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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頒布單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時間 2013.04.09 實施時間 2013.06.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移民安置實行開發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設方針,將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省發展改革(能源)、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文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和社會穩定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四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申報停建通告前,應編制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

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由市(州)、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征得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確認。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應向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發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通告的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違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實物不予補償,遷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六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通告發布后,會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組成調查組開展實物調查工作。調查結果應由調查者和權屬人簽字認可并公示。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實物調查報告,并報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

第七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根據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并聽取當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意見。

第九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和先移民后建設安排等內容。

第十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主管部門應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并報省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二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主安置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結合相關規劃、產業政策、新農建設和少數民族地區特點等,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

農村移民安置后,應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三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移民工程相關環保、水保、防護工程建設、水域開發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實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設等作出安排。

第十四條 農村移民應結合實際,積極穩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農村移民居民點可按新農村(聚居點)建設標準布局或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

第十五條 城(集)鎮的遷建應以現狀為基礎,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滿足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與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條 專業項目復建應以現狀為基礎,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和規模。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統籌工程建設進度和移民工作進度,移民安置進度應適度超前于工程建設進度。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相關內容應由省移民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移民搬遷安置對象和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和修改的,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工程占地和淹沒影響區用地由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向用地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逐級上報審批。

移民遷建用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征收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使用當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用)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農村移民房屋補償費不足以按省基本用房標準修建房屋的,應給予適當補助。

移民遠遷后,在淹沒線上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房屋及附屬建筑物,應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應執行占補平衡規定,補充相同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四條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與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與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提出下一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2月底前,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各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的移民安置計劃。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移民安置年度計劃,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于當年的10月逐級報原下達年度計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調整。

第二十六條 農村移民在本縣(市、區)農業安置的,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應將規劃的生產安置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安置移民。

農村移民在縣(市、區)外農業安置的,移民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與移民安置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并按協議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費用交給移民安置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七條 農村移民選擇投親靠友、自謀職業、自謀出路方式安置的,應由本人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與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按審定的標準,將生產安置費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個人。

第二十八條 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和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滿足移民生產安置后,剩余資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形成使用方案,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使用。

第三十條 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移民安置完成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蓄水階段移民專項驗收合格后,庫區所在地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以庫區為單元、縣為單位,組織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三條 未按要求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的,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第三十四條 移民后期扶持范圍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對象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農村移民,扶持期限為20年。

對搬遷安置的農村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實行直發直補;對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農村移民,根據移民意愿可采取直發直補或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實行項目扶持,或者采取生產生活補助與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人口核定登記工作,逐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核定登記成果。

后期扶持人口實行動態管理。納入后期扶持的搬遷安置移民,從完成搬遷安置之月起計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補資金。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移民,應在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批準次月起,兌現落實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等機構編制后期扶持項目計劃,并按省相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七條 后期扶持項目建成后,由移民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應按項目等級、移民投資和管理權限分級負責。項目驗收通過后,應報上級移民管理機構備案并及時按規定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按工程項目實行專戶管理,開設移民項目資金專戶,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儲存期間的孳息,應分別歸入相應的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移民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應根據省移民管理機構下達的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分期將移民資金撥付省移民管理機構。省移民管理機構按項目實施進度和移民綜合監理意見及時撥付給下一級移民管理機構和有關實施單位。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撥付,由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參照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與后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應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移民資金管理及年度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省移民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資金的內部審計稽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省、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應采取招標方式,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綜合監理、獨立評估工作。

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后期扶持監測評估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市(州)移民管理機構應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統計工作,并逐級報省移民管理機構。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建立并管理移民工作檔案。

第四十五條 在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申訴。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協調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實施、規劃設計、監督(測)評估等單位弄虛作假或隱瞞、延報重大問題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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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實施辦法文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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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71 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已經 2006年 3月 29 日國務院第 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七月七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 維護 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 采取前期補償、 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 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第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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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已經2006年3月29日國務院第1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總理濕家寶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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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9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7年4月14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本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問:為什么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關系到全國廣大移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移民工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現行條例施行十多年來,對規范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解決“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戰略決策,這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1991年制定的現行條例暴露出補償補助標準偏低、移民安置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為了給新時期的移民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實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水法有關規定,起草了現行條例的修訂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批。法制辦在修改審查工作中,堅持保護移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思想,先后五次征求了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多次到地方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反復的研究、協調和修改,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新條例共8章63條,從保護移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出發,明確了移民工作管理體制,強化了移民安置規劃的法律地位,特別是對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等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

問:新條例對補償補助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助是移民工作的關鍵環節,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補助制度,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針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補償補助標準偏低、范圍偏小、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按照中央在“三農”問題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新條例對補償補助作了以下規定:

1、提高并統一征收耕地的補償補助標準。新條例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標準補償補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同意,可以進一步提高標準,即絕大部分水利水電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統一按照16倍的標準進行補償補助。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在于:一是,1999年修訂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最高不得超過30倍。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加上經濟社會的發展使高速公路、商品房開發等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補助標準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與之相比,現行條例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偏低。二是,由于現行條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補助標準,實踐中出現了一個工程一個補償補助標準的問題,甚至同一地區、同一項目補償補助標準也不統一,引發移民攀比心理,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三是,在南水北調工程等建設征地中,已經采用了16倍的補償補助標準,實踐證明效果較好,移民基本滿意。新條例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上限提高并統一了補償補助標準,既有利于維護移民利益,也有利于解決現實中補償補助不平衡的問題,是對實踐成功經驗的總結,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移民利益的關心與照顧。

對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補償補助標準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樹木、青苗的補償標準,新條例授權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2、適當擴大對移民財產的補償補助范圍。根據近幾年一些地方移民工作試點的經驗,新條例規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二是,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圍內,按照現行條例是不予補償的,但考慮到移民不可能將這些財產帶走,新條例將其也納入了補償范圍。三是,對于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還要給予適當補助。

3、落實補償補助資金來源,規范補償補助資金的發放。實踐中補償補助資金來源和發放制度不夠規范,個別工程將土地補償費直接發給移民個人,導致移民土地補償費用完后生活無著,個別工程在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發放中環節過多,克扣、挪用現象嚴重,甚至拖欠補償補助資金。為了兼顧移民現實利益與長遠利益,新條例規定:一是,為了確保補償補助制度落到實處,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三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與承擔安置任務的村民委員會等簽訂協議,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產生活的原則,落實資金的發放。

問:新條例對安置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科學、規范的安置工作是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按照提高移民工作效能、創新工作方式、增強工作透明度的指導思想,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1、規范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程序,強化移民安置規劃的法律地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的范圍廣、移民數量大,因此,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科學規劃并認真執行是至關重要的。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工程由于對移民安置沒有編制規劃,或者規劃編制不科學、執行不嚴格等原因,致使移民安置工作難以開展,遺留問題多,甚至需要進行二次搬遷。為解決這些問題,新條例規定:一是,建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必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報請審批(核準)。為提高移民安置規劃的科學性,新條例還對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二是,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未編制規劃或者規劃未經審核的,不得批準項目開工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按照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三是,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后,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2、創新移民安置工作方式,規范移民安置資金的支付程序。鑒于移民工作中政府、項目法人、移民之間權責關系不夠清晰,移民資金使用不夠規范等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能、減少爭議、保護移民合法權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規定:一是,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級、地市級人民政府還可以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明確各自權責關系。二是,簽訂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移民安置年度計劃,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年度計劃以及安置進度,將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由安置區人民政府統一用于安排移民生產生活。

3、明確移民安置形式,加強安置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實踐中農村移民在本縣集中安置、在本縣分散安置、在省內跨縣安置或者跨省安置、自愿投親靠友等幾種不同的安置形式,新條例規定:一是,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二是,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其他村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兌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三是,農村移民在本省跨縣或者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或者移民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由安置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四是,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4、提高移民對安置工作的參與程度,切實保護移民權益。為了保證移民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及時反映,擴大移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減少糾紛、化解矛盾,新條例規定:一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移民實物調查應當全面準確,調查結果應經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二是,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程征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不準確的事項應當改正,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群眾解釋;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將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討論通過;農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此外,由于農村移民沒有最低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就會失去賴以生存的根基,將會帶來諸多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新條例特別強調對農村移民應當堅持農業生產安置為主,保證移民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問:新條例對移民后期扶持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數量多、安置資源有限,要實現移民生活逐步達到當地農村平均水平的目標,國家決定調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為此,新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1、建立后期扶持規劃制度。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規劃是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未編制后期扶持規劃或者規劃未經批準,不得撥付后期扶持資金。

2、明確后期扶持的對象。由于受搬遷安置影響程度深,加上安置區環境容量狹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等原因,水庫農村移民貧困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后期扶持主要針對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

3、規范后期扶持具體形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當盡量發放給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此外,各級人民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應當對移民安置區予以照顧,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移民就業。

至于后期扶持的具體標準、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均依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執行。

問:與現行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其他方面作了哪些修改與完善?

答:1、完善移民工作管理體制,落實移民工作責任制。統一、明確的管理體制是移民工作順利開展的組織保障,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多頭管理、職能不明、責任不清、力量薄弱等問題,為了與正在進行的移民管理體制改革相銜接,給整合移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移民工作留出法律空間,新條例規定,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2、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法律制度得到切實遵守。針對實踐中個別水利水電工程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方法簡單、忽視甚至損害移民合法利益等問題,為了從制度上規范政府行為,切實保護移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新條例規定:一是,國家對移民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與評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監督評估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二是,國家對移民資金實行稽察制度,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移民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三是,明確規定了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尤其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問:為了貫徹實施好新條例,我們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答:1、深入開展新條例的學習和宣傳教育工作。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新條例,同時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形式,向移民和工程建設單位廣泛深入宣傳新條例有關制度和國家對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釋疑解惑,引導視聽,避免因為政策的調整及對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波動,為新條例的實施打好基礎。

2、盡快完成配套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新條例出臺是我國移民工作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對相關的規章和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凡是和新條例抵觸的,要盡快修改、廢止,涉及到地方性法規的,要及時向地方人大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新條例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制定配套規定的,一定要盡快研究出臺。各級法制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

3、加強執法和監督,將新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新條例的頒布施行,是黨中央、國務院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一定要深刻認識到移民工作的重要性,以新條例的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對移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將移民工作抓實、抓好。 2100433B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公

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7年4月14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第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

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準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并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

第九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或者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 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

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后、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

第十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八條 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

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 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對于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第二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后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 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十二條 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三十三條 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

第三十四條 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五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遷建。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

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三十六條 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條 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

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是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未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有關單位不得撥付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第三十九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應當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圍、期限、具體措施和預期達到的目標等內容。水庫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責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規劃的落實工作。

第四十條 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應當按照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主要作為生產生活補助發放給移民個人;必要時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者采取生產生活補助和項目扶持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扶持標準、期限和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移民安置區的交通、能源、水利、環保、通信、文化、教育、衛生、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移民安置區發展。

移民安置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家在移民安置區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興辦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

第四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庫消落區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該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并可以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給當地農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國家在安排基本農田和水利建設資金時,應當對移民安置區所在縣優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移民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實用技術的培訓,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移民素質,增強移民就業能力。

第四十六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受益地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對移民安置區給予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實行全過程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安置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實行稽察制度,對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依法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移民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撥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報告并向項目法人通報有關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五十條 各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審計、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托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向委托方報告。

第五十二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存儲期間的孳息,應當納入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為單位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收的土地數量、土地種類和實物調查結果、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金額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眾公布。群眾提出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并對統計調查結果不準確的事項進行改正;經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群眾解釋。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村應當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并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土地補償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的使用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以及項目法人應當建立移民工作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切實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妥善解決。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移民安置后,移民與移民安置區當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搬遷或者拒遷。已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或者核準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或者竣工驗收的;

(四)未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有關單位撥付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監督和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或者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并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長江三峽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執行。

南水北調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但是,南水北調工程中線、東線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審批,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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