、小水電站,以及治河造田和農業經濟開發等水利水電工程。
(二)在縣城、經濟開發區、旅游區及鎮、鄉、村等興建的鄉鎮供水工程和防洪保安水利工程。
(三)對現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制性質小型水利工程,可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四)群眾承包、租賃或購買國家、集體所有的大、中型灌區的支斗渠工程。
第六條群眾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應明確原有工程產權關系,并確保其保值增值。
第三章股權設置
第七條股份是指參股各方在工程股本金總額中所占有的份額。股份來源可分為國家、集體、社會法人、個人四種。
(一)國家股:凡是由國家投入的資金為國家股份,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水利站做為法人代表,該股權歸國家所有。
(二)集體股:凡是由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的股份為集體股,股權歸集體所有。
(三)社會法人股:凡是由企業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資產投入形成股份(含科技折股)為社會法人股,股權歸社會法人所有。
(四)個人股:凡是由個人向工程投入的股份(含實物、勞動積累工折股)為個人股,股權歸個人所有。
第八條股份合作制分為個人聯合式、集體聯合式和社會法人參股聯合式。
(一)個人聯合式:指水利工程股本金全部為個人之間勞資雙聯,合作經營。
(二)集體聯合式:指水利,工程股本金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之間的聯股聯營式。
(三)社會法人聯合式:指水利工程股份由國家、集體、社會法人、個人等兩家以上進行的參股合作經營形式。
第九條現有水利工程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要對原有水利工程原始投入、使用年限、原值、凈值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成立資產評估小組進行。
第十條改建股份合作制的水利工程,在依法評估后應將資產按產權所有投資入股,還可吸收部分新股。
第十一條股東投入股份,原則上不得撤股,但可以轉讓或繼承。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股份的大小,股東對水利工程享有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
(二)參加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有選舉或者被選舉為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董事、監事的權利。
(四)有對董事會工作和工程管理監督權以及按股分紅的權利。
(五)水利工程建成后,要進行確權劃界,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內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受國家法律保護。
(六)國家因建設需要,對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拆除或改建時,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要給予合理補償。
(七)受益區范圍內股東有優先受益權。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和貫徹《水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省地方性配套法規和規章,依法承擔有關責任和義務。
(二)股東要服從當地政府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工程改建和擴建時要符合當地水利建設的總體規劃,進行合理開發、綜合利用,要接受水行政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三)切實履行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章程和協議,遵守規章制度,承擔工程經營管理的風險。
(四)國家因建設需要,對股份合作制工程設施進行拆除或改建時,投資者和經營管理者要服從國家建設大局,不得阻攔、推諉。
第五章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新建或改建股份合作制,由發起人組織,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水利站備案。
第十五條國家、集體所有的大中型灌區控制灌溉面積在1萬畝以上的支斗渠工程,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萬畝以下的由市(地)、縣自定。
第十六條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應制定股份合作制章程,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工程項目、規模、投資及受益范圍;
(三)工程建設和管理方式,包括管理制度、調度運用計劃、水電費標準、折舊費的提取等;
(四)管理機構形式,董事會的組成人員;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六)其它。
第六章工程管理
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八條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采取股東會(或股東代表會)制度,股東會是工程管理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董事會是最高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行使股東財產所有權,向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條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應單獨建帳,嚴格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一條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要合理確定水價,水費達到成本后,允許有一定的利潤。工程管理單位一般應采取按時、按水量或按畝的方式計收水費。
第二十二條工程收益除用于繳納電費、支付人工費、維修費及其它開支外,還應按年度提取工程折舊費,剩余部分留出一定比例積累后,按股權分紅。
第二十三條國家股份所得紅利視情況可全部做為股份增值,留工程繼續使用,也可按章程規定提出用于其它水利建設。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4-01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這是相關的法院判決,不過各地法院的規定不知是否相同。
水利監理提供的稽查資料清單,由建筑評職論文發表九品論文網查找:1、監理單位資質證(原件或復印件)2、監理機構組建、現場監理人員職責分工等文件;3、現場監理人員資格證、崗位證,總監資格證和崗位證(原件或...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冀政辦函〔2000〕10號2000年4月17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試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反饋。
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實施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省政府成立了河北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稽察辦公室),負責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政府監督。為規范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保證稽察工作客觀、公正,提高稽察效率和質量,促進全省重點建設項目順序實施,制定本辦法。
(二)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是依法對列入稽察范圍項目的建設進行程序性稽察,對建設過程的主要環節和主要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圍繞項目審批程序和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建設進度等,重點監督檢查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審計制和管理責任制等“六制”的落實情況。通過稽察促使項目單位全面強化管理,促進項目建設順利進行。
(三)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范圍主要是:列入省重點建設計劃管理的項目;有政府出資、融資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項目;省政府等上級機關交辦稽察的項目;群眾舉報確需稽察的項目。
(四)省稽察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員及特派員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并為稽察人員開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重點建設項目稽察,應建立監測和重大建設事項報告制度,實行現場稽察與平時監控相結合;建立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六)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干預被稽察項目正常建設活動。
二、稽察內容
(七)根據重點項目稽察的基本任務,重點項目稽察的內容包括:審批程序稽察、項目法人稽察、勘察與設計稽察、工程招標投標稽察、開工條件稽察、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設備材料采購稽察、工程監理稽察、工程質量稽察、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資環境稽察、竣工驗收稽察和項目效益稽察等。
(八)審批程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是否經過審批,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九)項目法人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否落實,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嚴格;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重點項目管理責任制是否落實。
(十)勘察與設計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勘察、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范、定額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設計變更是否按規定進行報批;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和信譽以及服務水平進行評價。
(十一)工程招標投標稽察。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以及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進行了招標,招投標運作是否規范;簽訂的各種協議和合同是否嚴密、可靠、規范;有無中標后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問題。
(十二)分工條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的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大綱的編制、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招標、設計圖紙交付協議的簽訂、監理招標、征地拆遷及四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訂貨等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十三)施工和工程進度稽察。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機械設備、技術人員、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設備和材料使用、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對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總體水平和信譽進行評價。
(十四)設備、材料采購稽察。主要內容包括:設備、材料的采購合同,尤其是引進國外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合同是否嚴密、可靠,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同執行情況如何;對設備、材料廠家和供應商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十五)工程監理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監理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現場監理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以及監理手段是否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理工作是否規范;對監理單位信譽進行綜合評價。
(十六)工程質量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質量責任制是否落實;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出現過質量事故;是否存在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問題;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工作是否規范和到位。
(十七)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管理是否規范;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資金到位情況如何;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關規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執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實,概算審批和調整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無挪用項目資金等問題。
(十八)投資環境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的各個部門和各個方面有無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現象,有無以各種借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情況;項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為重點項目及時提供各種服務,是否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十九)竣工驗收稽察。主要內容包括:竣工驗收是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驗收標準,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二十)項目效益稽察。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了可行性研究預定的目標。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是否控制在國家和省有關環保規定的范圍內。
三、稽察工作程序
(二十一)確定稽察項目。稽察辦公室應當適時了解計劃、經貿部門對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情況,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即介入對項目的跟蹤監督。稽察項目名單由稽察辦公室提出,由省計委負責會同財政廳、審計廳審計(同一個項目應避免在同一年度內交叉檢查監督),報省政府審定。需要進行專項性稽察的項目,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隨時安排。
(二十二)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稽察組應設法收集開展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
(二十三)制訂項目稽察提綱。稽察提綱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能夠指導實際稽察工作。
(二十四)現場稽察。稽察組應按照稽察計劃安排,根據稽察提綱內容進行實地稽察。
(二十五)編寫和提交稽察報告。每次稽察結束后,稽察組應及時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或經驗)、相關建議等。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簽字,經稽察辦公室審核后報送省計委;項目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報省政府。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緊急情況,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計委報告,并及時向稽察辦公室通報情況。
(二十六)下達整改通知。針對被稽察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應下達包括整改意見和處理決定在內的整改通知,督促項目整改。整改通知以省計委名義下發。
(二十七)復查驗收。稽察辦公室應當適時組織稽察人員對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報告經稽察辦公室審核后,報省計委。復查驗收合格后,應當終止對被稽察項目的處理。
(二十八)總結表彰。對項目建設管理規范,成績突出的,稽察辦公室應當提請省計委進行表彰。
(二十九)立卷和歸檔。項目稽察材料、憑證、稽察報告、整改通知,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整理,集中立卷和歸檔。有政府出資、融資的項目,同時還應將有關資料抄送省財政、審計部門。
四、對違規、違紀及違法問題進行處理
(三十)針對稽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省計委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對項目法人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作出下列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建議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領導班子作出調整或重組;
4、建議財政部門暫停撥付、凍結或者收回政府投資;
5、建議金融機構停止貸款,對嚴重違規有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還可提前收回貸款,并追究項目法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6、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7、暫停項目建設。
對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主要材料與設備供應商、總承包單位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負有相關責任的,可視情節輕重作出下列單項或多項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
2、通報批評;
3、責成項目法人撤換相關責任單位,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4、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5、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執業注冊人員責令其暫停執業;吊銷執業注冊證書,一定時期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6、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7、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嚴重違反國家和省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和省直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又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整改的,視其情節建議有關部門暫停該部門、所在市同類新項目的審批和資金的撥付。
(三十一)對違規、違紀及違法問題的處理,實行分工負責和處理結果反饋報告制度。成立由有關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聯席會,對稽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協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有關部門按職責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對重大和復雜問題,由省計委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查處理。稽察辦公室要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直至問題完全解決。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未經審批,或審批程序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省計劃部門和稽察辦公室。
2、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項目法人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格的,由項目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并將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或招投標運作不規范,存在中標后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的;采購合同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同執行存在問題的,由有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省計劃部門和稽察辦公室。
4、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深度和質量達不到規范和合同要求,設計依據、標準、規范、定額等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重大設計變更未按規定進行報批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資質認定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5、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理人員以及監理手段不能滿足工程建設的要求,監理工作不規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6、項目單位及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質量責任制不落實,進場的業主設備、材料不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出現過質量事故、瞞報工程質量事故和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中弄虛作假的,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報省政府。
7、項目單位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不規范,項目的資金來源不符合有關規定,資金的使用不符合概算和有關規定,支付未按照合同執行的;存在超規模超標準建設問題,概算調整未按有關規定報批,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省投資,截留、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等問題的,由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計劃部門負責處理,重大問題的處理結果報省政府。
8、項目所在地對建設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或以各種借口干擾、影響項目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稽察辦公室。
9、竣工驗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由稽察辦公室負責查處,重大問題的查處結果報省政府。
(三十二)對稽察發現有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以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有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其行政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按人事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三)對稽察發現涉及省內其他部門和設區市的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要以省計委公函的形式移交有關部門和市進行查處,有關部門和市應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稽察辦公室。涉及省外的問題,上報國家計委另行處理。
五、稽察工作方法
(三十四)對被稽察的重點建設項目每年至少進行一至二次現場稽察,并通過信息系統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監測。
(三十五)現場稽察可采取對項目建設進行全面稽察的方式,也可采取對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進行重點稽察的方式。必要時,還可采取對某個環節和某些方面進行跟蹤稽察的方式。
(三十六)現場稽察工作主要采取聽、看、查、核、談等方式,對重要的證詞、證據可進行錄音、復印、拍賣或攝像。
1、聽取項目主管單位、項目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的情況匯報;
2、查閱項目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招投標的有關文件、資料和簽訂的各種合同,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項目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理日志和監理報告;
3、核實有關情況,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合同執行、現場服務和信譽情況;
4、實地察看工程質量和現場管理情況,有關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設備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5、與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或周圍的群眾座談,多方面了解情況。
(三十七)根據需要,可以與財政、審計、金融、建設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稽察組對某些項目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稽察,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內容進行檢驗和鑒定。
(三十八)稽察結束后,稽察組應向項目單位再次核實情況,以確保稽察的準確性;必要時還要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通報稽察情況。
六、稽察辦公室的職責及稽察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十九)稽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訂我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的具體規定和稽察特派員管理辦法,研究提出有關項目監管的政策和建議。
2、了解項目前期工作有關情況,提出稽察項目計劃。
3、負責稽察特派員及稽察特派員助理的派出、培訓及管理工作。
4、負責稽察報告的匯總、審核,報請省計委下達整改意見,并監督落實。
5、負責與各市、各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6、承辦省政府、國家計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及省計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十)稽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稽察人員開展稽察業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要求項目單位提供與稽察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查閱項目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必要時可對有關人員進行質詢;
2、可以向項目參建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聯的企事業單位調查和了解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查閱這些單位的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
3、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經稽察辦公室商請各級有關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4、可隨時進入施工、倉儲、辦公、檢測、試驗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和地點進行現場查驗和取證;
5、監督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招標投標、竣工驗收等重大活動,參加項目建設有關重要會議。
6、在稽察現場發現明顯存在的需要立即制止的問題時,可當場責令予以糾正。
(四十一)稽察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2、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不越權干預項目單位的正常建設活動;
3、認真進行稽察工作,保證工作質量和效率,及時完成稽察任務;
4、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項目建設的情況和問題;
5、對建設單位反映的需要上級部門解決和協調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
6、辦理稽察事項時,與被稽察單位或者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7、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十二)稽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自覺糾正和防止各種違規違紀行為。
(四十三)稽察人員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應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十四)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被稽察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2、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3、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4、泄露國家秘密或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5、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七、被稽察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四十五)被稽察單位在接受稽察時享有下列權利:
1、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稽察人員進行申辯;對稽察報告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稽察辦公室提出申訴。
2、發現稽察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稽察辦公室、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投訴。
3、對需要上級單位協調解決的問題以及外界干擾工程建設的情況,可向稽察辦公室報告。
(四十六)被稽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積極協助稽察人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資料、數據。
2、自覺執行稽察辦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資料報送制度、項目月信息報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
3、下列文件、資料、數據和信息必須及時報送稽察辦公室:
(1)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的總說明,開工報告及各階段批復文件復印件;
(2)咨詢單位的項目評估意見、初步設計的專家評審意見;
(3)上報有關部門審批的關于調整項目建設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資金來源、投資概算等方面的報告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4)監理月報和向項目法人的報告;
(5)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參建單位的資質和資信證書復印件,各參建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
(6)重大設計變更報告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7)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驗收報告;
(8)項目單位編制的年度實施計劃,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建設月度信息報表;
(9)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
(10)有關竣工驗收的文件復印件;
(11)稽察單位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下列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報告稽察辦公室:
(1)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調整審查;
(2)項目招標、評標;
(3)項目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變動;
(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更換以及不合格施工隊伍的清除出場;
(5)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6)項目竣工驗收;
(7)重要的經驗教訓現場會議或總結會議;
(8)其他相關的重大事項。
5、對稽察人員在稽察過程中指出的急需糾正的問題,應當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并采取適當措施積極挽回其造成的損失。
6、接到整改通知后,應按要求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按要求期限報省計委并抄送稽察辦公室。
(四十七)被稽察項目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請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之1、3、4、5款規定的;
2、拒絕、阻礙稽察人員執行任務或者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的;
3、向稽察人員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待遇,影響稽察人員公正履行職責的。
八、附則
(四十八)稽察人員在項目稽察過程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先由市計委墊付,省稽察辦公室每半年與市計委結算一次,各市不得將墊支費用轉嫁給項目單位。市計委無力墊付的,由稽察辦公室直接結算。
(四十九)各市對市一級政府出資、融資和管理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五十)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五十一)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管理辦法 (試行) 》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管理辦法》(冀財[2002]256號)同時廢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農業(牧)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建設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改農經規〔2016〕1661號文件印發的《農村沼氣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本驗收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制定細化辦法。已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的農村沼氣工程,請按本辦法抓緊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附件:河北省農村沼氣工程驗收辦法(試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農業廳
201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