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申請表、登記卡以及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十四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于 2001年12月1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環境保護部令 第16號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特公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決定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3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
(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發布)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5月27日,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發布)
……
生態環境部令 第20號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月4日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我部決定對下列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一)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90〕環管字第359號,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布)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有什么用?國家有沒有相關的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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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年 月 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 次局務會議通過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頒布日期 2001.12.27 實施日期 2002.02.01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監督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 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 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根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或者環境 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本辦法規定 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 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 考核該建設項目 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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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1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于 2001年 12月 11 日經國家環境保 護總局第 1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2年 2月 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環境保護設施與 建設項目 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防治環境 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規 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或 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 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 等手段, 考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本書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概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釋義及修訂說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程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中的環境標準、建設項目概況調查、驗收監測方案和報告編制及驗收公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實施方案與報告書編制、廢氣監測、污水的監測、噪聲和振動監測、電磁輻射監測、固體廢物的監測、生態環境影響調查、生產過程的清潔生產核查、公眾意見調查、環境保護管理檢查、國家環境保護百佳工程評比等十幾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介紹。
本書可作為從事環境保護監測人員、管理人員、環境影響評價人員和大專院校師生的參考書,也可作為環境科學和環境工程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參考書。
第一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
第一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節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制度
第二章 驗收調查工作技術方法與要求
第一節 驗收調查工作程序
第二節 驗收標準與生態調查指標
第三節 調查時段和范圍
第四節 驗收調查方法
第五節 資料整理與圖件編制
第三章 驗收調查文件編制
第一節 實施方案的編制
第二節 驗收調查報告的編制
第三節 驗收調查表的編制
第四章 工程概況調查
第一節 調查方法
第二節 調查內容
第三節 圖件要求
第五章 生態影響調查
第一節 調查方法與主要調查內容
第二節 調查結論
第三節 圖件要求.
第六章 污染影響調查
第一節 施工期污染影響調查
第二節 試運行期污染影響調查
第七章 社會環境影響調查
第一節 移民安置環境影響調查
第二節 對居民生活的影響調查
第三節 文物古跡及公共設施影響調查
第四節 其他環境影響調查
第八章 公眾意見調查
第九章 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調查
第十章 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調查
第十一章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結論
第十二章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重點與案例
第一節 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類
第二節 港口、航道類
第三節 水利水電類
第四節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管道輸送類
第五節 煤礦開采類
第六節 輸變電工程類
參考文獻
附錄 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編制要求 2100433B
內容介紹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實用手冊(上中下)》,本書內容包括:行政規章與規范性文件、產業政策、相關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等內容。 2100433B