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鶴峰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 鶴峰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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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9年11月1日 |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等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招標投標項目的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規范招標投標主要環節的備案審查;
(二)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及組成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三)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受理投訴、舉報;
(四)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征集和資格初審工作,配合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協助開展專家業務培訓、日常考核等工作;
(五)加強標后監管,依法查處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擬派人員不一致且未按規定進行變更及違法分包、轉包、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400萬元)的;
(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貨物(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測繪、規劃、地勘、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的。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在本辦法規定的招標范圍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33號)執行。也可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按公開招標投標方式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一)精準扶貧(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公共資源局〔2019〕24號)執行。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按照《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相關規定辦理竣工結算,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和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審批、核準后,招標人應當到行政監督機關報告擬建項目情況,并簽訂項目建設廉政承諾書。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公告,并在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同步發布,且公告內容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時,從業人員必須掛牌上崗。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七條 投標人資格審查可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提倡實行資格后審。
采用資格預審的,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采用資格后審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發售期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投標項目負責人近兩年是否存在行賄犯罪和不良行為記錄查詢作為其資格審查內容。查詢函有效期為投標活動截止前2個月。
第四章 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須當場答復并詳細記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原則上在評標前1小時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評標專家,依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報經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招標文件約定招標人派出評委的,招標人應書面授權。
評標前不得將評標內容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二)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得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履行工程管理的第一責任,督促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建設任務,建立中標人到崗履責的考勤制度和報告制度,向主管部門報告合同履約、人員到崗等情況。中標人申請變更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須經招標人同意,并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所簽訂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規〔2018〕4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鶴峰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鶴峰政規〔2017〕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2100433B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關于《計價與控制》和《案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中的一個問題
法規教材P288中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計控教材P254中標通知:同上 案例教材也是按這個答案 所...
D錯誤。必須招標有兩個條件:一是看是否在下列范圍內: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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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重慶 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遵循公開、 公平、公正和誠實信 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和區縣(自治縣) 、 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分級監督管理。 市級審批、核準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本市上報國家審 批、核準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 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實施監督、 管理和執法,受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審批、核準、備案的工程建設
《淮南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政務發展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以下統稱招投標)各類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招標投標統一市場。
第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各類交易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監督交易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負責具體交易的操作,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后,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
第五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開發區、實驗區、山南新區)的下列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
(二)市政府本級各類集中采購項目,市轄區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藥品集中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選定;
(三)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權的出讓;
(五)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的出讓;
(六)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車輛號牌拍賣;
(七)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八)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以及工程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九)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采用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
(十一)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前款所稱招投標活動包括交易方式核準、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六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條 應當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土地出讓方案批復、政府采購預算實施計劃批復、國有(集體)產權轉讓行為批準的同時,將批復的有關文件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變更招標采購方式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市招投標統一市場網站發布。
招標人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相同。
第十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評標專家庫。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代表要求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應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認可。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有效最低價中標,出讓項目和租賃類項目實行有效最高價中標。
第十二條 評標結果應當在市招投標統一市場網站進行公示。招標人須按照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并按規定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合同的訂立及變更應當在5日內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中標人在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前應向招標人出具金融機構提供的履約保函、低價風險保函或者履約保證金等。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后,財政部門根據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進入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和使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招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建設項目交易中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政府采購交易活動中的采購人、土地交易活動中的土地出讓人、產權交易活動中的產權轉讓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遼寧省重點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嶺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省和國家批準并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資、融資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有關招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發布招標公告。
公告的發布,按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及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民用建筑招標公告應同時在《鐵嶺日報》和鐵嶺經濟信息網兩家媒體上發布。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第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不得突破批準的設計及概算范圍。
第七條 中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工程轉包他人。如確因不可抗力導致中標人無法履行合同的,該工程應重新進行招標投標。
第八條 通過招標節省的概算投資,不得擅自挪用和擠占。
第九條 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副本、補充協議及其他所有招標投標過程中形成的文書,一律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應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管理,部部門、各行業及社會的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必須到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代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視情節依法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罰款;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評標資格;
(六)暫停安排該部門、該地區響上爭取工程建設項目及資金;
(七)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第十二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可單獨進行處罰,也可依據職責分工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重大的處理決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訴和舉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在收到投訴或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實名舉報的,要對舉報人實行保密措施。
第十五條 對受理的投訴或舉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要在3個月內查處完畢,并將查處結果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
在案件的查處過程中,發現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人員構成違紀的移交監察部門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稽察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在監督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事項。
第十七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稽察人員要秉公辦事、嚴格執法。對稽察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范項目招標投標行為、促進招標投標信息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信息,主要包括項目招標事項核準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含邀請招標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除外)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標情況備案等信息,以及參與招標投標相關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等。
招標投標活動中生成的有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需保密外,均須按照“誰發布、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