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吉安市中心城區下水道和化糞池管理辦法 | 地????址 | 吉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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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時間 | 二00七年十月一日 | 發布方 | 吉安市中心城區委會 |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務業污(廢)水的管道;本辦法所稱化糞池,是指使糞便沉淀并發生發酵腐化,通過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構筑物。
第三條 吉安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下水道、化糞池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下水道、化糞池的規劃與建設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負責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糞池維護維修與清掏清運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負責直管公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區內下水道、化糞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青原區建設局負責青原區城區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城區內各街道、居委會負責轄區內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工作;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但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區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對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會協調組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此類房屋的實際狀況和服務內容制定,報吉州區或青原區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市規劃建設局應當將下水道、化糞池納入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內容,組織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和工程所在地詳細規劃,遵守有關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現有下水道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九條 中心城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下水道規劃設計方案,各類房屋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編制地下排水管網平面及豎向排水規劃設計方案及化糞池的平面布置規劃設計方案,經市市政設施管護處審查同意后,與主體工程規劃方案同時報市規劃建設局審批。沒有編制以上方案的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下水道、化糞池規劃設計方案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下水道的管徑和材料、化糞池的型號和有效容積等必須根據房屋居住人口規模、糞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確定,并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并報市規劃建設局備案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一條 在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改變下水道的位置、管徑、材料以及化糞池的位置和容積。市市政設施管護處對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的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該分部工程進行專項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應當到市規劃建設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下水道、化糞池建設的現場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應當加強對下水道、化糞池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納入質量驗收范圍。
第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在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審查時,應當將下水道、化糞池建設列入重點內容,由建設單位提供完整、詳細的下水道及化糞池竣工圖,并現場對照驗收,對不符合建設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的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產權證。
第十五條 下水道、化糞池交付使用后,維護維修的責任劃分為:
(一)吉州區城區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設施管護處負責維護維修。
(二)吉州區城區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三)青原區城區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四)吉州區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由市規劃建設局根據市政府授權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維修。青原區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由青原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維修。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維修。
(六)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下水道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維護維修;一棟房屋或一個住宅小區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由產權面積占多數的產權人負責組織維護維修,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維修。
(八)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會協調組建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維修,尚未組建物業管理機構的,由街道、居委會牽頭組織住戶進行維護維修。
第十六條 維護維修費用的承擔:
(一)吉州區城區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承擔。
(二)吉州區城區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吉州區區級財政預算,由吉州區財政承擔。
(三)青原區城區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青原區區級財政預算,由青原區財政承擔。
(四)吉州區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市財政從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安排解決。青原區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的維護維修費用,由青原區財政安排解決。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其中,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且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用已包含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的,下水道、化糞池的日常維護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六)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下水道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費用由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承擔;一棟房屋或一個住宅小區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各產權人按產權面積分攤,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下水道、化糞池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八)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街道和居委會協調組建的物業管理機構承擔,尚未組建物業管理機構或者該部分住戶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由街道和居委會協調住戶籌資解決。
第十七條 吉州區城區內所有化糞池和公共廁所的糞便清掏清運工作,統一由市環衛處負責,糞便清掏清運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承擔。青原區城區內所有化糞池和公共廁所的糞便清掏清運工作,統一由青原區市政公用事業管護處負責,糞便清掏清運費用列入青原區區級財政預算,由青原區財政承擔。市環衛處和青原區市政公用事業管護處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范確定清掏周期,實行定期清掏、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維護維修責任人和清掏清運責任人發現下水道損壞、污水冒溢或化糞池堵塞、滿溢,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市、區有關部門、街道、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市民的宣傳教育,引導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防止因使用不當造成下水道、化糞池堵塞等現象。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下水道、化糞池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糞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糞池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糞池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四)擅自占壓、拆卸、移動、穿鑿下水道或化糞池;
(五)損害下水道和化糞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經規劃批準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建設下水道和化糞池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補辦有關手續,并處工程總造價的3%至5%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經審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糞池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三)對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的,由市規劃建設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維護維修責任人未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維護維修下水道和化糞池,清掏清運責任人未按規定的周期和運輸、處理要求清掏清運糞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下水道、化糞池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務業污(廢)水的管道;本辦法所稱化糞池,是指使糞便沉淀并發生發酵腐化,通過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構筑物。
第三條 吉安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下水道、化糞池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負責下水道、化糞池的規劃與建設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負責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糞池維護維修與清掏清運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負責直管公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區內下水道、化糞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與管理工作,青原區建設局負責青原區城區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城區內各街道、居委會負責轄區內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工作;共用設施設備不齊全但住宅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由區政府組織整治,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對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會協調組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此類房屋的實際狀況和服務內容制定,報吉州區或青原區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市規劃建設局應當將下水道、化糞池納入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內容,組織編制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下水道、化糞池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系統規劃和工程所在地詳細規劃,遵守有關建設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現有下水道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進行改造。
第九條 中心城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下水道規劃設計方案,各類房屋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編制地下排水管網平面及豎向排水規劃設計方案及化糞池的平面布置規劃設計方案,經市市政設施管護處審查同意后,與主體工程規劃方案同時報市規劃建設局審批。沒有編制以上方案的項目,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下水道、化糞池規劃設計方案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下水道的管徑和材料、化糞池的型號和有效容積等必須根據房屋居住人口規模、糞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確定,并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并報市規劃建設局備案后,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第十一條 在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改變下水道的位置、管徑、材料以及化糞池的位置和容積。市市政設施管護處對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的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對該分部工程進行專項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應當到市規劃建設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下水道、化糞池建設的現場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應當加強對下水道、化糞池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納入質量驗收范圍。
第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在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審查時,應當將下水道、化糞池建設列入重點內容,由建設單位提供完整、詳細的下水道及化糞池竣工圖,并現場對照驗收,對不符合建設規劃、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的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產權證。
第十五條 下水道、化糞池交付使用后,維護維修的責任劃分為:
(一)吉州區城區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設施管護處負責維護維修。
(二)吉州區城區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三)青原區城區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四)吉州區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由市規劃建設局根據市政府授權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維修。青原區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由青原區建設局負責維護維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產權人負責維護維修。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維修。
(六)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下水道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維護維修;一棟房屋或一個住宅小區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由產權面積占多數的產權人負責組織維護維修,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護維修。
(八)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會協調組建的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維修,尚未組建物業管理機構的,由街道、居委會牽頭組織住戶進行維護維修。
第十六條 維護維修費用的承擔:
(一)吉州區城區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承擔。
(二)吉州區城區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吉州區區級財政預算,由吉州區財政承擔。
(三)青原區城區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維護維修費用列入青原區區級財政預算,由青原區財政承擔。
(四)吉州區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市財政從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安排解決。青原區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檢查井的維護維修費用,由青原區財政安排解決。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駁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其中,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且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用已包含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的,下水道、化糞池的日常維護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六)居住小區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下水道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費用由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承擔;一棟房屋或一個住宅小區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維護維修費用由各產權人按產權面積分攤,產權人聘用了物業管理企業的,下水道、化糞池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產權人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產權人續籌。
(八)零散的居民樓、個人建造的房屋以及開發公司已不存在又沒有物業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糞池的維護維修費用,由街道和居委會協調組建的物業管理機構承擔,尚未組建物業管理機構或者該部分住戶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由街道和居委會協調住戶籌資解決。
第十七條 吉州區城區內所有化糞池和公共廁所的糞便清掏清運工作,統一由市環衛處負責,糞便清掏清運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承擔。青原區城區內所有化糞池和公共廁所的糞便清掏清運工作,統一由青原區市政公用事業管護處負責,糞便清掏清運費用列入青原區區級財政預算,由青原區財政承擔。市環衛處和青原區市政公用事業管護處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范確定清掏周期,實行定期清掏、密閉運輸、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維護維修責任人和清掏清運責任人發現下水道損壞、污水冒溢或化糞池堵塞、滿溢,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市、區有關部門、街道、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市民的宣傳教育,引導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防止因使用不當造成下水道、化糞池堵塞等現象。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下水道、化糞池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糞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糞池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糞池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四)擅自占壓、拆卸、移動、穿鑿下水道或化糞池;
(五)損害下水道和化糞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經規劃批準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建設下水道和化糞池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補辦有關手續,并處工程總造價的3%至5%的罰款;
(二)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經審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糞池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市規劃建設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三)對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的,由市規劃建設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維護維修責任人未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維護維修下水道和化糞池,清掏清運責任人未按規定的周期和運輸、處理要求清掏清運糞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你好,中心城區房價將步入每平米上萬元的時代!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也不是虛言恫嚇。 漢口樓市: 1、位于解放大道與三陽路附近的融科天城(查看地圖)均價達11000元/平米,鄰近的萬科金色家園,目前還沒開盤...
為加快解決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引進高級人才等特殊群體的住房困難,2009年度我市面向中心城區規劃區推出限價房110套,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申購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月12日(...
蘿崗中心城區保障性住房 地址:廣州市蘿崗區 公交車: 569路支線 569路支線短線 575a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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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發〔 2009〕 23 號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 高新區規劃建設局, 市房屋拆遷管理處, 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各房屋拆遷單位: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已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經我局第四次局長 辦公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 ?e?e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 合法權益, 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城市房屋拆 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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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永州市中心城區地下弱電共同管網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政辦發〔 2012〕52號 冷水灘區、零陵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中心城區地下弱電共同管網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永州市中心城區地下弱電共同管網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地下弱電共同管網的規劃、 建設和管 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適應城市建設和城市可持續發展的 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 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區規劃建設區內地下弱電共 同管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弱電共同管網, 是指為電信、移動、聯通、 國防光纜、鐵通、專用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
吉安市中心城區建筑余料余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心城區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維護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內建筑余料余土的處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包括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
本辦法所稱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處置包括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的,用于消納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廢棄礦坑、廢棄水塘等場地。
第四條建筑余料余土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建筑余料余土實行屬地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建筑余料余土處置工作的領導。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中心城區建筑余料余土處置工作,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筑余料余土處置的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發改(價格)、財政、公安交警、環保、房管、交通、公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中心城區建筑余料余土處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余料余土處置實行有償服務。
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發改(價格)部門會同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核定。
收繳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二章處置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10日前,與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建筑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明確處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運輸安全等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申請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應當向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余料余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余料余土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回填基地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的證明材料,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證明材料,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余料余土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
(六)運輸車輛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和相應的建筑余料余土分類運輸設備的證明材料。
負責管理工作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需變更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事項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向作出核準決定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許可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證》。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余料余土與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混同處置,不得擅自設立處置場所受納建筑余料余土。
個人裝飾裝修產生的余料余土,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
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裝飾裝修余料余土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并及時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余料余土。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余料余土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證》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建筑余料余土實行企業化、密閉化運輸。
運輸車輛正常作業的時間為:20:00(夏季)、19:00(冬季)至凌晨2:00,具體以核準時間為準。
禁止在大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時運輸。
第十三條承運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和《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證》;
(二)車輛實行密閉化運輸,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擋板,不得沿途拋灑滴漏;
(三)車輛駛離施工工地時應當沖洗干凈,保持清潔;
(四)實行分類運輸,并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大氣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運輸車輛出現拋灑滴漏建筑余料余土情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和車輛行駛經過的路面。
第三章回填基地
第十四條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納入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設、關閉回填基地或者改變回填基地用途。
第十五條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設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地的選址、范圍及填埋高程應符合城鄉規劃等具體要求;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條件;
(三)相應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及沖洗設備齊全;
(四)場地的截洪排水設施完善、合理。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者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
(二)基本農田;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置的其他區域。
第十六條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消納處置記錄臺賬,登記建筑余料余土數量、種類、來源、運輸車輛、工地等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實行24小時專人管理,制定場地管理措施;
(三)硬化場地出入口道路、保持道路清潔,對駛出運輸車輛進行沖洗、保持車身清潔;
(四)實行封閉化管理,設置不低于2.5米的實體圍擋,對建筑余料余土定期灑水、碾壓、覆蓋,防止揚塵污染;
(五)設置臨時堆場、分揀區及相關設備,實行分類堆放、分類處置,鼓勵采取余土回填、堆山造景、余料制磚等途徑,實現資源化處理;
(六)配備計量、照明、灑水、攤鋪、碾壓等設備,設置排水、消防、視頻監控等設施;
(七)嚴禁未出示《建筑余料余土處置責任書》和《建筑余料余土處置核準證》的車輛進場傾卸。
第十七條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
第十八條回填基地封場后,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復綠、復墾、復耕,減少黃土裸露,并按要求建設完善場內排水設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將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性廢棄物與建筑余料余土混同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建筑余料余土管理規定,由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妨礙、阻撓建筑余料余土執法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安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及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吉府辦發〔2013〕8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下水道及化糞池氣體監測技術要求(CJ/T 360-201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吉安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預防管網事故和提升應急防災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4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市中心城區(含井岡山經開區)已建、新建、改擴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包括給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廣電、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及相關的地下空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是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并統籌協調有關工作。
市城建檔案館負責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市城市勘察測繪院負責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的更新、維護等工作。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文新局、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市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天然氣公司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平臺的開發利用工作,建立管線工程技術檔案,并將管線數據納入信息系統平臺統一管理。
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提交符合數據標準的所屬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第五條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可以通過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等方式獲得,其準確性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基礎信息普查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重點掌握地下管線的規模大小、位置關系、功能屬性、產權歸屬、運行年限等基本情況。
隱患排查應當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
第六條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應當以信息系統為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建設局申請建設區域及周邊區域的綜合管線數據,在其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對現有綜合管線進行保護,并向各管線權屬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第七條推進信息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相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做好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工作。
涉及國家秘密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利用
第八條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九條下列情形,由市城建檔案館提供資料:
(一)政府部門因公共決策、防災減災、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等公共服務事項需要使用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二)各管線權屬單位查詢、獲取本單位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第十條下列情形,在市城建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后由市城市勘察測繪院提供資料:
(一)管線權屬單位查詢、獲取其他單位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二)建設單位查詢、獲取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通過信息系統所獲得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提供給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市中心城區地下管線信息,需求單位和提供單位要簽訂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協議,按約定方式利用信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