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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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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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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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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12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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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意見擬定和使用情況監督。市本級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稅務、公安、文化、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工商、交通運輸、水利、金融、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及標準:

(一)對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酒吧、咖啡屋、音樂茶座、茶樓、桑拿按摩、洗浴足浴、美容美發、健身房、網吧、電子游戲廳、游藝室、保齡球館、棋牌室等休閑場所)、酒類、化妝品行業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收費金額的3%計征﹙其中各類學校義務教育和學歷教育收費、醫院診療收費免征,免征部分不包括擇校費﹚;對各類學校、部門各種短期培訓收費,按收費總金額2%計征;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按收費總金額1%計征;

(三)對中央、省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衡企業(包括辦事處、營業部等)按核準人數(包括在職職工、合同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臨時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

(四)對國有土地出讓,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1%向受讓方計征;國有土地有償劃撥,按劃撥地價總額的0.5%向受讓方計征;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應繳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計征;

(五)對市區沙石采掘經營者按沙石采掘銷售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

(六)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含住宅和非住宅)按預算總造價的3‰征收,由建設開發單位報建時繳納;

(七)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性服務項目,按管價權限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增加收益,全部或部分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比例不低于50%;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八)對自來水(不分用水類別)每立方米價內按0.02元計征;

(九)對天然氣(不分用氣類別)每立方米價內按0.03元計征;

(十)對汽油、柴油按實際銷售量價內每升0.02元計征,對銷售企業在購進之前已征收過石油價格調節基金并能提供合法票據的,不得重復計征;

(十一)對地方電網和小水電自供區按銷售電量價內0.002元/千瓦時計征;

(十二)對煤炭(含焦炭、石墨)及其他資源類產品、旅游景區門票、煙草和通信行業等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征收;

(十三)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收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實行直征和代征代扣并行的征收方式。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代扣;依據本辦法向旅店、飲食、娛樂、酒類、化妝品等行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其余部分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直接征收。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報送經營、收費帳目、憑證和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申報應繳數額;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或采取相應措施核算經營收入,認定應繳基金數額。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帳。屬于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出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票據,直接解繳到財政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屬于財政部門代扣和委托稅務部門代征部分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會同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核并出具《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加蓋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印鑒存檔,財政、稅務部門依據《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審定數額,辦理代扣代征手續。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包括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減繳、緩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緩繳或者免繳審批表》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減、緩、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書面申請后,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減、緩、免繳的具體審核意見,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使用時,由使用部門或單位提出申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與同級財政部門會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執行。

第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人們基本生活必需品(蔬菜、肉食、水產)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生產和建設給予補貼扶持;

(二)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三)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和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進行補貼;對規范價格行為和維護市場秩序等活動進行補貼;

(四)政府決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按照收支脫鉤的管理要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手續費為15%(其中稅務部門代征手續費5%),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代征、獎勵、監督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三條 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公室要建立有關價格調節基金收支臺帳,及時與財政、稅務、銀行核對帳目。同時,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要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列“管理費用”,行政、事業單位交繳的價格調節基金在非稅收入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條 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市對縣(市)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對不提供經營收入或提供虛假資料、欠繳、拒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對不按政策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財政、價格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其使用資格,并按有關法規政策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項目、標準和征收方式,并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引言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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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引言文獻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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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促進煤炭資 源的節約利用, 提高政府對煤炭市場價格的調控能 力,保持煤炭價格的基本穩定,確保我區煤炭工業 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 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指 政府為調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場價格, 促進煤炭工 業可持續發展。 依法向煤炭生產企業征收的專項基 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煤 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納入政府基金預 算,按照“統一征收、統籌安排、專款專屬、國庫 集中收付”的原則管理。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 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領導, 建立和完善相關 工作制度。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煤炭價格調 節基金征收范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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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 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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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婁底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婁政發〔201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婁底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8年4月4日發布的《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婁底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

婁底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婁底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8號)和《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項目,制定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并向社會公布,全部資金留存當地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國土資源、房地產、文化、住建、規劃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能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性收費(含各種廣告收費),按收費總金額的1%計征。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征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征收。

1.電力按銷售電量每千瓦時征收2厘,地方電網按隸屬關系由市、縣(市、區)價格部門征收。

2.自來水價格調節基金按取水量每噸0.02元征收,市自來水公司要單獨列帳,在次月5日前及時足額繳入市財政“婁底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3.建筑安裝工程按建筑面積進行征收,征收標準為磚混結構每平方米4元、鋼混結構每平方米5元,由建設單位繳納。

4. 土地出讓(轉讓)按出讓(轉讓)總額的1%向受讓方征收。

5.房產交易按交易總額的0.4%征收,由出讓方支付。

6.天燃氣價格調節基金按取用量每立方米0.03元征收。

7.煤炭、石油等價格調節基金按照相關規定計征。

(六)同級財政預算安排部分。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可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國土資源、房地產、文化、住建、規劃等部門代征。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互相協調。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繳入同級國庫;

(二)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務中心設置窗口統一征收;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電力、自來水、天然氣等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四)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五)土地出讓(轉讓)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國土資源部門代征;

(六)房產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并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賬。屬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由價格主管部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于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務票證隨稅計征。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征收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用于市場價格調控、扶持“菜籃子”工程、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及相關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高新科技項目開發等;

(二)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三)對價格監測及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并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范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批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婁底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由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從征收總額提取,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十八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對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二條 對欠繳、拒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違反價格政策查處,并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截留、挪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上一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價格調節基金,并依法依紀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4日發布的《婁底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婁底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

通知文件

洛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洛政〔2011〕1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洛陽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洛陽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洛陽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文件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洛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設立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同級價格、稅務、財政、人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組成,政府主管價格工作的市、縣(市)長任組長,負責指導、協調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進行監管、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實行向社會征收的籌集辦法。征收對象主要是服務業、娛樂享受型行業、高消費行業、高利潤行業、壟斷性行業、環境保護類行業及資源性產品,具體征收行業和標準如下:

(一)住宿業包括營業性賓館、飯店、招待所、商務會館、產權式酒店、會議室(中心)等,按營業收入的1.5%計征;

(二)餐飲業按營業收入的0.5%計征;

(三)房屋出租(含市場商場內門面、柜臺租賃等)按租金收入的1%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營業收入的0.5%計征;

(五)服務業(除已單列的旅店業、餐飲業、廣告業、租賃業以外的服務業),即納稅口徑中所包含的各類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屬于服務業范疇的旅游景點門票、旅行社、科研院所主營業務、物業管理行業暫緩征收;

(六)娛樂業按營業收入的1%計征;

(七)電力、電信和其它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煙草生產企業按納稅額的0.3%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在銷售價格外從量計征,按品種分類確定為:原煤20元/噸,洗選煤30元/噸,焦炭35元/噸。對洗選煤、焦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時,在其原煤購進時已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憑供貨方提供的價格調節基金繳訖憑證抵扣;其它非煤礦產業(金、鐵、鋁、鉬、鋅、鉛等)按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三稅之和的1%計征;

(十)建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工程銷售收入的0.15%計征;

(十一)對涉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水、電、氣等特定商品定調價格時,按調價總額的2%(僅征收調價當年一年調價額)一次性征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征收。省級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銷售企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市級負責除煤炭行業外城市區所有應征行業和全市非煤礦產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縣(市)負責轄區內除煤炭及非煤礦產業以外所有應征行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

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實行代征和直征相結合的方式。市級管理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部委托地稅部門在每月收繳稅費時代征并足額繳入國庫。縣(市)征收方式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委托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統一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稅收票證,并納入人民銀行國庫業務處理范圍,采取就地繳庫方式由各級國庫收繳。辦理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手續時,繳款名稱統一為“省價格調節基金”、“市價格調節基金”和“縣(市)價格調節基金”,并在稅收票證的規定欄目內填寫省、市、縣(市、區)分享比例,由國庫管理部門按級次分別入庫。采用其它征收方式的使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向煤炭企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省與市、縣(市、區)按比例分享。省屬煤炭、焦炭企業(包括省屬企業所有從事煤、焦炭生產銷售的分公司、子公司)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省、市、縣(市、區)按8:0.8:1.2分享;其它煤炭、焦炭企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省、市、縣(市、區)按5:2:3分享。非煤礦產業市與縣按4:6分享。

第十條 國庫部門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分享比例及時將價格調節基金分別繳入各級國庫。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年度計劃編制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相關問題;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計劃審核和使用撥付;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人行國庫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入庫業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的審計工作。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規定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堅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調控價格、服務民生”的原則,實行專戶管理,年終結余,本息滾動結轉下年使用。收繳、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調控物價、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按要求編制年度預算,并納入價格主管部門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編入年度財政預算報同級政府審定,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支出預算時,應充分考慮預留一定的資金作為應急事項支出預算,以應對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嚴重通貨膨脹等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價格波動。

第十六條 多征、錯征或按規定退還的價格調節基金,由繳納人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附繳費憑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屬上級征收的行業還須報上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批準),稅收會計開具收入退還書,經相應收入級次的財政部門審批后,交國庫辦理退庫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稅務機關根據當地上年財政收入、稅收和地區生產總值等情況合理編制下一年度當地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級代征部門執行。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要將征收計劃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實行目標考核制。具體征收考核辦法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正常支出及代征等管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本行政區域內征收行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征:

(一)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享受全額免稅的企業,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享受部分免稅的企業,可相應減征部分價格調節基金;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

(三)下崗職工從事個人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予以免征。但從事建筑、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行業的,不在免征范圍之內;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的項目;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嚴重虧損企業。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第二十條有關條款申請減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申請書》,并提供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及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按照隸屬關系報送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后予以減免。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財政撥款、補貼、補助和貸款貼息四種使用方式,用于調控和穩定市場價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政府對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干預措施時,用于支持生產者、經營者因執行相關政策造成的損失;

(二)當群眾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三)用于價格調整不到位的水、熱力、燃氣等公共基礎產品臨時補貼;

(四)用于支持肉、菜、油、鹽等重要商品儲備;

(五)用于對困難群體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六)用于為引導生產和消費,平抑市場物價的價格信息發布、動態發布平臺建設和維護;

(七)用于政府批準的其它應急價格調控項目;

(八)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過程中相關單位的成本費、手續費、完成任務獎勵、人員培訓、政策宣傳、票據購領、租用POS機、項目調研、專家論證、評審、驗收、會務及日常辦公等相關業務支出。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應先納入財政預算。對因政府采取價格緊急干預措施對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部分補貼項目、應對價格波動實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生產和儲備補貼項目以及因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波動補貼項目,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使用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有關部門或企業,原則上按隸屬關系以項目的形式和程序申報。申請項目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會同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對符合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視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項目輕重緩急和專家評審結果排序,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未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的納入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庫。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財政預算的項目,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用于應急事項的項目支出,按照特事特辦的要求,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緊急程度提出使用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撥付給項目單位或經辦項目的貸款銀行。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按照會計制度設置專戶,嚴格基金使用范圍,核算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情況。按時向同級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和計劃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及項目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應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組織相關部門對完成項目進行評估和驗收,確保專款專用。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虛報、瞞報、謊報。對不履行提供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或以不正當手段獲準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由稅務機關向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供相關情況,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稅務部門進行追繳,并撤銷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決定;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擅自改變基金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取消基金使用資格,收回投入資金,并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經收、代理國庫集中支付價格調節基金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未及時清算資金,造成價格調節基金被占壓、截留、挪用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保證價格調節基金應征盡征、規范使用。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造成嚴重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撥付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及時足額征收和規范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煤炭行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嚴格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行業和標準應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48號)等配套文件及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曲靖市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增強政府對煤焦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加大對煤焦產業技術改造和安全生產的扶持力度,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促進我市煤焦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強大的能源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七條和《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煤焦市場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機構。為切實加強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對全市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協調處理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提出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監督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法征收,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項目進行初步審核,跟蹤監督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度、成效,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出廠環節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調整為:原煤(不分煤種,含塊、混、粉煤)每噸10元,洗精煤每噸15元,焦炭每噸15元;電煤按發電企業核定的實際供應量,實行先征后返50%;對煤焦流通經營企業的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由生產企業代繳;外運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為:原煤(不分煤種,含塊煤、混煤、粉煤)每噸20元,洗精煤每噸30元,焦炭每噸30元。

第三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范圍及征收辦法。凡在曲靖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焦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均應按煤焦銷售量繳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基金征收實行屬地管理,縣(市)區以下各類煤焦生產經營企業,省、市屬國有煤焦生產經營企業及監獄管理系統煤焦生產經營企業,均由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向煤焦生產經營企業征收。

第四條 煤焦外運申辦程序。為保證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順利征收,對于外運煤焦鐵路計劃的申報審批,企業必須向縣級經濟局和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煤焦出省計劃申請,經縣級經濟局和煤炭管理部門會審蓋章后報市經委和煤炭工業管理局會審,同意后方可向省級有關部門申報鐵路運輸計劃。

第五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市、縣兩級分成比例。各縣(市)區征收的煤焦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按月存入當地財政專戶。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70%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用途管理使用;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30%由市級管理使用。各縣(市)區應于每季首月10日前將上一季度的煤焦價格調節基金上繳市財政專戶。對各縣(市)區應繳而未繳的由市財政在年終結算時如數扣繳,并不給予獎勵。

第六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用途。一是平抑市場煤焦價格;二是礦區經濟結構調整和后續非煤焦產業發展;三是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和煤礦安全生產補助;四是政府批準的其他用途。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由發展和改革(價格)部門統一管理,在財政部門專戶儲存;使用時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計劃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政府批準使用。

第七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在同級財政設立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并由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的期限分級解繳財政專戶。其會計帳目核算,按照國家頒布的會計制度執行。

(一)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煤焦市場供求變化趨勢和煤炭產業及相關產業發展情況,確定煤焦價格調控目標和任務,編制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二)煤焦價格調節基金應保持一定規模的儲備。當煤焦價格出現突發性波動時,市、縣(市)區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經研究,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臨時動用基金儲備調控煤焦價格,穩定煤焦市場。

(三)使用煤焦價格調節基金所申報的項目和用途必須符合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規定的使用范圍,并提供項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概算等相關資料。

(四)使用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帳戶,嚴格按批準用途使用,并按項目實施進度向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使用情況報告和結算報告。

第八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代征手續費。各級煤焦價格調節基金代征部門的手續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當年實際入庫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1.5%撥付,各級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開支按本級管理的基金總額的1%內撥付,均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相關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履行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監督職能。

(一)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承擔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負責煤焦價格調節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縣(市)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

(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煤炭工業管理局等部門負責提出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計劃。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區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規劃、論證,并監督實施。

(五)財政、審計部門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分別實施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基金征收部門負責追繳;情節嚴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煤焦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改變基金使用的規定項目和用途,由煤焦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資格,停止撥款,收回投入的資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征收、管理煤焦價格調節基金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損失,由有關部門接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原《曲靖市計委關于規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曲計價格〔2002〕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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