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合同索賠 | 類????型 | 經濟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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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施工過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預見的情況、環境的改變或為了節約成本等,在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任何此類變更,承包商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如果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變更單價或價格不合理或缺乏說服承包商的依據,則承包商有權就此向業主進行索賠。
例如某大壩工程,招標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施工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強度保證率為90%。經查施工規范,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保證率達到80%即可,據此,承包商認為設計對工程進行了變更,提高了施工標準,要求對混凝土單價進行補償,監理工程師批準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一項工程可能遇到各種意外的情況或由于工程變更而必須延長工期。但由于業主的原因(例如:該工程已經預售給買主,需按議定時間移交買主),堅持不給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趕工措施來完成工程,從而導致工程成本增加,即為加速施工費用的索賠。在如何確定加速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合同雙方可能差距很大,因為影響附加費用款額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資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數、加班津貼、施工新單價等等。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建議在合同中予以“獎金”約定的辦法,鼓勵合同當事一方克服困難,加速施工。即規定當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發給承包商資金若干,這種支付方式的優點是:不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運行,而且計價方式簡單,避免了計算加速施工、延長工期、調整單價等許多容易扯皮的繁瑣計算和討論。
工期延期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延長工期;二是要求償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制,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并不一定同時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惡劣氣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補償;也有些延誤時間并不影響關鍵路線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長工期的承諾。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證據說明其延誤造成的損失,就可能有權獲得這些損失的補償,有時兩種索賠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長工期,又可以獲得對其損失的補償。
提出工期索賠,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者相矛盾;
⑵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⑶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⑷不利的自然條件;
⑸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⑺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工程;
⑻業主末能按時提供現場;
⑼業主違約;
⑽業主風險;
⑾不可抗力。
以上這些原因要求延長工期,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可能獲得同意,同時還能獲得相應的費用損失的賠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賠中,凡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延期、屬于業主也無法預見到的情況,如特殊反常天氣,達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氣的約定條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長工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凡屬于業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僅應給承包商延長工期,還應給予費用補償。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
⑴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資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寫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包括地表以下條件及水文和氣候條件。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針對此項條款,客觀公正地說,是有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利的,因為在非設計、勘探、施工總包合同中,特別是對地質條件,承包商雖有責任全面了解地質資料,但在合同范圍內,并沒有進行獨立的地勘的合同義務,其對地質條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賴于工程建設第三方合同――地勘單位所提供地質資料,而對于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與完備性,地勘單位應當負責,而不應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擔其責任。通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就此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交業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以后,應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的權利,但不包括利潤”。基于此款與前款所述“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的兩條并存的合同條款,往往會成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的緣由所在,這一點,在投標過程中應予以必要的重視,投標方在招標文件澄清資料中應予以提出,以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賠。
例如:某承包商投標一個中型水電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據已有的資料自行對圍堰進行設計和施工,費用總包。從業主發出招標通知到投標截止日不足一個月,承包方根據初設文件資料對圍堰進行了設計,圍堰總報價77萬元。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滲墻滲水量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滲墻上進行補孔補漏,基坑開挖才得以繼續進行,但圍堰施工成本達到150萬元以上。在基抗開挖完成后承包方發現除河床面存在許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實際河床基巖面高程也比大壩初設圖紙標示的基巖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質資料存在錯誤為由要求索賠,補償圍堰施工增加的防滲墻費用和圍堰初期滲水嚴重造成的抽水費用增加共計78萬元。業主以招標文件規定“現場資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力學數據,不應認為是十分完備的,承包人在使用這些數據時應進行論證復合,不能因資料中數據造成損失減輕承包人的責任。”為由不予審核。若在投標時承包方提出合同條款有矛盾之處,地表以下的資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圍,即不影響投標,也給后期因地表以下資料錯誤造成影響的索賠提供了保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理的風險預見,即”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風險”和針對這種風險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賠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對風險因素給予量化,在這種量化的基礎上,實施合同索賠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爭議.
②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遇到地下構筑物或文物或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裝置,而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如原投標是機械挖土,而現場不得不改為人工挖土,只要給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末預標明,合同的當事人均可提出索賠,當然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原安裝或所有單位的設施應例外,即對這些地下情況當知且應知的例外。
由于業主不正當地終止工程,承包商有權要求補償損失,其數額是承包商在被終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項管理費用、保險費、貸款利息、保函費用的支出減去已結算的工程款,并有權要求賠償其盈利損失。
①法律改變引起的索賠。如果在基準日期(投標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業主國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規、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或規章發生了變更,導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對承包商由此增加的開支,業主應予以補償。例如某工程投標日期為2001年12月,在2002年10月施工期間,湖北省發布了一個規定“大中型水電站不得使用立窯水泥”,投標時承包商選定的水泥是當地一家水泥廠生產的立窯水泥,水泥價格較低,后改用另一廠家生產的旋窯水泥,承包商認為施工期由于地方法規變化造成了施工方成本增加,業主應補償前期已做的混凝土配合比試驗費和水泥價差。
②貨幣及匯率變化引起的索賠。如果在基準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國政府或授權機構支付合同價格的一種或幾種貨幣實行限制或貨幣匯總限制,則業主應補償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如果合同規定將全部或部分款額以一種或幾種外貨支付給承包商,則這項支付不應受上述指定的一種或幾種外幣與工程施工所在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化的影響。
物價上漲是各國市場的普遍現象,尤其在一起發展中國家,由于物價上漲,使人工費和材料費增長,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處理物價上漲引起的合同價調整問題,常用的辦法有以下三種:
①對固定總價合同不予調整,但這種方法適用于工期短、規模小的工程;
②按價差調整合同價。在工程結算時,對人工費及材料的價差即現行價格與基礎價格的差值,由業主向承包商補償。即:
⑴材料價調整數=(現行價-基礎價)×材料數量
⑵人工費用調整數=(現時工資-基礎工資)×(實際工作小時數 加班工作小時數×加班工資增加率);
⑶對管理費及利潤不進行調整。
③用調價公式調整合同價。在每月結算工程進度款時,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調價公式,計算人工、材料等的調整數。
因自然災害影響或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沒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進行施工的現場,承包商可以提出將工期順延的"工期索賠"或由于窩工而直接提出經濟索賠。
此時承包商不僅要求支付應得款項,而且還有權索賠利息,因為業主對應支付款的拖延將影響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轉。
指定分包商違約常常表現為未能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應承擔的工作而影響了總承包商的工作。從理論上講,總承包商應該對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內的所有分包商行為向業主負責。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那么簡單,因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總承包商選擇,而是按照合同規定歸他統一協調管理的分包商,特別是業主把總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為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時,業主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因此總承包商除了根據與指定分包商簽訂的合同索賠窩工損失外,還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工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業主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將部分單項工程提前使用,或從其他方面考慮提前占用部分分項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對提前占用會產生的不良后果考慮不周,將會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賠。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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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索賠與反索賠初探——摘 要:介紹了工程合同索賠和反索賠的概念,通過對承包商、監理工程師與索賠和發包商與反索賠正反兩方面的闡述, 總結出了索賠與反索賠的一般程序、方法及依據。 關鍵詞:工程合同,索賠,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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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賠 一、 索賠分類 按照索賠的目的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 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 當施工的客觀條件改變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 挽回不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費用索賠的費用內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 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費、保險費、利潤及管理費等。在不同的索賠事件中可以索賠 的費用是不同的。 工期索賠是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 二、 索賠的依據 索賠要有依據, 證據是索賠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 索賠就不可能成立。 提出索賠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 補充協議, 施工現場各類簽認記錄, 經認可的工程施工 進度計劃、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 2. 雙方的往來信件及各種會
《施工合同索賠(中英文對照)(原書第2版)》內容簡介:隨著當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建筑和土木工程項目涉及的技術日趨復雜,施工合同體系的日益完善,索賠在施工項目中發生的概率越來越大,索賠業已成為建筑和土木工程施工行業中的一個新興行業。《施工合同索賠(中英文對照)(原書第2版)》通過大量的柏關案例詳細地論證了施工合同索賠所涉及的全部問題,內容豐富,簡明易懂,而且書中列舉了近些年來有關施工合同的判例。
《施工合同索賠(中英文對照)(原書第2版)》是建筑師、工程師及施工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實用參考資料。
【學員問題】施工合同索賠意向?
【解答】(1)索賠事由發生的時間、地點、簡單事實情況描述;
(2)索賠事件的發展動態;
(3)索賠依據和理由;
(4)索賠事件對工程成本和工期產生的不利影響。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和咨詢企業已經成為國際工程項目市場上的一只重要的力量。在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中,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咨詢企業不僅要熟悉國際承包工程市場的規律,掌握國際承包工程項目運作的慣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更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索賠意識。作為一本論述施工合同索賠的專著,本書將有助于提高從事國際承包工程和咨詢業務的企業充分了解施工合同索賠的規律。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胡希捷,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咨詢工程公司原總經理,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副理事長.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中份額不斷擴大,業績突出,表現優異。企業的良好發展離不開高水準的項目管理。在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索賠已成為我國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日常項目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成為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手段。本書無疑為我們深刻理解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索賠的規律。了解施工合同索賠的合同規定和量化工具提供了有益的指導和幫助。
——刁春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會長
這是一本實用性很強、全面剖析施工合同索賠的專著,其內容涉及了當前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的主要合同體系,如FIDIC合同、NEC合同和JCT合同等。本書不僅論述了在施工合同索賠中的合同和法律依據。還詳盡闡述了施工合同索賠的計算以及評估等內容,更為重要的是,本書回答了許多棘手的合同難題,是諸多施工合同索賠著作中一本難得的好書。
——錢武云,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英國特許土木工程測量師學會資深會員(Wuyun QIAN FCInstCES)
本書詳細分析了施工合同索賠的合同條款和法律依據、索賠的計算方法和量化標準,充分討論了施工合同索賠報告的編制和陳述內容,并用大量篇幅論證了工期延長索賠和費用索賠等索賠工作中的棘手問題。為施工合同索賠提供了全面的解決思路和方案,是從事國際承包工程人員必讀之書。
——王守清,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暨清華大學國際工程項目管
理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書詳細論證了建筑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所涉及的眾多方面的問題,為施工合同索賠中很多棘手問題提出了很好的解決思路以及可行的操作方案。更難能可貴的是,本書結合典型的判例。對工效損失索賠、共同延誤、總部管理費和利潤索賠、反索賠、一攬子索賠等關鍵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觀點令人信服,內容具體而翔實。我相信,本書一定會受到從事國內外工程承包管理人員的歡迎。并為他們的工作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
——張水波,天津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英國皇家建造師學會資深會員
(FCIOB),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