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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宏觀調控、統籌兼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建筑節能、交通運輸和農業、農村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上述部門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分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并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考核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煤礦瓦斯、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公眾宣傳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和節能意識。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約能源科學技術知識,宣傳節約能源的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約能源新風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節能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節能工作的日常監察,依法開展節能執法和監察。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節能監察職責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制定地方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及時公布和更新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采購,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的高耗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十五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和規范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以及節能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等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地)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市(地)統計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或者通報各縣(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十九條 發展和推廣適合我省的石油、煤炭、電力、化工、冶金、建材、輕紡和裝備制造等行業的節能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材料、新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淘汰落后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提高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科技水平。

第二十條 推進煤礦瓦斯等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矸石、生物質等發電機組兼顧供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計劃和節能狀況公告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加強用能計量和檢測,開展能源審計,實施節能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對低效中、小燃煤工業鍋爐(窯爐)、電機系統、能量系統進行節能改造,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制定本省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企業標準,并分別報送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送省和所在地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建筑節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筑、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第二十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方案設計之前,應當考慮建筑布局、朝向、體形系數和窗墻比對建筑節能的影響;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或者委托相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要求進行節能設計,設立節能專篇,將建筑節能體現在各項專業設計中。

第二十九條 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圖時,應當對建筑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及時糾正和制止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施工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過程中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建筑節能標準建設和改造熱源、供熱管網系統及換熱站,在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并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實行節能建筑標識制度。節能建筑經過檢測和評估,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節能建筑標識。

實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后評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節能建筑,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節能管理,合理調整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結構、裝備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鼓勵使用新型節能車船,推廣節能、清潔燃料型交通工具。限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降低公共交通消費成本,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出行。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同時,應當方便非機動車出行。

第四十一條 構建結構合理、布局優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物流網絡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四十二條 鼓勵大宗、大噸位貨物優先使用節能、低耗的運輸方式,提高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目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節能意識和自覺性,加強節能培訓,提高節能工作水平。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季度末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本季度能源消耗狀況。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空調、采暖、電梯、照明和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和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帶頭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加強車輛日常使用管理,降低車輛空駛、空耗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節 農業和農村節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普及推廣戶用農村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沼氣發電、生物質(稻殼、秸稈、枝椏)氣化、固化、液化、發電以及熱電聯產技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筑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組織對農村建筑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應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咨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支持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保溫畜禽舍和節能鍋爐等技術的推廣應用,降低農業生產能耗。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十四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戶、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和社會其他組織使用農業機械的優化配置、養護維修、合理運用等事項的指導和服務,保證農業機械技術狀態完好和農業機械化生產節本增效。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代農業的技術要求,推行保護性耕作和標準化作業等節能降耗的農業機械化生產模式。

第六節 生活節能

第五十六條 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生活用能采用節能產品。

第五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五十八條 電、煤氣、天然氣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居民無償提供能源產品。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五十九條 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公共場所和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六十條 鼓勵、引導農民住宅、農村公共設施等應用節能替代建材和太陽能利用技術,建設節能房和太陽房,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產品,加快推廣省柴灶、節能炕、燃池和節能爐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一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節能管理新模式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h(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節能工作。

第六十二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具有資質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工礦企業、賓館、商廈、寫字樓等采用高新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人開展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節能技術市場,培養節能專業人才。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工業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按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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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10月6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財經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節約能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對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省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過重,能源消耗高,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發展及環境的矛盾比較尖銳,節能工作面臨的形勢嚴峻,工作任務艱巨。制定這部法規對促進我省節能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財經委員會接到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后,根據國務院新出臺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做了調研、協調工作。還重點對《條例(草案)》中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問題進行專門調研,建議增加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

同時, 財經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對達不到節能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節能要求”的具體內容,《條例(草案)》沒有細化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同時與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一致?!稐l例(草案)》的要求超出了國家規定的范圍,和上位法相抵觸,建議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修改。

二、《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建筑節能產品或者技術實行核準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建筑節能產品或者技術核準證書”。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在建筑節能產品或者技術方面設立了行政許可。規定不符合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睆脑摋l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在建筑節能產品和技術方面實行的是目錄制度,而不是許可制度。行政相對人在生產、使用建筑節能產品,或者使用建筑節能技術時,只要沒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目錄中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就屬于合法行為,而不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先核準。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認為在建筑節能產品和技術方面不需要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因此建議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修改。

三、《條例(草案)》中對各行業都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只有公共機構沒有主管部門,不利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今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其中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為了更好地推進我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建議按照上位法的寫法,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以下內容,作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以上意見,請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5日下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已經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經12月17日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F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條可以刪除;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二條與第四條合并,第三條與第九條合并。據此,刪掉了第二條和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節能工作的原則還應當包括“統籌兼顧”。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中加入了這項原則。

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不但負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還負有指導節能工作的職責。根據這一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修改為“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總則中應增加利用沼氣和地熱的規定。經研究,確實應當鼓勵利用這兩種能源??紤]到沼氣是生物質能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生物質能應當成為我們今后能源利用的一個重要方向,所以在草案表決稿第七條中增加了“生物質能”和“地熱”等內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關于淘汰高耗能產品和設備的規定太嚴,不完全符合我省實際,有些超前,且該款的內容在上位法中已有規定,建議修改。據此意見,刪除了該條第一款,并將該條第二款(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中“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或者改造”修改為“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

六、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節能激勵措施一章中增加利用價格杠桿鼓勵節能的內容。經研究,確實應當增加這個方面的內容。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中補充了“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的內容。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關于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條件的規定不切實際,應當將“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修改為“有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經研究,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中按照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節能建筑應當在熱費收繳方面給予優惠。根據這一意見,在草案表決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節能建筑,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九、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公交專用車道”的表述。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了“推廣”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以及“組織對農村建筑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應用培訓”等內容。

十一、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中“購置”的字樣。

十二、依照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四條中加入了“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的表述。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社區和村屯在生活節能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在“生活節能”一節中補充這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在“生活節能”方面增加了一條規定,作為草案表決稿的第五十五條。該條的具體內容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十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二款屬于生活節能內容,應當移至“生活節能”一節。按照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將該款獨立出來,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八條。

十五、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

十六、建議將本條例的實施日期確定為2009年2月1日。

此外,還對條款順序進行了重新編排,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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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四十五)修改《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有關內容。

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筑、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2.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其中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改為“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3.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4.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其中的“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修改為“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5.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后評估制度?!?

6.第三章第二節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7.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將其中的“,或者對能源產品實行包費制”修改為“。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8.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五條,將其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9.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將其中的“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的,”修改為“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

10.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將其中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1.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將第二款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九條,將其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3.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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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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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狀態 :有效 發布日期 :2010-12-17 生效日期 : 2011-03-01 發布部門 : 黑龍江省人大 (含常委會 ) 發布文號 :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0 號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 會議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8 月 11 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6 月 24日黑 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省學校環境管理條例》 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 年 12月 17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2010 年 12月 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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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 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單位、 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堅持專門機 關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管轄 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消防工作,鐵路、航運、民 航主管部門負責鐵路、航運、航空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的消防 工作,業務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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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并負責協調實施。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游、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科技、財政、統計、質量技監、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管理工作。

第五條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節能日常監察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違反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本市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鼓勵和支持發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產業;對高耗能的產業,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或者加快技術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

本市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

本市社區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開展創建節能家庭活動,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宣傳節能重要舉措。

第八條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節能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單位,推廣節能產品,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節能產品,引導節能型消費。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節能技術和使用節能產品,提高用能效率。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用能單位應當對單位內部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二章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

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確定年度節能目標和節能措施,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節能計劃,向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第十四條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以及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確定節能措施,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納入本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區、縣級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名單,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并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市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商務、機關事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各自監控的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并按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本市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對國家規定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淘汰計劃,指導用能單位實施淘汰或者技術改造。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市和區、縣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責令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與節能相關的內容。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審核;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鑒定,生產單位不得制造。

高耗能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后對能源效率有影響的,應當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能源效率檢測;對不符合能源效率指標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計量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對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按照規定定期檢定。

第二十四條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調入、調出、生產、加工、轉換、消費以及市場供求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統計方法,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并會同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區、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第二十五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價提供能源。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完善節能統計、節能政策、節能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本市鼓勵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申請節能產品認證。

第二十八條本市鼓勵用能單位以行業內能耗先進水平的量化指標為基準,調整用能結構、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強化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條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行業節能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工業節能

第三十一條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工業領域耗能狀況,推動電力、鋼鐵、石油加工、化工、建材、裝備制造等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效率水平,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

第三十二條本市新建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園區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

本市改建、擴建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工業園區、產業基地時,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集中供熱的規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風機、鍋爐、窯爐、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優化以及先進的用能檢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四條本市電網企業應當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和購電協議,優先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

第三十五條本市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二節建筑節能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通風和綠化等方面考慮建筑節能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市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核發施工許可證和開展安全質量監督時,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建筑節能的內容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筑節能規劃,組織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措施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的落實。

第四十條本市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推廣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三節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規劃統籌,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設施建設,優化綜合交通集疏運結構體系,推進江海聯運和海鐵聯運。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建設,加強區域內交通及對外交通的有效銜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統,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運輸效率。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軌道交通基本網絡,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費用,引導市民選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四十四條本市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和建設工程、環衛特種車輛等方面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節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五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國家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協調、推進本級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并接受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能源消耗監測網絡,對同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四十七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

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八條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并根據辦公電器配備標準對公共機構辦公電器購置經費實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或者超標準配置辦公電器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市或者區、縣機關事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

第五節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制訂年度節能計劃,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總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

重點用能單位和納入區、縣節能監控的用能單位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在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五十二條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經審查,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

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

(二)能源計量數據、統計數據有明顯錯誤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的;

(四)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審查情況送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能源審計制度,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明確能源管理機構,設立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崗位人員培訓制度,對能源計量、統計、審計和主要用能設備操作人員制定專門的節能培訓計劃,保證相關人員接受專業化、系統化的節能培訓。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和節能激勵措施

第五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并安排資金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研發通用性、關鍵性節能技術和設備,建立節能技術交易市場,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設立用于支持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

(二)淘汰高耗能的落后生產能力;

(三)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

(四)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六)節能宣傳、培訓;

(七)分布式供能系統推進;

(八)節能獎勵;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確保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并可以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六十條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十一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完善節能領域的直接融資產品,拓展節能服務機構、企業節能項目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等合作方式,為起步資金大、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的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第六十二條本市鼓勵政策性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企業開展以下項目,優先給予擔?;蛘呤谛胖С郑?

(一)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得到國家或者本市相關部門表彰或者推薦,并且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

第六十三條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差價、季節性差價、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并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六十四條對節能目標考核評價范圍內的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考核評價時,可以將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從實際用能量中扣除。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本市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名錄的節能產品、設備。

本市采取招標價格折扣優惠、首購、訂購等方式,支持政府采購節能產品。

第六十六條本市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建立節能交易平臺,積極探索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量指標交易。

第六十七條本市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利用經濟、技術等政策措施,鼓勵電力消費削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

第六十八條接受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用能單位,可以與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愿協議,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節能技術改造等措施,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

簽訂節能自愿協議的用能單位按照協議約定超額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超額完成的節能量給予獎勵。

第六十九條本市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為委托單位的節能改造提供咨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等服務。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前期咨詢、評估、檢測費用給予專項補貼;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節能量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償或者低價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未明確能源管理機構,或者未設立專門的能源計量、統計、審計等能源管理崗位,并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行使由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接受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是指按照產品的計量單位計算,每一計量單位產品所分攤的綜合能源消耗量(或者某一主要能源品種的消耗量)不得超過的最大數額。

(三)峰谷分時差價,是指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電網在不同時段的實際負荷情況,將每天的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或高峰、低谷兩個時段,對各時段分別制定不同的電價標準,以鼓勵用戶和發電企業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季節性差價,是指在電力緊缺、用電負荷季節性變化大的地區實行的差別電價制度,即在電力供求緊張或緩和的不同季節內,電價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浮動。

(五)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是指電力企業和用戶簽訂合同,通過電價激勵,實現在系統峰值時或緊急狀態下,用戶按照合同規定中斷或削減負荷。通過實施可中斷負荷電價,可以移峰填谷,提高電網負荷率。

(六)兩部制電價,是指將電價分為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兩部分,計算電費時將按用電容量乘以基本電價和按電量乘以電度電價所得的電費之和,作為總電費的計算辦法。

(七)分時核定最大需量,是指用電高峰時段對兩部制電價用戶的最大需量按契約限額的90%執行,超過90%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低谷時段用戶可超契約限額用電,超用不加價。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和優化用電方式,在完成同樣用電功能的同時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達到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實現低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八十條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的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的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規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并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地方標準,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共同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超出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單位采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節能評估,并按規定報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并將落實情況報送原審查部門。

未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機關不得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本市的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于節能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筑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筑、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對重點交通運輸耗能企業實施監測和考核,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擬訂并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征詢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并組織科學論證。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資金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規定予以列支。

第二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工作,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序;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三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三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節能制度和措施:

(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月度能源消費統計臺帳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于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指標進行對比,強化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為會員單位進行能效指標對比和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采用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余氣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利用余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并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通過加強電網建設,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節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第三十七條 本市采取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在農村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八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并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優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條 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源消耗,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二條 本市采取綜合措施,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

第四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帶頭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能耗統計,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認真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及其能源利用狀況。

第四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工作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自愿開展能源審計。

第四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以及中級以上相關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

重點用能單位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報告,應當由依法取得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出具,并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安排資金支持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第五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發布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薦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節能專項資金在市財政預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長。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以及技術研究開發;

(二)支持開展合同能源管理;

(三)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示范和推廣;

(四)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

(五)節能表彰獎勵;

(六)支持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國內、國際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交流。

第五十三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和委托貸款等合作方式,為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本市鼓勵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用能單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擔?;蛘呤谛胖С?。

對采用列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用能產品、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項目,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擔?;蛘呤谛胖С帧?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于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推行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逐步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并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議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本市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別,推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電技術和產品以及節煤、節油、節氣、節熱等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 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一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不將設立、聘任情況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八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節能工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開發并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第五條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并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本省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熱帶高效農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旅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并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節能和用能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節能專項規劃、年度計劃,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工業、民用建筑、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將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報送原節能審查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對本省主要耗能行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和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采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節能預警調控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縣、自治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實施能源統計調查,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優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后產能。

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節能工作,合理規劃電網布局和結構,合理配置無功補償,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以及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機組與電網并網發電運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富余上網電量。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漁業和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和漁船裝備。

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及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節能產品。推行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余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

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完善農村沼氣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沼氣相關產品,促進沼氣流通市場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筑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使用空調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鼓勵和支持發展蓄能型供冷產業。鼓勵新建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和達到一定用冷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筑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支持對既有建筑實施蓄能型供冷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節能照明產品、節能控制技術和新能源,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范推廣,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的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和考核工作。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加快節能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行業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三條公共設施及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并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國家機關、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由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加強能耗運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采取下列節能措施:

(一)建立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節能計劃,實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實時向省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傳輸數據;

(三)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分析;

(四)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統計臺賬,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及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

(五)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能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和循環經濟工程的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省實際需要的節能技術研發應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節能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三十條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本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屬于淘汰類、限制類的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三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對標、能效標識管理、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采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三十五條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未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向省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傳輸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節能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節約能源,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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