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 黑龍江省遠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 | 2017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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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地點 | 黑龍江省訥河市東南街(防疫站家屬樓三樓) |
挺好的,質量上應該是信的過的。畢竟是做了很多年的大廠了。在國內實木家具里,是很有名的牌子。選美丹的實木家具應該是沒錯的,在色調和造型上都偏向于,穩重關鍵就看你個人喜好。設計、價格、材料、售后服務是重點...
黑龍江省冬季施工期為:北緯48度以北: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北緯46度以北:10月30日至次年4月5日,北緯46度以南:11月5日至次年3月31日,其費率計算是按冬季施工期間內實際施工天數占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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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為黑龍江省鑫昌泰集團下屬子公司,擁有兩家水泥分公司,‘北安市昌泰水泥分公司、內蒙古吉文分公司,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北安市昌泰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水泥的企業,是黑河所屬區域唯一大型水泥生產企業。擁有日產5000噸熟料生產線一條,年產60萬噸粉磨線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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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r\n本公司是致力于信息工程監理及技術咨詢服務的專業機構,注冊資金500萬元,現代化辦公場地320平方米,監理工程師40余名,是黑龍江省規模最大的信息工程監理單位。公司通過了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取得了信息產業部部級資質(目前信息工程監理業最高資質),可對通用布纜系統工程、機房工程、計算機網絡工程、軟件工程、信息安全工程、智能大廈工程、監控系統工程和通信工程等信息工程建設提供監理和咨詢服務。公司擁有一支技術過硬、經驗豐富的監理隊伍,同時配備了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軟件測試、信息安全測試、網絡測試及網絡故障診斷設備,可為信息工程建設提供充分的技術保障。
2019年9月,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工廠名單。
2019年11月13日,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上榜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第一批)名單。
公司前身為森遠路橋養護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4 年,2007年,公司以凈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注冊資本 5585萬元,并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把科技創新作為企業永恒的主題,追尋“人無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全、人全我新”的領先一步戰略,以此打造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通過多年的產品研發和生產實踐,已掌握了公路養護設備設計的基本理論和制作工藝,掌握了各種路面病害防治和養護技術;熱風循環加熱技術;紅外線熱輻射加熱技術等一系列關鍵核心技術,使企業牢牢站在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產品涵蓋了公路維修養護的各個領域,已形成了以除雪撒布車、各類除雪機具、瀝青路面就地熱再生重鋪機組、橫移式冷再生機、綜合養護車、灌縫車、廢舊瀝青混合料再生車、微表處施工車、橡膠瀝青撒布車及矯直機等為主導的數十種產品,并擁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批準的特種專用車公告,是國內道路養護機械產品品種最齊全的廠家之一。公司產品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絕大部分產品填補了國內空白,成為遼寧省名牌產品,產品暢銷全國各地,“森遠”牌商標成為遼寧省著名商標。作為國家863計劃項目的瀝青路面熱再生重鋪機組,采用的是目前國際上先進的智能化瀝青路面就地再生技術,用于高等級公路的大面積連續翻修,徹底實現了路面施工自動化流水作業。施工中舊路瀝青混合料100%就地再生利用,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作業時不封閉交通,經濟效益顯著。鞍山森遠路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文化的核心理念是“以人為 本、尊重人才”:“有專業特長者,不求其全才;有大志高能者,不拘其小節;量其才、用其能、海納百川;觀其效、與其利、同舟共濟”。確立了 “精品與人品同在,誠信與成功共存” 的經營理念;樹立起了“務實、創新、高效”的企業精神。在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影響下,制度的外在因素已轉化為內在的約束自律,企業形成了一種生機勃勃、和諧向上的文化氛圍。為提升公司學術地位,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人才,促進公司公路養護裝備研制中的學術研究和交流、發揮已有的學科優勢,更好的完成前沿性、高難度的科研課題,公司已擁有了省級博士后科研基地。在今后的發展歷程中,公司將繼續強化技術的自主創新與持續創新,大力開發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道路養護設備,為加速提高我國高等級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設備的現代化水平而奮斗。
(1998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并分析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勘察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安全適用、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不得采用已經淘汰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第八條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文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資產;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標準、類別、級別和核定、升級、增項、變更等,以及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學時和內容,定期接受所在單位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業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資質證書、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嚴禁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和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對于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技術復雜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但是應當選擇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八條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包方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專業或者非主體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分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分包。
分承包方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以任何形式轉手發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水、電、燃氣、消防、抗震設防、供熱、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不得分別發包,應當統一勘察、設計,統一出圖,禁止行業或者部門壟斷。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前,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規范合同文本。
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和省沒有規定取費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向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勘察、設計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質量,向建設單位提供勘察、設計文件。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執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并逐步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在勘察、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下列文件并對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包書;
(二)依法批準的建設規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所需的其他基礎資料和文件。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包書的要求和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
(三)勘察、設計標準和規范、規程的要求;
(四)經濟合理,計算準確,表述清楚,圖紙清晰;
(五)有關勘察、設計責任人員簽字齊全;
(六)按照規定加蓋印章。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文件中所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以上有關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務范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時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未經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進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設計文件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勘察、設計文件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重大和復雜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并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工程項目設計,均應當編制建設標準設計圖集,并積極推廣應用。建設標準設計圖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準。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由勘察、設計單位享有。勘察、設計文件除依據合同用于約定的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者重復使用。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凡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文件,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涂改。
重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三十五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制度,設立信用檔案,記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審查、批準手續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決定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對勘察、設計實行質量監督,未及時處理有關勘察、設計質量投訴,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不按照規定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檔案的;
(六)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涂改、偽造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二)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執業人員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勘察、設計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專業設計分別發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軍隊系統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地方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